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75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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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755(200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56(2007)號決議
2007年5月15日安全理事會第5674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757(2007)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其尊重剛果民主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的承諾,
回顧安理會尤其通過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聯剛特派團),對2002年12月17日在比勒陀利亞簽署的《關於過渡時期的包容各方的全面協定》的進程提供了支助,並對選舉提供了支助,選舉就是該進程圓滿結束的象徵,重申安理會決心繼續為鞏固剛果民主共和國在過渡後時期的和平與穩定作出貢獻,
強調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對確保國內安全、保護平民及尊重法治、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負有首要責任,
再次對2007年1月底和2月初在下剛果省以及2007年3月22日至25日在金沙薩發生暴力事件導致多人喪生深表遺憾,鼓勵剛果當局和聯剛特派團繼續進行並完成對這些事件的必要調查,對使用暴力而不是通過對話來解決爭端感到惋惜,敦促剛果所有利益攸關方尊重憲法框架和法律,致力通過談判解決他們的分歧,
讚揚國際社會向剛果民主共和國提供援助,鼓勵繼續提供這種援助,並強調安理會承諾繼續與剛果當局保持經常的政治對話,
回顧選舉的重要意義,包括即將進行的地方選舉,因為選舉是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長久恢復和平與穩定、實現民族和解及建立法治的里程碑,
又回顧緊急開展安全部門改革,讓剛果及外國武裝團體解除武裝、復員、酌情重新安置或遣返和重返社會,對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實現長期穩定至為重要,並回顧國際夥伴在這方面所作的貢獻,
重申嚴重關切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尤其是伊圖里區、南基伍和北基伍有武裝團體和民兵存在,使整個地區長期籠罩在不安全的氣氛中,
再次譴責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持續發生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尤其是這些民兵和武裝團體以及剛果民主共和國武裝部隊(剛果(金)武裝部隊)、剛果國家警察及其他安全和情報部門一些成員的此種行為,強調亟須將這些罪行的責任人繩之以法,
回顧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兒童的第1612(2005)號決議,以及後來安全理事會所設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武裝衝突當事方的結論意見(S/2006/724),
提請注意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人道主義狀況依然嚴重,並呼籲各會員國繼續在這方面提供援助,
滿意地注意到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的方案已予通過,尤其是其中所含的治理契約,籲請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確保該契約全面付諸執行,並歡迎開展國家援助框架進程,這是援助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共同戰略對策,也是實施剛果民主共和國2007-2010年減貧戰略文件所列各項優先事項的機制,
譴責各種武器繼續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非法流動和繼續非法流入該國,申明決心密切監督第1493(2003)號決議實施的、經第1596(2005)號決議擴大適用範圍的軍火禁運的執行情況,並繼續強制執行第1596(2005)號決議第13和第15段、第1649(2005)號決議第2段及第1698(2006)號決議第13段規定的措施,
確認自然資源的非法開採、此類資源的違禁貿易與軍火的擴散和販運之間的聯繫,是助長和加劇非洲大湖區、尤其是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衝突的因素之一,敦促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的國家採取適當的步驟,遏止這些非法活動,
欣見2006年12月15日在內羅畢簽署了《大湖區安全、穩定和發展公約》,2007年2月26日至28日在金沙薩舉行了大湖區各國議員第一次會議,而且大湖區國家經濟共同體(大湖經共體)已恢復活動,
注意到2007年3月20日秘書長關於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的第二十三次報告(S/2007/156)及其建議,
指出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聯剛特派團的任務期限延長至2007年12月31日,並授權繼續部署至多17030名軍事人員、760名軍事觀察員、391名警察培訓員和750名建制警察單位人員,直到該日為止;
2. 決定聯剛特派團將根據自身的能力,在部署區內執行下列任務,以協助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在本國創造穩定安全的環境,並為此目的:

保護平民、人道主義人員及聯合國人員和設施

(a) 確保保護人身瀕臨暴力威脅的平民、包括人道主義人員;
(b) 幫助改善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安全條件,協助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回返;
(c) 確保保護聯合國人員、設施、裝置和裝備;
(d) 確保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e) 與國家警察的防暴單位進行聯合巡邏,在發生內亂時改善安全形勢;

剛果民主共和國的領土安全

(f) 觀察並及時報告主要動盪地區內各武裝運動和團體的據點及外國軍事力量的存在,特別是監督跑道和邊境的使用情況,包括在湖區進行監督;
(g) 酌情與有關各國政府和第1533(2004)號決議所設的專家組合作,監督第1493(2003)號決議第20段所定的、經第1596(2005)號決議第1段修正和擴大適用範圍的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包括在特派團認為必要時,突擊檢查使用北基伍、南基伍和伊圖裡的港口、空港、機場、軍事基地和過境點的飛機和任何運輸車輛裝載的貨物;
(h) 酌情扣押或收繳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存在的違反第1493(2003)號決議第20段所定的、經第1596(2005)號決議第1段修正和擴大適用範圍的各項措施的軍火和任何有關物資,並酌情處置這類軍火和有關物資;
(i) 在特派團常駐的地點協助剛果民主共和國主管海關當局執行第1596(2005)號決議第10段的規定;
(j) 協助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加強排雷能力;

外國及剛果武裝團體解除武裝和復員

(k) 制止任何外國或剛果武裝團體企圖以武力威脅政治進程,尤其是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包括採用警戒搜查戰術,以防止對平民的襲擊,並瓦解在這些地區繼續使用暴力的非法武裝團體的軍事能力;
(l) 支持部署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的剛果(金)武裝部隊整編旅牽頭的行動,包括按照國際公認的人權及國際人道主義法標準和規範,採取秘書長關於聯剛特派團的第三次特別報告(S/2004/650)第75段(b)、(c)、(d)和(e)分段所列的步驟,以期:
- 解除頑抗的地方武裝團體的武裝,確保它們參加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並釋放與這些武裝團體有關係的兒童;
- 解除外國武裝團體的武裝,確保它們參加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會進程,並釋放與這些武裝團體有關係的兒童;
- 阻止向非法武裝團體提供支助,包括源於違禁經濟活動的支助;
(m) 協助已解除武裝的外國戰鬥人員及其家屬自願復員和遣返;
(n) 通過監督解除武裝進程,在一些敏感地點酌情提供安全保障,以及支持剛果當局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及雙邊和多邊夥伴合力開展的協助重返社會工作,幫助執行剛果戰鬥人員及其家屬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國家方案(復員方案),尤其關注兒童;

安全部門改革

(o) 在近期向部署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的剛果(金)武裝部隊整編旅人員和單位提供基本培訓,包括人權、國際人道主義法、兒童保護和防止基於性別的暴力等領域的培訓,以增強其執行上文 (l) 分段所述任務的能力;
(p) 與國際夥伴協調,通過提供技術援助、培訓和指導方面的支助,按照關於人權、適度使用武力及刑事司法的國際公認標準和規範,包括防止、調查和起訴基於性別的暴力案件的國際公認標準和規範,繼續發展剛果國家警察和相關執法機構的能力;
(q) 與國際夥伴協調,在加強司法和矯正系統、包括軍事司法系統的能力方面向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提供諮詢;
(r) 與國際夥伴協調,促進國際社會協助該國政府開展安全部門改革初期規劃進程的努力;
3. 決定還應授權聯剛特派團與剛果當局、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捐助者密切合作,支助加強剛果民主共和國民主體制和法治的工作,並為此目的:
(a) 就如何加強國家、省、地區和地方各級民主體制和民主進程提供諮詢;
(b) 以進行斡旋等方式推動民族和解與內部政治對話,並支助加強民間社會的工作;
(c) 協助促進和保護人權,尤其關注婦女、兒童和弱勢人員,調查侵犯人權行為,以杜絕有罪不罰現象,協助制定和執行一項過渡時期司法戰略,並配合國內和國際努力,將嚴重侵犯人權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人繩之以法;
(d) 與國際夥伴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密切協調,在組織、籌備和進行地方選舉方面向剛果當局、包括向國家獨立選舉委員會提供初步援助,包括提供諮詢、技術援助和後勤支助,並密切地向安全理事會通報這方面的進展,包括在秘書長關於聯剛特派團的定期報告框架內通報情況;
(e) 協助創造安全、和平的環境,以舉行自由透明的選舉;
(f) 致力促進善治和對問責原則的尊重;
4. 授權聯剛特派團根據自身的能力,在其部隊部署區內採取一切必要手段,執行上文第2段(a)至(e)、(g)、(h)、(k)、(l)和(n)分段及第3段(e)分段所列的任務;
5. 懇請民主選舉產生的當局尊重《憲法》賦予各反對黨的空間和作用,確保它們切實參與國家政治的辯論,並鼓勵所有各方根據憲法框架和法律,繼續致力於政治進程及民族和解;
6. 鼓勵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及其主要夥伴建立定期協商以促進政治對話的有效安排,以期增進重要夥伴對政府各項目標和倡議的了解,促使國際社會保持參與,並推動該國的國際夥伴作出協調一致的努力,預防或應對危機;
7. 敦促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在國際社會、包括國際專業組織的支持下,加倍努力,將國家管轄權有效地擴展至剛果民主共和國全境,對自然資源的開採和出口實行管制,提高開採這些自然資源所得收入的管理的透明度;
8. 要求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在國際社會支持下,緊急制定一項國家安全戰略,規劃和開展安全部門改革,以便在防務、警務和司法等領域建立管理完善、保護平民、根據《憲法》行事及尊重法治、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專業安全組織;
9. 籲請捐助方繼續堅決致力於為剛果民主共和國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的整編、培訓和裝備以及司法改革提供所需的緊急援助,並敦促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及其夥伴、尤其是歐洲聯盟迅速商定協調彼此工作的方法,借鑑已經取得的成果,開展安全部門改革;
10. 要求依然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的民兵和武裝團體放下武器,不再拖延地、不設先決條件地自願參與解除武裝、遣返或重新安置和重返社會方案;
11. 急切要求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與聯剛特派團密切協調,優先制定一項計劃,作為將其管轄權擴展至剛果民主共和國全境的努力的一部分,尤其是通過實施剛果及外國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復員、酌情遣返或重新安置和重返社會方案,並通過推動該區域的民族和解、復原與發展,確保該國東部的安全;
12. 再次籲請剛果當局終止有罪不罰局面,包括毫不拖延地將嚴重侵犯人權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人繩之以法,並在甄選候選人擔任公職,包括擔任武裝部隊、國家警察和其他安全部門關鍵職務時,考慮到候選人過去在尊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方面的行為;
13. 回顧其2003年8月26日第1502號決議,重申所有各方都有義務全面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有關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及聯合國人員的相關規則和原則,又要求所有有關各方按照適用的國際法規定,立即允許人道主義人員不受阻礙地全面接觸所有需要援助的人;
14. 鼓勵剛果當局在國際夥伴的支助下,繼續作出努力,以透明方式切實全面控制國家財政,使那些挪用公款或貪污腐敗的人不能再逍遙法外;
15. 敦促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的國家,包括剛果民主共和國本身,採取適當的步驟,遏止自然資源的違禁貿易,包括必要時採取法律手段,並視需要向安理會匯報,籲請國際金融機構協助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對自然資源的開採建立有效、透明的管制;
16. 要求所有各方充分配合聯剛特派團的行動,確保聯合國和有關人員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全境的安全,立即允許他們在執行任務時暢行無阻,尤其要求所有各方給予聯剛特派團軍事觀察員全面的准入,包括所有港口、空港、機場、軍事基地和過境點,而且准予聯剛特派團人權觀察員探訪監獄,並秘書長毫不拖延地報告任何不遵照這些要求的情況;
17. 鼓勵國際社會繼續支持剛果民主共和國的鞏固和平進程;
18. 又敦促該區域各國政府,特別是布隆迪、剛果民主共和國、盧旺達和烏干達四國政府,尤其是通過三方加一聯合委員會,並通過執行它們於2006年12月15日簽署的《大湖區安全、穩定和發展公約》,以建設性方式解決它們共同的安全和邊界問題,並防止其領土被用來支持違反第1493號和第1596號決議實施的軍火禁運的活動,或被用來支持在該區域的武裝團體的活動,籲請各簽署方儘早批准該公約,並採取必要措施迅速付諸執行;
19. 欣見聯剛特派團採取政策,促進和保護婦女權利,並在其任期內將第1325(2000)號決議所述的性別觀點視為貫穿各領域的問題全盤考慮,以及隨時向安理會通報情況;
20. 秘書長通過其剛果民主共和國問題特別代表,繼續協調聯合國系統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所有活動;
21. 秘書長確保其剛果民主共和國問題特別代表、布隆迪問題執行代表和蘇丹問題特別代表根據各自的任務規定,協調聯剛特派團、聯合國布隆迪綜合辦事處(聯布綜合辦)和聯合國蘇丹特派團(聯蘇特派團)的活動,特別是:
- 分享他們掌握的軍事信息,特別是關於武裝分子越界移動和軍火販運的信息;
- 在不妨礙這兩個特派團和聯布綜合辦執行各自任務的能力的基礎上,匯集其後勤及行政資源,確保這些資源收效最大,成本-效益最高;
- 酌情協調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返社會和重新安置國家方案的執行工作;
22. 嚴重關切對聯剛特派團文職和軍事人員從事性剝削和性暴力的指控,注意到聯剛特派團已採取措施處理性剝削和性虐待事件,並注意到秘書長最近訪問剛果民主共和國時重申了零容忍政策,秘書長繼續徹底調查這些指控,採取秘書長關於免遭性剝削和性辱虐特別保護措施的公告(ST/SGB/2003/13)所列的適當措施,並隨時向安理會通報情況,強調聯剛特派團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的重要性,以確保其關於性行為不端的行為守則得到充分遵守,並敦促部隊派遣國採取適當懲戒行動和其他行動,確保在發生這類不端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涉案人員的責任;
23. 秘書長定期向安理會通報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發展,並在2007年11月15日前向安理會提交報告,列出逐步縮編聯剛特派團的基準和指示性時間表;
24.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674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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