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0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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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803(200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04(2008)號決議
2008年3月13日安全理事會第5852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805(200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各項決議,尤其是第1649(2005)號第1771(2007)號第1794(2007)號第1797(2008)號決議,以及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大湖區的各項主席聲明,
重申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和盧旺達共和國以及該區域所有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的承諾,
表示嚴重關切解放盧旺達民主力量(盧民主力量)、前盧旺達武裝部隊(前盧部隊)/聯攻派以及剛果民主共和國與盧旺達共和國兩國政府2007年11月9日在內羅畢簽署的聯合公報(S/2007/679)(內羅畢公報)中提及的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活動的其他盧旺達武裝團體繼續存在,對整個大湖區的和平與安全繼續構成嚴重威脅,
痛惜盧民主力量、前盧部隊/聯攻派和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活動的其他盧旺達武裝團體持續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尤其譴責這些團體實施的性暴力,回顧其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關於武裝衝突中的兒童的第1612(2005)號決議以及安全理事會核可的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結論(S/AC.51/2007/17),
確認剛果民主共和國、盧旺達共和國、該區域其他國家及其國際夥伴為解決其共同安全關切以及實現並維持區域和平與穩定而作的承諾和持續努力,它們尤其反映於內羅畢公報及2007年12月4日和5日在亞的斯亞貝巴舉行的三方加一聯合委員會高級別會議的結論中,
回顧2006年12月15日在內羅畢簽署的《大湖區安全、穩定和發展公約》,強調承諾不支持反叛武裝團體,並承諾開展合作,以解除現有反叛武裝團體的武裝並予以解散,
歡迎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決定在基桑加尼舉行一次會議,討論盧民主力量、前盧部隊/聯攻派和其他盧旺達武裝團體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存在的問題,
支持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聯剛特派團)為促進這些團體的自願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而正在作出的努力,
又表示嚴重關切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繼續存在其他盧旺達武裝團體和民兵,導致整個區域持續存在不安全氣氛,強調2008年1月23日在戈馬簽署的承諾書和內羅畢公報是朝恢復大湖區持久和平與穩定方向邁出的重大一步,籲請戈馬承諾書的簽署方立即採取行動予以支持,並表示打算繼續密切監測其執行情況,
1. 要求盧民主力量、前盧部隊/聯攻派和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活動的其他盧旺達武裝團體的所有成員立即放下武器,立即無條件向剛果當局和聯剛特派團報到,以接受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會;
2. 又要求盧民主力量、前盧部隊/聯攻派和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活動的其他盧旺達武裝團體立即停止招募和使用兒童,釋放所有與其有關係的兒童,並終止基於性別的暴力,特別是強姦和其他形式性虐待,以及所有其他形式暴力,同時強調必須將應對此負責者繩之以法;
3. 回顧聯剛特派團的任務是協助已解除武裝的外國戰鬥人員及其家屬自願復員和遣返,並根據自身能力,在其各單位的部署區內採用一切必要手段,支持剛果民主共和國武裝部隊(剛果(金)武裝部隊)各整編旅主導的行動,以期解除決意頑抗的武裝團體的武裝,從而確保他們參與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會進程;
4. 籲請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和盧旺達共和國政府加強合作,實施其根據內羅畢公報承擔的義務,特別是要創造有利於已復員戰鬥人員遣返的條件;
5. 回顧第1649(2005)號第1698(2006)號決議擴展了第1596(2005)號決議第13和第15段規定的定向措施,包括旅行禁令和資產凍結,尤其適用於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活動的武裝團體中那些阻礙這些團體所屬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和自願遣返或重新安置的政治和軍事領導人,強調這些措施適用盧民主力量、前盧部隊/聯攻派和上述決議各項規定所指認的其他盧旺達武裝團體的領導人;
6. 商定在即將對上文第5段所述措施進行的審議過程中,考慮酌情將這些措施擴大適用於盧民主力量、前盧部隊/聯攻派或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活動的其他盧旺達武裝團體的其他成員或向他們提供其他形式援助的人,同時考慮到這些人員對復員方案進程的參與或對這個進程作出的貢獻;
7. 強調第1493(2003)號決議實施的、經第1596(2005)號決議擴展適用範圍的軍火禁運禁止向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所有外國武裝團體和非法剛果民兵,包括盧民主力量、前盧部隊/聯攻派和其他盧旺達武裝團體,提供武器和任何相關物資或技術培訓和援助;
8. 籲請會員國考慮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其國民或從其境內向盧民主力量、前盧部隊/聯攻派或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活動的其他盧旺達武裝團體提供任何財政、技術或其他形式支持,或使其受益;
9. 再次籲請所有國家加強同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的合作,並向其提供一切必要協助;
10.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852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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