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8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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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 回顧其以往關於黎巴嫩的所有決議,尤其是第1559(2004)號、第425(1978)號、第426(1978)號、第520(1982)號和第1655(2006)號決議,以及關於黎巴嫩局勢的各項主席聲明,尤其是2000年6月18日的聲明(S/PRST/2000/21)、2004年10月19日的聲明(S/PRST/2004/36)、2005年5月4日的聲明(S/PRST/2005/17)和2006年1月23日(S/PRST/2006/3)的聲明,
- 重申堅決支持黎巴嫩在其國際公認疆界內的領土完整、主權和政治獨立,
- 高興地注意到在全面執行第1559(2004)號決議的所有規定方面取得了更多的重大進展,尤其是舉行了黎巴嫩全國對話,但也遺憾地注意到,第1559(2004)號決議的其他規定尚未得到全面執行,這些規定包括:解散所有黎巴嫩和非黎巴嫩民兵並解除他們的武裝,將黎巴嫩政府的控制權擴展到黎巴嫩全部領土,嚴格尊重黎巴嫩的主權、領土完整、統一和政治獨立,以及根據黎巴嫩憲法規則,在沒有外來干涉和影響的情況下舉行自由公正的總統選舉,
- 關切地注意到秘書長的報告(S/2006/248)在結論中指出,過去六個月曾有武器流入黎巴嫩境內供民兵使用的情況,
- 表示全力支持黎巴嫩全國對話,並讚揚黎巴嫩所有各方進行這場對話,在對話中就重要問題達成共識,
- 聽取了黎巴嫩總理於2006年4月21日在安全理事會的講話(S/PV.5417),
- 1. 歡迎秘書長於2006年4月18日向安全理事會提交的關於第1559(2004)號決議執行情況的第三次半年度報告(S/2006/248);
- 2. 再次要求全面執行第1559(2004)號決議的所有規定;
- 3. 又再次籲請報告中提到的所有有關國家和各方與黎巴嫩政府、安全理事會和秘書長充分合作,以實現這一目標;
- 4. 堅決鼓勵敘利亞政府對黎巴嫩政府按照黎巴嫩全國對話達成的協議所提出的請求作出積極反應,劃定兩國之間的邊界,特別是在邊界不明確或有爭議的地區加以劃定,並建立正式的外交關係和派駐代表,指出這些措施在維護黎巴嫩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以及改善兩國關係方面,將是向前邁出的重大一步,從而為該區域的穩定作出積極貢獻,並敦促雙方進一步進行雙邊對話,為此目的作出努力,銘記國與國間外交關係及常設使館之建立,以協議為之;
- 5. 讚揚黎巴嫩政府採取措施,遏止武器流入黎巴嫩境內,並籲請敘利亞政府採取類似措施;
- 6. 歡迎黎巴嫩全國對話決定在六個月內解除在難民營外的巴勒斯坦民兵的武裝,支持這項決定的執行,並要求作出進一步努力,解散所有黎巴嫩民兵和非黎巴嫩民兵並解除其武裝,全面恢復黎巴嫩政府對黎巴嫩全境的控制權;
- 7. 重申支持秘書長及其特使作出努力,全心全意促進和協助第1559(2004)號決議所有規定的執行;
- 8.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440次會議以13票對零票、2票棄權(中國和俄羅斯聯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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