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6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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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962(201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63(2010)號決議
2010年12月20日安全理事會第6459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964(201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是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最嚴重威脅之一,任何恐怖行為,不論其動機為何、在何時發生、何人所為,都是不可開脫的犯罪行為,並繼續決心進一步推動加強全球為消除這一禍害所作整體努力的效力,
又重申不能也不應將恐怖主義與任何宗教、國籍、文明或族裔群體聯繫起來,
關切地注意到,恐怖主義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人權的享受、所有會員國的社會和經濟發展構成重大威脅,破壞全球穩定和繁榮,而且這一威脅已蔓延到更多地方,世界上不同區域的恐怖行為,包括不容忍或極端主義導致的恐怖行為正在增加;表示決心消除這一威脅,並強調,必須確保繼續把反恐作為國際議程上的一個優先事項,
確認僅憑軍事力量、執法措施和情報作業無法打敗恐怖主義,強調必須如《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A/RES/60/288)的第一支柱所述,消除有利於恐怖主義蔓延的各種條件,這包括,但不限於,需要加強努力,成功預防及和平解決長期衝突,需要促進法治、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保護、善治、寬容和包容,以便為那些易被恐怖分子招募的人和變得激進而從事暴力的人提供另一條可行的出路,
關切在世界上某些政治背景特殊的地區,恐怖集團為籌資或贏得政治讓步而綁架和劫持人質的事件有所增加,
重申會員國有義務防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行為,並將本國國民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間接故意提供或籌集資金並打算把這些資金用於或知道這些資金將用於實施恐怖行為的行為,並將在本國領土內發生的此種行為,定為犯罪,
重申會員國有義務立即凍結那些實施、企圖實施、參與或協助恐怖行為的個人、這些人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實體、代表這些人和實體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包括這些人以及相關個人和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財產產生或賺取的資金,
又重申會員國有義務禁止本國國民或本國領土內任何個人和實體直接或間接為實施、企圖實施、協助或參與恐怖行為的個人、這些人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實體、代表這些人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提供任何資金、金融資產、經濟資源、金融服務或其他有關服務,
還重申會員國有義務防止恐怖團體的流動,特別是實行有效的邊境管制,並在此方面迅速交流情報,改善主管部門之間的合作,以防止恐怖分子和恐怖團體進出其領土,為恐怖分子提供武器和為資助恐怖分子進行籌資,
強調為恐怖分子提供庇護所仍然是令人嚴重關切的問題,所有會員國都必須為打擊恐怖主義全力合作,以便根據引渡或起訴原則,查出任何支持、協助、參與或企圖參與資助、策劃、籌備或實施恐怖行為或提供庇護所的人,使其無法得到庇護,並將其繩之以法,
確認發展、和平與安全和人權相互關聯,相得益彰,強調國際社會為消除貧窮、促進持續經濟增長、可持續發展和造福全人類的全球繁榮做出的努力,
強調國際社會通過繼續努力,加強不同文明之間的對話和擴大它們的相互了解以努力防止不分青紅皂白地敵視不同的宗教和文化,可有助於抵制助長兩極對立和極端主義的力量,並為此讚賞不同文明聯盟和其他類似舉措發揮的積極作用,
重申會員國必須確保為反恐採取的任何措施都符合國際法,尤其是國際人權法、難民法和人道主義法為其規定的所有義務,
再次籲請所有國家,無論它們是否區域反恐公約的締約方,儘快成為各項國際反恐公約和議定書的締約方,並充分履行所加入文書為其規定的義務,
再次呼籲會員國加強合作與團結,尤其是通過雙邊和多邊安排和協定這樣做,以防止和打擊恐怖襲擊,鼓勵會員國加強區域和次區域一級的合作,
關切在日益全球化的社會中,恐怖分子越來越多地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術、尤其是因特網來進行招募和煽動以及進行活動的籌資、規劃和籌備工作,
確認會員國必須協力防止恐怖分子利用技術、通信和各種資源來煽動對恐怖行為的支持,
確認地方社區、私人部門、民間社會和媒體必須提供支持,以提高對恐怖主義威脅的認識,更加有效地應對這些威脅,
表示安理會大力聲援恐怖主義的受害者及其家人,並着重指出必須援助恐怖主義的受害者,為他們和他們的家人提供支助,幫助他們應對遭受的損失和哀痛,確認受害者和倖存者網絡在反恐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包括勇敢地站出來反對暴力思想和極端思想,並為此歡迎和鼓勵會員國和聯合國系統、包括反恐執行工作隊在這一領域做出努力和開展活動,
回顧設立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反恐委員會)的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號決議,又回顧關於恐怖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所造成威脅的第1624(2005)號決議和其他安理會決議,
特別回顧有關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執行局(反恐執行局)的2004年3月26日第1535(2004)號、2007年12月10日第1787(2007)號和2008年3月20日第1805(2008)號決議,
欣見反恐委員會努力奉行一項更有戰略眼光和更加透明的工作方針,尋求提高其工作在整個聯合國和反恐界的能見度,並精簡其工作方法,所有這些努力已經提高了功效;敦促加強這些努力,
讚賞地注意到反恐執行局繼續強調合作、透明和公平的指導原則,欣見反恐執行局在繼續加強同外界的聯繫工作的同時,在工作中更多地採用區域和次區域方法,增加對專題的側重,包括查明和滿足技術援助需求,
強調聯合國在全球反恐鬥爭中的中心作用,欣見大會通過2006年9月8日《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A/RES/60/288),按照大會2009年12月24日第64/235號決議把反恐執行工作隊機構化,這將進一步加強工作隊為全面協調和統一聯合國系統(包括外地的)反恐工作做出的努力,並呼籲加強會員國與反恐執行工作隊所進行工作的互動(A/64/297),
1. 強調反恐怖主義委員會的總目標是確保全面執行第1373(2001)號決議,回顧反恐執行局在支持委員會執行任務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2. 決定反恐執行局將在2013年12月31日終了的期間內繼續作為一項特別政治任務,在反恐委員會的政策指導下運作,並決定最遲於2012年6月30日進行一次期中審查;
3. 歡迎和贊同「反恐怖主義委員會為安全理事會全面審查反恐怖主義執行局的工作提交給安理會的報告」中的建議;
4. 敦促反恐執行局繼續加強它在協助提供技術援助以執行第1373(2001)號決議方面發揮的作用,以提高會員國和各區域的反恐能力,與反恐執行工作隊以及雙邊和多邊援助提供者密切合作,滿足會員國和各區域的反恐需要,並歡迎反恐執行局對這項工作採取有所側重的方法和區域性方法;
5. 鼓勵反恐執行局與反恐執行工作隊及其各工作組密切合作,在與會員國的對話中更多地集中注意第1624(2005)號決議,以便按1624(2005)號決議和《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的要求,根據國際法為會員國規定的義務制定戰略,其中包括制止出於極端主義和不容忍動機煽動恐怖行為,協助為決議的執行工作提供技術援助;
6. 鼓勵反恐執行局經會員國同意,安排與會員國舉行各種形式的會議,包括酌情通過這些會議考慮提供諮詢,以便會員國按國際法為其規定的義務,制定注意到各種引發恐怖活動因素的綜合和全面的國家反恐戰略,並建立執行戰略機制,同時與反恐執行工作隊及其各工作組密切合作,以期確保各項努力相互一致和互補,避免任何重疊;
7. 鼓勵反恐執行局與反恐委員會和有關會員國協商,在支持反恐委員會努力監察第1373(2001)號第1624(2005)號決議執行情況時,酌情與民間社會及其他有關非政府行動者互動;
8. 強調反恐執行局、反恐委員會和會員國之間舉行有針對性對話的重要性,鼓勵反恐委員會和反恐執行局繼續安排有會員國以及相關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的反恐官員參加的會議,每次會議都討論一個與執行第1373(2001)號第1624(2005)號決議有關的專題或區域重點關注事項;
9. 敦促反恐執行局也加強與相關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的合作,以期提高會員國全面執行第1373(2001)號第1624(2005)號決議的能力,並協助提供技術援助;
10. 提請注意,有效的反恐措施與對人權的尊重相輔相成,是成功開展反恐工作不可或缺的,指出尊重法治對於有效反恐的重要意義,因此鼓勵反恐執行局進一步發展其在這領域的活動,以便一致和公平地處理所有與執行第1373(2001)號第1624(2005)號決議有關的人權問題,包括酌情在徵得受訪會員國同意後,安排訪問各國;
11. 着重指出反恐委員會/反恐執行局工作方案的重要性,在這方面期待舉行一次廣大會員國均可參加的特別會議,以紀念第1373(2001)號決議通過和委員會成立10周年;
12. 指示反恐執行局最遲於在2011年6月30日,在上述會議之前編制出最新的「第1373(2001)號決議全球執行情況調查」,該報告除其他外,應:
– 評估風險和威脅的演變以及決議的執行所產生的影響;
– 指出執行過程中的差距;
– 提出新的切實可行的執行決議方法;
13. 指示反恐執行局最遲於在2011年12月31日編制出最新的「第1624(2005)號決議全球執行情況調查」,該報告除其他外,應:
– 評估風險和威脅的演變以及決議的執行所產生的影響;
– 指出執行過程中的差距;
– 提出新的切實可行的執行決議方法;
14. 反恐委員會通過委員會主席,至少每隔180天向安理會口頭報告委員會和反恐執行局的總體工作,口頭報告可酌情結合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主席和第1540(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主席的報告提出,敦促反恐委員會主席繼續向所有有關會員國提供非正式情況通報的做法,包括提供有區域或專題重點的通報;
15. 鼓勵反恐執行局繼續以口頭和(或)書面情況通報的形式,定期或應委員會要求,向委員會報告自己的工作情況,包括通報對會員國的訪問以及舉辦討論會和其他活動的情況;
16. 重申需要增強反恐委員會、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和安全理事會第1540(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及其各自專家組之間目前開展的合作,包括酌情加強信息共享,使信息分享制度化,就國家訪問、參加討論會、技術援助、與國際和區域組織及機構的關係以及與這三個委員會都相關的其他問題進行協調,表示打算就共同關心的領域向這三個委員會提供指導意見,以更好地協調反恐努力,並回顧第1904(2009)號決議請秘書長儘快為這些專家組合用同一地點作出必要安排;
17. 鼓勵反恐執行局與1267監察組、1540委員會的專家和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合作,繼續開展聯合活動,包括舉辦區域和次區域討論會,協助會員國努力履行有關決議為其規定的義務;
18. 歡迎並鼓勵反恐執行局繼續積極參加和支持按照《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開展的所有有關活動,包括在為確保聯合國系統反恐努力整體協調一致而設立的反恐怖主義執行工作隊內這樣做。

第6459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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