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8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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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888(2009)號決議 |
安全理事會,
- 決心按照《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目標,以促進國際穩定的方式,並根據各國安全不受減損的原則,尋求建立對所有國家都更加安全的世界,並為建立無核武器世界創造條件,
- 重申1992年1月31日在安理會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級會議上通過的主席聲明(S/23500),包括全體會員國都必須履行其對軍控和裁軍的義務,防止所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在一切方面的擴散,
- 又回顧上述聲明(S/23500)強調所有會員國都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以和平方式解決在這方面對維護區域和全球穩定具有威脅或破壞作用的任何問題,
- 重申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 銘記聯合國其他機構和有關國際組織以及裁軍談判會議在裁軍、軍控和不擴散領域的責任,並支持它們繼續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 強調《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依然是核不擴散機制的基石以及謀求核裁軍與和平利用核能的根本基礎,
- 重申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堅定承諾,重申堅信應維護和加強國際核不擴散機制,確保有效執行該條約,在這方面,回顧歷次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審議大會的成果,包括1995年和2000年的最後文件,
- 呼籲在裁軍問題各方面取得進一步進展,以加強全球安全,
- 回顧在2008年11月19日舉行的安理會會議上通過的主席聲明(S/PRST/2008/43),
- 歡迎已經廢除其核武器計劃或放棄擁有核武器的那些無核武器國家的決定,
- 歡迎核武器國家進行和完成的核武器削減和裁軍努力,並強調須按照《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第六條,在核裁軍領域進一步努力,
- 在這方面歡迎俄羅斯聯邦和美利堅合眾國決定談判締結一項全面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新協議,以取代2009年12月到期的《削減和限制進攻性戰略武器條約》,
- 歡迎並支持在締結無核武器區條約方面已採取的步驟,並重申堅信在有關區域各國間自由達成的安排基礎上,按照1999年聯合國裁軍審議委員會的指導方針建立國際公認的無核武器區,將增進全球和區域的和平與安全,加強核不擴散機制,並有助於實現核裁軍目標,
- 注意到其在這方面支持2010年4月30日在紐約舉行建立無核武器區條約締約國和簽署國第二次會議,
- 重申安全理事會通過的所有其他相關的不擴散決議,
- 嚴重關切核恐怖主義的威脅,並確認所有國家都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恐怖分子獲得核材料或核技術援助,
- 感興趣地注意到關於與國際原子能機構協調舉行和平利用核能問題國際會議的倡議,
- 表示支持召開2010年全球核安全峰會,
- 申明支持《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及其2005年修正案以及《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公約》,
- 確認《打擊核恐怖主義全球倡議》和八國集團全球夥伴關係計劃取得的進展,
- 注意到民間社會在促進《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所有各項目標方面的貢獻,
- 重申其第1540(2004)號決議,重申各國必須充分執行其中的各項措施,並吁呼所有會員國以及國際和區域組織與該決議所設委員會積極合作,包括在第1810(2008)號決議要求進行的全面審議過程中與其積極合作,
- 1. 強調應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不遵守不擴散義務的情勢,由安理會認定該情勢是否構成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並強調安全理事會在應對此類威脅方面的首要責任;
- 2. 籲請《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全面遵守該條約規定的所有義務並履行根據該條約作出的承諾;
- 3. 指出締約國只有自身遵守《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規定的義務,才能確保享受該條約帶來的益處;
- 4. 籲請未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所有國家作為無核武器國家加入該條約,以儘早實現該條約的普遍性,並在加入該條約之前,恪守該條約的各項條款;
- 5. 籲請《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依照該條約第六條的規定,承諾就有關核武器削減和裁軍的有效措施並就一項在嚴格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條約真誠地進行談判,籲請所有其他國家加入這一努力;
- 6. 籲請《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所有締約國開展合作,以使不擴散核武器條約2010年審議大會能夠成功加強該條約,並圍繞該條約的所有三個支柱——不擴散、和平利用核能和裁軍——訂立可以實現的現實目標;
- 7. 籲請所有國家不進行核試爆,簽署並批准《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全面禁試條約》),從而使該條約早日生效;
- 8. 籲請裁軍談判會議儘早就禁止生產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用裂變材料談判一項條約,歡迎裁軍談判會議以協商一致方式通過其2009年工作計劃,請所有會員國開展合作,引導裁軍談判會議早日開始實質性工作;
- 9. 回顧第984(1995)號決議注意到五個核武器國家各自作出的聲明,其中作出了不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無核武器締約國使用核武器的安全保證,申明此種安全保證強化了核不擴散機制;
- 10. 對安全理事會已經採取行動的不擴散機制當前面臨的重大挑戰甚表關切,要求有關各方全面遵守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規定的各項義務,再次籲請有關各方早日通過談判解決這些問題;
- 11. 鼓勵謀求維持或發展本國相關領域能力的國家在降低擴散風險和恪守保障監督、安全和安保方面國際最高標準的框架下,為確保開發核能和平利用而作出的努力;
- 12. 強調《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第四條確認該條約締約國擁有按照該條約第一和第二條的規定不受歧視地開展為和平目的而研究、生產和使用核能的不容剝奪的權利,並在此回顧《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第三條和《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第二條的規定;
- 13. 籲請各國對核燃料循環相關敏感物項和技術的出口實行更加嚴格的國家管制;
- 14. 鼓勵國際原子能機構在核燃料循環多邊措施方面所做的工作,包括核燃料供應保障和有關措施,以此作為滿足對核燃料和核燃料服務的不斷擴大的需求和儘量降低擴散風險的有效手段,並敦促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儘快為此商定各項措施;
- 15. 申明國際原子能機構有效的保障監督對防止核擴散和促進和平利用核能領域的合作必不可少,在這方面:
a. 籲請尚未使全面保障監督協定或經修訂的「小數量議定書」生效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所有無核武器締約國立即使這些文書生效;
b. 籲請所有國家簽署、批准並履行附加議定書,該議定書與全面保障監督協定構成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體系的基本要素;
c. 着重指出所有會員國均須確保國際原子能機構繼續擁有一切必要的資源和授權,以核查核材料和設施的申報用途和不存在未申報的活動,並使原子能機構能酌情向安理會相應報告情況;
- 16. 鼓勵各國向國際原子能機構提供必要合作,使其能夠核查一國是否遵守其保障監督義務,並申明安全理事會決心按照《聯合國憲章》的授權,支持原子能機構為此作出努力;
- 17. 承諾毫不拖延地處理任何國家通知將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情況,包括相關國家按照該條約第十條規定在聲明中所述的事件,同時注意到在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進行審議的過程中,就確定《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可以集體回應退約通知書的辦法所進行的討論,申明按照國際法,一國仍須對其在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以前實施的違約行為承擔責任;
- 18. 鼓勵各國作為核出口的一個條件,要求接受國同意,一旦其終止、退出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協定,或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發現其違反保障監督協定,供應國有權要求接受國返還在其終止、退出或違反保障監督協定前提供的核材料和設備以及使用這些材料或設備生產的任何特殊核材料;
- 19. 鼓勵各國在作出核出口決定時,考慮接受國是否已經簽署和批准根據附加議定書範本擬訂的附加議定書;
- 20. 敦促各國作為核出口的一個條件,要求接受國同意,如果接受國終止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協定,保障監督將繼續適用於終止保障監督前提供的核材料和設備,包括使用這些材料或設備生產的任何特殊核材料;
- 21. 呼籲普遍恪守《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及其2005年修正案以及《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公約》;
- 22. 歡迎安全理事會第1540(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2009年3月有關更有效地利用現有籌資機制的建議,包括考慮設立一個自願基金,並申明承諾確保有效持續地支持1540委員會的活動,從而促進會員國全面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
- 23. 重申會員國須全面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以防止該決議所界定的非國家行為者獲取或援助和資助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相關材料及其運載工具,呼籲會員國與該決議所設委員會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積極合作,包括應其請求為其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提供援助,並在這方面歡迎即將對第1540(2004)號決議執行情況進行全面審議,以增強其有效性,並籲請所有國家積極參與這一審議;
- 24. 籲請會員國分享最佳做法,以改進安全標準和核安全措施,並提高核安全標準,減少核恐怖主義風險,以求在四年之內達到所有易流失的核材料都能免遭此類風險的目標;
- 25. 籲請所有國家盡職管理、並在技術和經濟可行的範圍內儘量減少為民用目的使用的高濃縮鈾,包括努力將研究堆和放射性同位素生產流程轉向使用低濃縮鈾燃料和靶件;
- 26. 籲請所有國家提高本國在其全境探測、懾止和阻止非法販運核材料的能力,並籲請有能力這樣做的國家努力加強這方面的國際夥伴關係和能力建設;
- 27. 敦促所有國家根據本國的管轄權和立法,並遵照國際法,採取一切適當的國家措施,防止擴散融資和運輸,加強出口管制,確保敏感材料的安全,並控制無形技術轉讓的渠道;
- 28. 宣布決心密切監測任何涉及核武器及其運載工具或相關材料擴散的情勢,包括向或由第1540(2004)號決議界定的非國家行為者進行此種擴散的情況,並酌情採取必要措施,確保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 29.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619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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