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73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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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734(20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35(2006)號決議
2006年12月22日安全理事會第5609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736(2006)號決議

決議[編輯]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號、2000年12月19日第1333(2000)號、2001年7月30日第1363(2001)號、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號、2002年1月16日第1390(2002)號、2002年12月20日第1452(2002)、2003年1月17日第1455(2003)、2004年1月30日是第1526(2004)號、2004年10月8日第1566(2004)號、2005年7月29日第1617(2005)號、2005年9月14日第1624(2005)號和2006年8月8日第1699(2006)號決議及安理會主席的相關聲明,
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是對和平與安全的最嚴重威脅之一,任何恐怖行為,無論其動機為何,在何時發生和何人所為,都是不可辯解的犯罪行為;重申明確譴責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塔利班和其他與之有關聯的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不斷多次實施恐怖主義罪行,以造成無辜平民和其他受害者的死亡,毀壞財產,引起重大不穩定,
深為關切阿富汗境內的塔利班和基地組織和其他與之有關聯的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增加了暴力和恐怖活動,
重申需要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採取一切手段消除恐怖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並為此強調聯合國在領導和協調這項工作方面的重大作用,
強調只有採用全面持久的做法,讓所有國家、國際和區域組織積極參與和合作,防止、削弱、孤立恐怖主義威脅並消除其活力,才能戰勝恐怖主義,
強調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同會員國進行對話,對於全面執行有關措施至關重要,
認識到委員會與會員國進行對話的一個最有效方式是直接接觸,包括訪問各國,
欣見擴大了同刑警組織的合作,包括建立了「刑警組織-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特別通告」制度以及通過了第1699(2006)號決議,鼓勵會員國在刑警組織和其他國際和區域組織的框架內開展工作,以進一步執行打擊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和其他與之有關聯的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的措施,
注意到需要大力執行本決議第1段中的措施,因為這些措施是打擊恐怖主義活動的一個重要工具,
重申下文第1段所述措施是預防性的,並沒有依循各國法律規定的刑事標準,
強調,在執行第1617(2005)號決議第1段和其他有關決議時,要全面考慮到第1452(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中有關豁免的規定,
注意到委員會關於軍火禁運的文件(SCA/2/06(20)),該文件旨在提供一個有用的工具,協助各國執行本決議第1(c)段中的各項措施,
深為關切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塔利班和和其他與之有關聯的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利用因特網進行犯罪,推動恐怖行為,
關切地注意到,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和塔利班和其他與之有關聯的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構成的威脅,特別是宣傳恐怖主義意識形態的方法,在不斷變化,
強調必須應對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和塔利班和其他與之有關聯的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在各方面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的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措施

1. 決定,所有國家都應採取第1267(1999)號決議第4(b)段、第1333(2000)號決議第8(c)段、第1390(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早先規定的、針對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和塔利班和按第1267(1999)號和1333(2000)號決議擬定的名單(「綜合名單」)開列出的與它們有關聯的其他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的措施;
(a) 毫不拖延地凍結這些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的資金和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包括由它們或由代表它們或按它們的指示行事的人擁有或直接間接控制的財產所衍生的資金,並確保本國國民或本國境內的任何人均不直接間接為這種人的利益提供此種或任何其他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b) 阻止這些個人入境或過境,但本段的規定絕不迫使任何國家拒絕本國國民入境或要求本國國民離境,本段也不適用於為履行司法程序必須入境或過境的情況,或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經逐案審查認定有正當理由入境或過境的情況;
(c) 阻止從本國領土、或由境外的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向這些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直接間接供應、出售或轉讓軍火和各種有關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準軍事裝備及上述物資的備件,以及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技術諮詢、援助或培訓;
2. 提醒各國有義務按照第1617號決議第1(a)段,立即凍結相關資金和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3. 確認本決議第1(a)段適用於每一種經濟資源;
4. 呼籲各國加倍努力,執行本決議第1(b)和第1(c)段中的措施;

開列名單

5. 決定各國在提名列入綜合名單時,應根據第1526(2004)號決議第17段和第1617(2005)號決議第4段行事並提供案情說明;案情說明應儘可能詳細列出提議列入名單的依據,包括:(一) 有關個人或實體符合上述準則的認定的具體證明資料;(二) 資料的性質,(三) 可以提供的佐證資料或文件;各國應提供提議列入名單者同已列入名單的個人或實體有何關聯的詳情;
6. 提名國家在提交文件時,註明案情說明中的哪些部分可以公布,以便通知被列入名單的個人或實體,並註明哪些部分可在接獲有關國家要求時公布;
7. 籲請各國在提名列入綜合名單時使用附件一中的首頁,以確保列入名單申請一目了然,前後統一;
8. 指示委員會鼓勵會員國提交供列入綜合名單的提名;
9. 指示委員會鼓勵各國,在獲得已列入名單的個人和實體的其他識辨資料和其他資料,包括被凍結資產和已列入名單者動向的最新資料時,提交這些資料;
10. 決定,秘書處應在進行公布後、但在被列入綜合名單的兩周內,通知有關個人或實體據信所在國家的常駐代表團,如為個人,則通知此人為其國民的國家(如有此信息),並在通知中附上案情說明中可以公布的有關部分、有關決議規定的上名單的後果的說明、委員會審議除名申請的程序,以及第1452(2002)號決定的規定;
11. 籲請各國在收到第10段所述的通知時,根據國內法和慣例採取合理步驟,將上名單一事通知或通報被列入名單的個人或實體,在通知中附上案情說明中可以公布的有關部分、有關決議規定的被提名的後果的說明、委員會審議除名申請的程序,以及第1452(2002)號決定的規定;
12. 鼓勵各國向委員會提交第1617(2005)號決議第2段所述以各種手段參與資助或支持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和塔利班以及其他與之有關聯的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的行動或活動的個人和實體的名字,供委員會列入綜合名單,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於使用非法種植、生產及販運原產於阿富汗的麻醉藥品及其前體所得收入;

除名

13. 決定,委員會應繼續制定、通過和採用有關將個人和實體從綜合名單上除名的指導方針;
14. 決定,委員會在確定是否從名單上除名時,特別考慮:(一) 有關個人或實體是否是因弄錯而被列入綜合名單的,或(二) 有關個人或實體是否不再符合有關決議規定的標準,特別是第1617(2005)號決議規定的標準;委員會在進行上文第(二)段的審評時,除其他外,應考慮有關個人是否已經死亡,或是否已證實有關個人或實體已徹底斷絕了第1617(2005)號決議界定的與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塔利班及其支持者的關聯,包括斷絕了與綜合名單上的所有個人和實體的關聯;

豁免

15. 決定,將委員會審議按第1452(2002)號決議第1(a)段提交通知的時間,從48小時延長到3個工作日;
16. 重申,為了不放行發出通知國家認定為基本開支所必需的資金和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委員會必須對按第1452(2002)號決議第1(a)段提交的通知作出反對的決定;
17. 指示委員會審查它關於上文第15段加以重申的第1452(2002)號決議第1(a)段規定的指導方針;
18. 鼓勵第1452(2002)號決議第1(b)段向委員會提出申請的國家及時報告這類資金的使用情況,以期防止這類資金用於資助恐怖主義;

措施執行情況

19. 鼓勵各國確定並在必要時採用適當措施,全面通盤執行本決議第1段開列的措施;
20. 強調本決議第1(a)段規定的措施適用於所有類別的金融資源,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用於提供因特網託管服務或相關服務以支持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和塔利班以及其他與之有關聯的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的金融資源;
21. 指示委員會查明可能沒有遵守按上文第1段制訂的措施的情事,請主席在根據下文第31段向安理會提交的定期報告中,報告委員會圍繞這一問題開展工作的進展;
22. 各國確保及時向有關政府部門和其他有關機構,特別是那些負責凍結資產和管制邊界的部門,提供最新的綜合名單;
23. 秘書長採取必要步驟,加強聯合國與有關國際和區域組織的合作,包括與刑警組織、民航組織、空運協會、海關組織和歐安組織的合作,讓委員會有更好的工具來更有效地完成任務,並讓會員國有更好的工具來落實本決議第1段提及的措施;

塔利班

24. 鼓勵會員國向委員會提交目前與塔利班有關聯的個人和實體的名字,以便列入綜合名單;
25. 指示委員會鼓勵會員國補充提交已列入名單的塔利班個人和實體的識辨信息和其他信息;
26. 指示委員會根據其指導方針開展工作,審議將與塔利班有關聯的個人和實體的名字列入綜合名單的請求,以及將不再同塔利班有關聯的塔利班成員和/或同夥從名單上刪除的申請;

協調

27. 重申,委員會、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反恐委員會)、安全理事會第1540(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和各委員會的專家組需要不斷相互密切合作和交流信息,包括加強信息分享,協調對各國的訪問,提供技術援助,和處理與所有三個委員會有關的其他問題;

外聯

28. 還重申,委員會必須通過與會員國的口頭和(或)書面交流,了解有效執行制裁措施的情況;
29. 大力鼓勵會員國派代表同委員會更加深入地討論有關問題;
30. 委員會考慮,為進一步全面有效地執行上文第1段提及的措施,酌情派主席和(或)委員會成員訪問選定國家,以期鼓勵各國充分遵守本決議和第1267(1999)號第1333(2000)號第1390(2002)號第1455(2003)號第1526(2004)號1617(2005)號決議;
31. 委員會至少每隔180天,通過主席口頭向安理會報告委員會和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監測組)的總體工作,這一工作可酌情結合反恐委員會主席和安全理事會第1540(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的報告,包括結合為所有有關會員國提供的情況通報進行;

監測組和審查

32. 決定,為了幫助委員會完成任務,將目前設在紐約的秘書長根據第1617(2005)號決議第20段任命的監測組的任務期限再延長18個月,接受委員會的領導,履行附件二所列職責,並請秘書長為此作出必要安排;
33. 決定審查本決議第1段所述措施,以便可能在18個月後進一步加強這些措施,或在需要時提早這樣做。
34.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609次會議一致通過。

附件一:首頁[編輯]

綜合名單:會員國給委員會的呈件的首頁
請儘量填寫以下空格:

一 . 識辨資料----個人
如可能,註明姓名/別名的國籍或文化或族裔來源。提供一切已知的拼音。 其他名字 (如父名或中名),酌情填寫 其他名字 (如祖父的名字),酌情填寫 其他名字,酌情填寫 其他名字,酌情填寫
全名:(原文和拉丁字母)
別名/「也稱為」:註明是否為常用的別名 現用別名
曾用別名
其他化名,別稱: 頭銜:榮譽、職業或宗教頭銜
職業:正式職稱/職位 國籍/公民身份:
出生日期:(日/月/年) 護照資料:(號碼、簽發日期和國家,到期時間)
其他出生日期(如果有):(日/月/年) 本國身份號碼,種類:(如身份證、社會保險)
出生地:(提供所有已知詳情,包括城市、地區、省/州、國家) 地址:(提供所有已知詳情,包括街道地址、城市、省/州、國家)
其他出生地 (如果有):(城市、地區、省/州、國家) 以前的地址:(提供所有已知詳情,包括街道地址、城市、省/州、國家)
性別: 會講哪些語言:
父親全名: 母親全名:
目前所在地點: 以前所在地點:
個人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企業或實體 (見聯合國安理會第1617(2005)號決議,第3段):
網址
其他相關詳情:(如容貌、識辨體徵和特點)
識辨資料----團體、企業或實體
名稱:
也稱為:如可能,註明是否為常用的別稱 現稱為
曾稱為
地址:總部和/或分支。提供所提供所有已知詳情,包括街道地址、城市、省/州、國家。
稅號:(或當地的相應號碼、類別)
其他識別號碼和類別
網址
其他資料
二. 列入名單的依據

委員會可否公布下列資料? 可□ 否□

委員會可否向會員國提供下列資料? 可□ 否□

填寫下列一項或多項:

(a) 參與資助、籌劃、協助、籌備或實施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或塔利班或其任何基層組織、下屬機構、由其分裂或衍生出來的集團實施、夥同它們實施、以它們的名義實施,代表它們實施的行動或活動或支持它們的行動或活動。[1]

· 基層組織、下屬機構、由其分裂或衍生出來的集團的名稱:

(b) 為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或塔利班或其任何基層組織、下屬機構、由其分裂或衍生出來的集團供應、銷售或轉移武器和有關軍用品。[1]

· 基層組織、下屬機構、由其分裂或衍生出來的集團的名稱:

(c) 為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或塔利班或其任何基層組織、下屬機構、由其分裂或衍生出來的集團招募人員。[1]

· 基層組織、下屬機構、由其分裂或衍生出來的集團的名稱:

(d) 以其他方式支持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或塔利班或其任何基層組織、下屬機構、由其分裂或衍生出來的集團的行動或活動。[1]

· 基層組織、下屬機構、由其分裂或衍生出來的集團的名稱:

(e) 與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或塔利班或其任何基層組織、下屬機構、由其分裂或衍生出來的集團的其他關聯。

· 簡要說明關聯的性質並提供基層組織、下屬機構、由其分裂或衍生出來的集團的名稱:

(f) 綜合名單上的個人或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或以其他方式支持的實體。[2]

· 綜合名單上的個人的名字或實體的名稱:

請附上一份案情說明,儘量詳細說明把上述者列入名單的依據,包括: ⑴ 所指稱關聯或活動的具體證明資料;⑵ 資料的性質 (例如,由執法部門、司法部門和媒體提供,本人承認等),⑶ 可提供的佐證資料或文件。請提供與已列入名單的個人或實體有何關係的詳情。註明委員會可公布或向會員國提供本案說明的哪些部分。

註:

  1(返回).S/RES/1617(2005),第2段。

  2(返回).S/RES/1617(2005),第3段。

三. 聯繫人  如對本案有其他問題,可同以下個人聯繫(此資料應保密)
姓名:      職位/職稱:

附件二[編輯]

按照本決議第32段,監測組應在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並擁有下列職責:
a. 核對、評估、監測及報告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包括本決議第1(a)段開列的有關防止基地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和其他與之有關聯的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利用用因特網犯罪的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並就此提出建議;酌情進行個案研究;按照委員會的指示,深入探討任何其他有關問題;
b. 向委員會提交一份全面的工作方案,以便委員會視需要加以核准和審查。監測組應在方案中詳細說明它為避免重疊和加強配合,在同反恐委員會的反恐怖主義執行局(「反恐執行局」)和1540委員會的專家組進行密切協調後,為履行其職責而準備開展的活動,包括擬議的旅行;
c. 書面向委員會提交兩份獨立的全面報告,一份在2007年7月31日前提交,另一份在2008年3月31日前提交,說明各國執行本決議第1段所列措施的情況,包括就更好執行這些措施和採取新措施提出具體建議;
d. 分析根據第1455(2003)號決議提交的報告、根據第1617(2005)號決議第10段提交的核對表以及會員國按委員會的指示向委員會提供的其他信息;
e. 同反恐委員會的反執行局和1540委員會專家組密切合作和交流信息,以確定相同和重疊的工作領域,協助三個委員會進行具體協調,包括在提交報告方面;
f. 通過核對從會員國收集的資料,主動並在接獲委員會要求時,將案例研究提交委員會審查,協助委員會對不遵守本決議第1段所列措施的情事進行分析;
g. 向委員會提出可供會員國採用的建議,以幫助會員國執行本決議第1段所列措施和準備材料對綜合名單進行增列;
h. 根據經委員會核准的工作方案,在前往選定國家前,事先同會員國協商;
i. 鼓勵會員國按委員會的指示,提交提名和其他用於識辨的信息,以便列入綜合名單;
j. 研究基地組織和塔利班的威脅在不斷變化的性質和最佳對策,並就此向委員會提出報告,具體做法包括在同委員會協商後,同有關學者和學術機構開展對話;
k. 與會員國和其他相關組織協商,包括定期在紐約及各國首都同各國代表進行對話,同時考慮到他們的意見,尤其是對本附件c段所述監測組報告可能提及的任何問題提出的意見;
l. 與會員國情報和安全機構協商,包括通過區域論壇進行協商,以便協助交流信息,加強各項措施的執行力度;
m. 與包括金融機構在內的私營部門相關代表協商,了解資產凍結措施的實際執行情況,提出加強這一措施的建議;
n. 與相關國際和區域組織合作,以提高對各項措施的認識,推動遵守這些措施;
o. 在接獲要求時,協助安全理事會其他附屬機關及其專家組加強第1699(2006)號決議提及的與刑警組織的合作;
p. 以口頭和/或書面通報情況的形式,定期或在接獲委員會要求時,向委員會通報監測組的工作,包括通報對各國進行的訪問和小組的活動;
q. 委員會確定的任何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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