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77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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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772(200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73(2007)號決議
2007年8月24日安全理事會第5733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774(2007)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黎巴嫩的所有決議,尤其是第425(1978)號第426(1978)號第1559(2004)號第1680(2006)號第1701(2006)號決議,以及關於黎巴嫩局勢的主席聲明,尤其是2007年8月3日的聲明(S/PRST/2007/29),
又回顧秘書長2007年6月28日的報告(S/2007/392)和秘書長2007年8月2日給安理會主席的信(S/2007/470),
重申它堅定致力於維護黎巴嫩在其國際公認疆界內、在其政府唯一專屬管轄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
再次堅決支持充分信守停止敵對行動和尊重整條藍線,
重申它非常重視全面執行第1701(2006)號決議的所有規定,意識到它有責任按照決議的設想幫助實現永久停火和長期解決,
強調需要消除衝突根源,包括仍未釋放被綁架的以色列士兵,也未提供他們還活着的證明,再次呼籲立即無條件地交還這些士兵,
鼓勵努力迅速解決拘押在以色列的黎巴嫩囚犯的問題,
欣見黎巴嫩政府採取步驟,憑藉自己的合法武裝部隊在其領土上擴展權力,做到不經黎巴嫩政府許可,不會有武器,除黎巴嫩政府外,沒有其他權力機構,鼓勵黎巴嫩政府在這方面繼續做出努力,
還欣見上述報告提到的三方安排,鼓勵各方進一步同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聯黎部隊)協調,尤其是明顯標出藍線,就蓋傑爾北部達成協議,
最強烈地譴責對聯黎部隊的所有恐怖襲擊,強調聯黎部隊和黎巴嫩武裝部隊需要加強協調,尤其是在藍線和利塔尼河之間設立一個區域,除黎巴嫩政府和聯黎部隊的武裝人員、資產和武器外,沒有其他任何武裝人員、資產和武器,且聯黎部隊需要加強它對這些襲擊的調查能力,
強調必須繼續努力在黎巴嫩南部清除未爆彈藥,並呼籲所有各方支持這些努力,
重申聯黎部隊在其部隊部署區有權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並在它認為力所能及時,確保其行動區不被用來從事任何類別的敵對活動,並挫敗任何強行阻止它執行任務的企圖,
回顧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中的有關原則,
讚揚聯黎部隊人員、尤其是部隊指揮官以及聯合國黎巴嫩問題特別協調員發揮的積極作用和獻身精神,
大力感謝向聯黎部隊提供捐助的會員國,強調聯黎部隊必須擁有執行其任務所需的一切必要手段和設備,
回應黎巴嫩政府在黎巴嫩總理2007年6月25日給秘書長的信中提出的在不修改聯黎部隊任務的情況下將其任務期限再延長一年的請求(S/2007/396),
認定黎巴嫩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 決定把聯黎部隊目前的任務期限延長到2008年8月31日;
2. 讚揚聯黎部隊發揮的積極作用,因為聯黎部隊同黎巴嫩武裝部隊一起進行的部署幫助在黎巴嫩南部建立了一個新的戰略環境,並期待聯黎部隊在執行任務時加強同黎巴嫩武裝部隊的合作;
3. 呼籲所有有關各方信守停止敵對行動和尊重整條藍線;
4. 敦促所有各方同聯合國和聯黎部隊充分合作,認真履行尊重聯黎部隊人員和聯合國其他人員安全的義務,包括避免採取任何威脅聯合國人員安全的行動,確保聯黎部隊在其行動地區內有充分的行動自由;
5. 呼籲所有各方同安全理事會和秘書長充分合作,以便按第1701(2006)號決議的設想實現永久停火和長期解決,並強調需要在這方面取得更大進展;
6. 重申安理會打算考慮進一步採取步驟,協助實現永久停火和長期解決;
7. 欣見聯黎部隊正作出努力,執行秘書長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並確保其人員全面遵守聯合國的行為守則,請秘書長在這方面繼續採取一切必要行動,隨時向安理會通報情況,並敦促部隊派遣國採取預防和懲戒行動,確保在涉及本國人員的案件中適當調查和懲處這類行為;
8. 秘書長繼續每4個月,或他認為適當的任何時候,向安理會報告第1701(2006)號決議的執行情況;
9. 強調按安理會所有相關決議,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號、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號和2003年11月19日第1515(2003)號決議,在中東實現全面、公正和持久和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0.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73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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