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71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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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718(20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19(2006)號決議
2006年10月25日安全理事會第5554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720(200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關於布隆迪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2004年5月21日第1545(2004)號、2004年12月1日第1577(2004)號、2005年5月31日第1602(2005)號、2005年6月20日第1606(2005)號、2005年12月21日第1650(2005)號和2006年6月30日第1692(2006)號決議,
重申對布隆迪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的堅定承諾,並強調布隆迪對建設和平、安全和長期發展擁有自主權的重要性,
再次祝賀布隆迪人民成功地結束了過渡期並向民主選舉產生的代議制政府和機構和平移交權力,
欣見布隆迪政府與民族解放力量(解放黨-民族解放力量)於2006年9月7日在達累斯薩拉姆簽署了《全面停火協議》,
讚揚區域和平倡議的參加國、尤其是烏干達和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所作的努力,以及南非為促進布隆迪和平所作的調解努力,欣見這些國家繼續全力以赴和參與,又回顧2005年9月13日在紐約舉行布隆迪問題首腦會議期間成立的布隆迪夥伴論壇所發揮的作用,
關切地注意到有關可能有人企圖在布隆迪發動政變及其後一些政治人物被捕的報道,
重申支持合法選舉產生的體制,強調以武力奪取政權或干擾民主進程的任何企圖都是不能接受的,
呼籲布隆迪當局和所有政治參與者堅持就實現穩定與民族和解進行對話,促進本國的社會和諧,並強調必須成功地完成2000年8月28日在阿魯沙簽署的《布隆迪和平與和解協定》、2003年11月16日在達累斯薩拉姆簽署的《全面停火協議》和2006年9月7日在達累斯薩拉姆簽署的《全面停火協議》規定的各項改革,
呼籲當局也堅持致力推行善治,包括採取持之有恆的反腐敗措施,
強調聯合國系統和國際社會需要繼續為布隆迪的安全和長期發展提供支助,特別是加強布隆迪政府的能力,
再次感謝聯合國布隆迪行動(聯布行動)和非洲聯盟先前部署的非洲駐布隆迪特派團(非布特派團)對布隆迪成功地完成過渡進程及對該區域的和平作出了重大貢獻,
欣見2006年10月13日舉行建設和平委員會專門討論布隆迪問題的第一次會議,並注意到主席關於此次會議的總結,
審議了秘書長2006年6月21日的第七次報告(S/2006/429)和2006年8月14日的報告增編(S/2006/429/Add.1),歡迎秘書長建議在聯布行動撤離後設立聯合國布隆迪綜合辦事處,以期加強布隆迪消除衝突根源的能力,為布隆迪政府提供持續的建設和平援助,
強調需要平穩地從聯布行動向聯合國綜合辦事處過渡,並確保該實體正常運作,
1. 秘書長按其2006年8月14日第七次報告增編(S/2006/429/Add.1)提出的建議,設立聯合國布隆迪綜合辦事處(聯布綜合辦),初始任期為12個月,從2007年1月1日開始,以支持政府在鞏固布隆迪和平的整個階段促進長期和平與穩定的努力,包括確保聯合國駐布隆迪各機構在秘書長執行代表領導下協調一致;
2. 要求聯布綜合辦設立後,即與捐助者協調,考慮到2006年5月24日布隆迪政府與秘書長締結的協定及建設和平委員會的作用,聚焦於下列領域並支持政府在下列領域的工作:
鞏固和平及民主治理
(a) 加強國家機構和民間社會的能力,以消除衝突的根源,預防、管理和解決內部衝突,尤其是進行政治和行政領域的改革;
(b) 加強善治及公共機構的透明度和問責制;
(c) 促進新聞自由,加強媒體和通信的法律和規章框架,提高媒體的專業水平;
(d) 鞏固法治,尤其是加強司法和懲罰教養系統,包括加強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能力;
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及安保部門改革
(e) 支持執行2006年9月7日《達累斯薩拉姆全面停火協議》;
(f) 支持制訂國家安保部門改革計劃,其中包括人權培訓,為執行計劃提供技術援助,包括為布隆迪國家警察提供培訓和能力建設,並為提高布隆迪國防軍的專業水平提供技術援助;
(g) 支持完成全國前戰鬥人員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
(h) 支持遏止小武器和輕武器擴散的努力;
增進和保護人權及採取措施杜絕有罪不罰現象
(i) 增進和保護人權,包括建立國家在這個領域的體制能力,尤其是在婦女、兒童和其他弱勢群體的權利方面,並協助制訂和執行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包括設立一個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
(j) 支持打擊有罪不罰現象的努力,尤其是設立過渡司法機制,包括設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及特別法庭;
捐助者和聯合國機構間協調
(k) 加強政府與捐助者之間的夥伴關係,在政府應急方案和正在最後擬定的減貧戰略文件框架內,開展優先活動、應急活動和長期活動;
(l) 加強政府與捐助者協調、與捐助者進行有效溝通以及根據最後擬定的減貧戰略文件調集資源的能力;
(m) 確保聯合國駐布隆迪各機構、基金和方案機構的戰略和方案之間進行有效協調;
3. 敦促聯布綜合辦將第1325(2000)號決議所述的婦女權利和性別考慮,視為貫穿上文第2段所列各領域的問題全盤考慮,包括與當地和國際婦女團體就此進行協商,並秘書長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時,酌情說明整個綜合辦事處在社會性別平等主流化方面以及有關婦女和女孩處境的其它所有方面,特別是有關需要保護她們不受基於性別的暴力之害方面所取得的進展;
4. 強調聯布綜合辦與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需要根據各自的能力並在目前任務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合作;
5. 歡迎秘書長的報告增編建議由秘書長執行代表主管綜合辦事處工作,並建議執行代表同時兼任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駐地代表及聯合國駐地協調員和人道主義協調員;
6. 注意到秘書長的報告增編所述用于衡量聯布綜合辦在其任務期間內取得的進展的基準,尤其是與上文第2段所述優先事項有關的基準,並注意到最終向主要以發展為重點的投入參與過渡的擬議時限,重申安理會願意全面考慮各種情況,在鞏固和平階段內酌情調整聯合國在布隆迪的存在;
7. 強調布隆迪政府對本國建設和平、安全和長期發展負有首要責任,並敦促國際捐助者繼續支持政府在這些領域的努力;
8. 敦促布隆迪當局和所有政治參與者開展在阿魯沙和達累斯薩拉姆商定的各項改革,並保持對話、建立共識和包容的精神,它們正是本着這種精神成功地在布隆迪實現過渡;
9. 鼓勵布隆迪當局繼續與秘書長合作,包括成立安理會第1606(2005)號決議所述的機制;
10. 呼籲布隆迪當局在調查據稱有人企圖發動政變一事時,按照正當的程序,遵守法律規定的保障,恪守其國際義務;
11. 深表關切有關侵犯人權行為持續不已的報道,敦促政府對所有這些報道進行調查,採取必要步驟防止再發生侵權行為,並確保將應對這些侵犯行為負責的人繩之以法;
12. 呼籲布隆迪政府和民族解放力量(解放黨-民族解放力量)本着誠意迅速執行它們於2006年9月7日在達累斯薩拉姆簽署的《全面停火協議》,並本着合作精神繼續努力解決懸而未決的問題;
13. 鼓勵區域和平倡議的參加國和南非促和小組的參加國繼續與布隆迪當局合作,鞏固布隆迪及該區域的和平;
14. 秘書長定期向安全理事會通報在設立聯合國布隆迪綜合辦事處方面取得的進展,並隨後定期向安理會通報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包括安全形勢和人權狀況;
1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554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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