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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71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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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711(20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12(2006)號決議
2006年9月29日安全理事會第5542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713(200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利比里亞局勢和該次區域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2003年9月19日第1509(2003)號、2006年7月13日第1694(2006)號和2006年3月31日第1667(2006)號決議,
欣見秘書長2006年9月12日的報告(S/2006/743),
還欣見利比里亞政府採取措施打擊腐敗,
讚賞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和非洲聯盟(非盟)繼續支持利比里亞和平進程,並讚賞國際社會提供財政援助和其他援助,
讚揚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在秘書長特別代表的領導下提供支助,在利比里亞恢復和平與穩定過程中發揮了重大作用,
強調,在完成前戰鬥人員重返社會和遣返工作、緊急改組利比里亞安全部門和維持利比里亞及該次區域穩定方面,仍然存在重大挑戰,
欣見聯利特派團在利比里亞邊境脆弱地區進行部署,
重申仍然需要聯利特派團提供支助,保障塞拉利昂問題特別法庭的安全,
認定利比里亞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的任務期限延長到2007年3月31日;
2. 重申打算授權秘書長按第1609(2005)號決議的規定,於需要時,臨時對聯利特派團和聯合國科特迪瓦行動的部隊進行重新部署;
3. 認可秘書長關於在情況許可時,在不損害利比里亞安全的情況下分階段逐步合併、縮編和撤出聯利特派團特遣隊的建議;
4. 請秘書長尤其參照其2006年9月12日報告第70和71段及附件1提出的基本基準,特別是改組安全部門、前戰鬥人員重返社會、促進政治和民族和解、鞏固國家在全國的管轄權、開展司法改革、恢復政府對本國自然和礦物資源的有效控制以及建立必要的穩定安全環境以促進經濟增長等基準,監測利比里亞在實現穩定方面取得的進展,並繼續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情況;
5. 籲請利比里亞政府與聯利特派團密切協調,採取必要措施,爭取實現上文第4段所述基準,包括確保有效執行《森林改革法》,繼續致力於執行政府經濟管理方案,迅速制訂國家安全政策和建立國家安全體制,並鼓勵國際社會支持這些努力;
6. 欣見聯利特派團努力執行秘書長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確保其人員充分遵守聯合國行為守則,請秘書長在這方面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並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情況,敦促出兵國採取適當的預防行動,包括進行部署前提高認識培訓,並採取懲戒行動和其他行動,確保徹底調查對其人員提出的性剝削或性虐待指控,並在指控得到證實時,進行懲處;
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542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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