聯合國安理會第167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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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 審議了安全理事會第1540(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下稱「1540委員會」)的報告(S/2006/257),並重申其2004年4月28日第1540(2004)號決議,
- 重申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 認可1540委員會已經完成的工作,尤其是審議各國依照第1540(2004)號決議提交的國家報告,
- 回顧並非所有國家都已就本國為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所採取或準備採取的步驟向1540委員會提交報告,
- 重申安理會的決定,即對第1540(2004)號決議各項義務的解釋均不得牴觸或改變《核不擴散條約》、《化學武器公約》及《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約》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或者改變國際原子能機構或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責任,
- 注意到所有國家全面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包括制定國家法律和確保執行這些法律的措施,是一項長期任務,需要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不斷努力,
-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 1. 重申其第1540(2004)號決議的各項決定和要求,並強調所有國家全面執行這項決議的重要性;
- 2. 呼籲尚未就本國為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所採取或準備採取的步驟提交第一次報告的所有國家,毫不拖延地向1540委員會提交此報告;
- 3. 鼓勵已經提交此報告的所有國家隨時或應1540委員會的要求提供關於本國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情況的補充資料;
- 4. 決定將1540委員會的任期延長兩年,直至2008年4月27日,並繼續由專家予以協助;
- 5. 決定第1540委員會應加緊努力,推動所有國家全面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為此制定工作方案,包括匯編關於會員國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各方面狀況、外聯、對話、援助與合作的信息,尤其是處理該決議第1和第2段各方面問題,以及第3段各方面問題,其中包括(a) 衡算,(b) 實物保護,(c) 邊境管制和執法努力,(d) 國家對出口和轉口的管制,包括管制為這種出口和轉口提供資金和服務,例如融資,並在這方面:
- (a) 鼓勵1540委員會與會員國繼續就全面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包括就會員國為此須採取的進一步行動以及所需要和所願意提供的技術援助進行對話;
- (b) 邀請1540委員會與會員國、國際組織、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探討如何交流從第1540(2004)號決議所涉領域中汲取的經驗教訓,以及是否存在可能有助於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的方案;
- 6. 決定1540委員會至遲於2008年4月27日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報告,說明通過在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各項要求方面取得進展的方式遵守該決議的情況;
- 7.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429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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