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7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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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873(200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74(2009)号决议
2009年6月12日安全理事会第6141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75(200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各项相关决议,包括第825(1993)号决议、第1540(2004)号决议、第1695(2006)号决议,尤其是第1718(2006)号决议,以及2006年10月6日和2009年4月13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6/41S/PRST/2009/7),
重申核、生物和化学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表示极为关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于2009年5月25日(当地时间)违反第1718(2006)号决议进行的核试验、这一试验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国际社会加强防止核武器扩散全球机制以举行2010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的努力构成的挑战以及它对区域内外和平与稳定带来的危险,
强调安理会集体支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有关加强《条约》各个方面的承诺以及促进核不扩散和核裁军的全球努力,并回顾,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朝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享有核武器国家的地位,
痛惜朝鲜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谋求发展核武器,
再次强调朝鲜回应国际社会其他安全和人道主义关切的重要性,
还强调本决议制定的措施无意对朝鲜平民造成不利的人道主义影响,
表示极为关切朝鲜进行的核试验和导弹活动进一步加剧了该区域内外的紧张局势,认定继续存在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明显威胁,
重申所有会员国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重要性,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并根据《宪章》第四十一条采取措施,
1. 最严厉谴责朝鲜违反并公然无视安理会相关决议,特别是第1695(2006)号第1718(2006)号决议以及2009年4月13日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09/7) ,于2009年5月25日(当地时间)进行核试验;
2. 要求朝鲜不再进行任何核试验或使用弹道导弹技术进行发射;
3. 决定朝鲜应暂停所有与弹道导弹计划相关的活动,并为此重新作出其原先关于暂停导弹发射的承诺;
4. 要求朝鲜立即全面遵守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特别是第1718(2006)号决议规定的义务;
5. 要求朝鲜立即收回其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宣告;
6. 还要求朝鲜早日重返《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同时铭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有缔约国均需继续履行其条约义务;
7. 呼吁所有会员国履行第1718(2006)号决议规定的义务,包括与第1718(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依照2009年4月13日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09/7)所作的指认有关的义务;
8. 决定朝鲜应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的方式放弃所有核武器和现有核计划并立即停止所有相关活动,严格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订立的缔约方义务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协定的条款和条件(IAEA INFCIRC/403),向原子能机构提供范围超出这些规定的透明措施,包括让原子能机构接触它可能要求接触和认为有必要接触的人员、文件、设备和设施;
9. 决定第1718(2006)号决议第8(b)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所有武器及相关材料,并适用于与提供、制造、维护或使用相关武器或材料有关的金融交易、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或协助;
10. 决定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所有武器及相关材料,并适用于与提供、制造、维护或使用相关武器(轻小武器及相关材料除外)相关的金融交易、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或协助,呼吁各国对直接或间接向朝鲜供应、销售或转让小武器或轻武器的活动保持警惕,还决定各国应在向朝鲜销售、供应或转让小武器或轻武器前至少提前5天通知委员会;
11. 呼吁所有国家根据本国权力和立法并遵循国际法,在其领土内,包括在海港和机场,检查所有进出朝鲜的货物,如果有关国家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令人相信船只所载货物中有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8(b)或8(c)段或本决议第9或10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以便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12. 呼吁所有会员国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令人相信船只所载货物中有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8(b)或8(c)段或本决议第9或10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征得船旗国同意,在公海检查所涉船只,以便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13. 呼吁所有国家配合依照第11和12段进行的检查,并决定如果船旗国不同意在公海进行检查,则船旗国应指示船只驶往适当、方便的港口,由当地主管当局根据第11段进行所需检查;
14. 决定授权所有会员国、且所有会员国都应以不违反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包括第1540(2004)号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和不违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7年4月29日《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和1972年4月10日《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和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缔约国义务的方式,扣押和处置在根据第11、12或13段进行检查时查出的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8(b)或8(c)段或本决议第9或10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还决定所有国家均应配合这些工作;
15. 要求会员国在根据第11、12或13段进行货物检查或根据第14段扣押和处置货物时,迅速向委员会提交内有相关细节的检查、扣押和处置报告;
16. 要求会员国在没有得到船旗国依第12或13段提供的合作时,迅速向委员会提交内有相关细节的报告;
17. 决定会员国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令人相信朝鲜船只所载货物中有第1718号决议第8(a)、8(b)或8(c)段或本决议第9或10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应禁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向这些船只提供加油服务,例如提供燃料或补给,或其他船舶服务,除非出于人道主义目的必需提供此种服务,或相关货物已经接受检查并视必要进行了扣押和处置,强调本段措施无意影响合法的经济活动;
18. 呼吁会员国除了根据第1718(2006)号决议第8(d)和(e)段履行其义务外,防止提供可能有助于朝鲜的核、弹道导弹或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计划或活动的金融服务,或向、通过或从本国领土,或向或由本国国民或依据本国法律组建的实体 (包括海外分支机构),或由本国领土上的人或金融机构,转移任何可能有助于这些计划或活动的金融或其他资产或资源,包括冻结本国领土上现有或今后进入本国领土的,或受其管辖的或今后受其管辖的与这些计划或活动有关的任何金融或其他资产或资源,并依据本国权力和立法加强监测,以防止一切此类交易;
19. 呼吁所有会员国和国际金融和信贷机构不再承诺向朝鲜提供新赠款、金融援助或优惠贷款,但出于人道主义和发展目的直接用于满足平民需求者或用于推进无核化者不在此列,并呼吁各国提高警惕,以便减少目前的承诺;
20. 呼吁所有会员国不向对朝贸易提供公共金融支持(包括批准向参与对朝贸易的本国国民或实体提供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如果此类金融支持有助于朝鲜核、弹道导弹或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计划或活动;
21. 强调所有会员国在遵守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三)和8(d)段的规定的同时,应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不影响驻朝外交使团活动;
22. 呼吁所有会员国在本决议通过后45天内,并在其后应委员会的要求,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为有效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第8段及本决议第9和10段的规定以及本决议第18、19和20段所定金融措施而采取的具体行动;
23. 决定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b)和(c)段所定措施还应适用于INFCIRC/254/Rev.9/Part 1a和INFCIRC/254/Rev.7/Part 2a开列的物项;
24. 决定调整第1718(2006)号决议第8段及本决议规定的措施,包括指认实体、物项和个人,指示委员会为此开展工作并于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还决定,如委员会未采取行动,安全理事会将在收到该报告后7天内着手调整有关措施;
25. 决定,委员会应加紧努力,通过制定涵盖执行、调查、联络、对话、协助与合作等事项的工作计划并于2009年7月15日前提交安理会,来推动所有会员国全面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2009年4月13日主席声明(S/PRST/2009/7)和本决议,委员会还应收取和审议会员国根据本决议第10、15、16和22段提交的报告;
26. 秘书长与委员会协商,设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小组(“专家小组”),人数最多7人,首次任期一年,在委员会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a) 协助委员会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为其规定的任务和本决议第25段规定的职责;(b) 收集、检查并分析由各国、联合国相关机构和其他利益方提供的有关第1718(2006)号决议和本决议所定措施执行情况的信息,特别是不执行的情况;(c) 就安理会、委员会或会员国为更好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和本决议规定措施而可能考虑采取的行动提出建议;并且(d) 至迟于本决议通过后90天内向安理会提交一份关于专家小组工作的临时报告,并至迟于其任期终止前30天向安理会提交一份载述其结论和建议的最后报告;
27. 敦促所有国家、联合国相关机构和其他有关各方与委员会及专家小组全面合作,尤其是提供关于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和本决议所定措施的任何信息;
28. 呼吁所有会员国保持警惕,防止在本国领土内或由本国国民对朝鲜国民进行可能有助于朝鲜进行扩散敏感核活动和开发核武器运载系统的学科的专门教学或培训;
29. 呼吁朝鲜尽早加入《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30. 支持和平对话,呼吁朝鲜立即无条件重返六方会谈,敦促参加会谈的所有各方加紧努力,以全面迅速落实中国、朝鲜、日本、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和美国于2005年9月19日发表的《共同声明》以及2007年2月13日2007年10月3日发表的共同文件,以便以可核查方式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维护朝鲜半岛及东北亚的和平与稳定;
31. 承诺采用和平、外交和政治方式解决当前局势,欢迎安理会成员及其他会员国做出努力,促进通过对话谋求和平全面解决,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加剧紧张局势的行动;
32. 申明安理会将继续不断审议朝鲜的行动,并准备审核第1718(2006)号决议第8段及本决议相关段落所列措施是否适当,包括根据朝鲜遵守第1718(2006)号决议和本决议相关段落的情况,视需要加强、修改、暂停或解除这些措施;
33. 强调如有必要采取补充措施,须由安理会进一步作出决定;
34.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6141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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