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21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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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19(2015)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2015 年 4 月 28 日第 7436 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科特迪瓦局勢的決議和主席聲明,特別是第 1880(2009)、第 1893(2009)、第 1911(2010)、第 1933(2010)、第 1946(2010)、第 1962(2010)、第 1975(2011)、第 1980(2011)、第 2000(2011)、第 2045(2012)、第 2062(2012)、第 2101(2013)、第 2112(2013)、第 2153(2014)和第 2162(2014)號決議,

重申其對科特迪瓦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的堅定承諾,並回顧睦鄰、 不干涉和區域合作原則的重要性,

歡迎秘書長 2014 年 12 月 12 日特別報告(S/2014/892),注意到聯合國專家組 的 2014 年中期報告(S/2014/729)和 2015 年最後報告(S/2015/252),

歡迎科特迪瓦在恢復安全、和平與穩定方面取得全面進展,讚揚科特迪瓦總 統和政府繼續努力在科特迪瓦穩定安全局勢和促進恢復經濟,加強國際和區域合 作,特別是繼續與加納和利比里亞政府合作,促請全國所有利益攸關方共同努力, 鞏固迄今取得的重大進展,消除緊張局勢和衝突的基本根源,

確認第 1572(2004)、1643(2005)、1975(2011)和 1980(2011)號決議規定的後來 經包括第2153(2014)號決議在內的各項決議修訂的措施繼續對科特迪瓦的穩定作 出貢獻,包括阻止小武器和輕武器在科特迪瓦境內的非法轉讓,支持衝突後建設 和平、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和安全部門改革,強調指出這些措 施旨在支持科特迪瓦和平進程,從而可以根據復員方案和安全部門改革、民族和 解和消除有罪不罰的進展情況,進一步修改或解除全部或部分剩餘措施,着重指 出為此舉行和平、可信和透明的總統選舉和有效管理武器和相關物資的重要性,

注意到即將於 2015 年 10 月舉行總統選舉,為此歡迎為籌備這次選舉進行改 革,包括歡迎修訂選舉法,歡迎獨立選舉委員會開展工作,包括設立委員會的地方分支機構,鼓勵委員會為籌備這次選舉繼續同所有政治利益攸關方進行接觸, 還歡迎政府採取步驟促進政治對話與和解,鼓勵政府和反對派繼續積極攜手開展 工作,確保繼續有開放和透明的政治空間,

歡迎科特迪瓦當局作出進行安全部門改革的政治承諾並為實施改革做出努 力,包括制訂安全部門改革的法律框架,提出國家安全部門改革戰略和國家安全 戰略,加強國家安全委員會與各職能部委和國際社會的合作,並努力下放安全部 門改革的權限,加強安全部門的民主治理,努力加強安全部隊的男女平衡,同時 對涉及安全部門改革的相關法律和條例的實施出現延誤和軍隊的內部凝聚力不 足表示關切,敦促加快努力改革安全部門,包括建立有效的指揮鏈,建立軍事司 法系統和適當分撥預算,

歡迎安全局勢整體好轉,為應對安全挑戰作出了努力,前戰鬥人員解除武裝、 復員和重返社會工作取得重大成就,但對復員方案執行工作出現延誤表示關切, 再次強調科特迪瓦政府必須提供足夠的財政資源並為前戰鬥人員提供可行的重 返社會機會,以便按科特迪瓦總統宣布的目標在 2015 年總統選舉前完成復員方 案進程,強調指出有必要繼續作出努力,對未登記的戰鬥人員開展工作,並在 2015 年 6 月後開展復員方案工作的後續行動,確保方案的可持續性,

歡迎在聯合國科特迪瓦行動(聯科行動)支持下作出努力,通過全國打擊小武 器和輕武器的擴散和非法販運委員會更好地監測和管理武器,包括為武器和致命 軍用物資打標記,以及努力恢復和改進軍械庫,強調必須繼續在這個領域作出努 力,在這方面注意到科特迪瓦簽署和批准了《武器貿易條約》,鼓勵有能力提供 支持的國家、政府間組織、區域和次區域組織支持科特迪瓦履行和落實相關義務,

重申科特迪瓦政府迫切需要繼續培訓安全部隊,為其配置裝備,尤其是為警 察和憲兵配置標準警用武器和彈藥,強調指出警察和憲兵負有維持法律和秩序的 首要責任,包括保障即將進行的選舉工作的安全。

再次強調科特迪瓦政府必須有能力對科特迪瓦境內所有公民面臨的安全威 脅作出相稱的反應,促請科特迪瓦政府確保其安全部隊繼續致力於維護人權和適 用的國際法,

認識到科特迪瓦政府做出努力,大大改善它同最初由第 1584(2005)號決議第 7 段設立的專家組的合作,鼓勵科特迪瓦政府與專家組進一步密切合作,

歡迎秘書處不斷努力,擴大和改進安全理事會附屬機構事務處的專家名冊, 同時銘記主席說明(S/2006/997)提供的準則,

歡迎科特迪瓦當局在打擊非法徵稅制度方面取得進展,肯定為減少非法檢查 站和勒索事件的數目作出的努力,強調指出需要繼續作出此類努力,包括制定一項國家邊界管制戰略,鼓勵執行關於海關當局的 2015-2016 年行動計劃,同時注 意到需要進行能力建設和調撥資源,以便管控邊界,尤其是在該國西部,

回顧安理會在第 2153(2014)號決議中決定根據採用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和 改進鑽石業治理取得的進展,終止第 1643(2005)號決議第 6 段規定的防止任何國 家從科特迪瓦進口任何毛坯鑽石的措施,

注意到金伯利進程在其2013 年11 月22 日《最後公報》中確認科特迪瓦達到金 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的最低要求,鼓勵科特迪瓦全面執行其行動計劃,按照金伯利進 程的標準發展其鑽石業,包括參加金伯利進程的馬諾河聯盟國家區域辦法,歡迎2015 年 3 月進行了金伯利進程審查訪問,讚揚財產權與小規模砂礦開採鑽石發展計劃二 期項目與科特迪瓦之友合作,努力在採礦社區內確立其他謀生方式,

回顧其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和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 平民的所有相關決議,

重申堅決譴責在科特迪瓦境內發生的一切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 行為,譴責一切針對平民、包括婦女、兒童、境內流離失所者和外國國民的暴力 行為以及其他侵犯和踐踏人權行為,強調指出必須在國內法院或國際法庭將各方 不法行為人繩之以法,鼓勵科特迪瓦政府進一步繼續與國際刑事法院密切合作,

在這方面,歡迎各國和國際社會努力將所有各方被指稱有侵犯和踐踏人權以 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人繩之以法,

強調指出必須為專家組執行任務提供充足資源,

認定科特迪瓦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所有國家均應在到2016年4月30 日截止的這段時間內採取必要措 施,防止從本國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使用其旗船或旗機,直接或間接向科特迪 瓦供應、出售或轉讓武器或任何相關致命軍用物資,無論它們是否源於本國領土;

2. 決定,為了讓科特迪瓦安全部隊在維持公共秩序時只使用適當和相稱武 力而供應的非致命性裝備和提供的技術援助、培訓或財務援助,無須通知第 1572(2004)號決議第 14 段設立的委員會;

3. 指出第 1 段中關於武器和相關致命軍用物資的措施不適用於提供與安 全和軍事活動有關的培訓、諮詢、技術或財務援助及專業知識,也不適用於向科 特迪瓦安全部隊提供的非致命軍用物資,包括民用車輛;

4. 決定上文第 1 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

  • (a) 專門用於支持聯合國科特迪瓦行動(聯科行動)和支援聯科行動的法國部 隊或專門供其使用的用品,和在科特迪瓦過境的用於支持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或 供其使用的用品;
  • (b) 事先向第 1572(2004)號決議第 14 段所設委員會報備、暫時出口到科特 迪瓦供正在根據國際法採取行動的國家的部隊使用的用品,而採取行動的唯一目 的是直接協助撤離科特迪瓦境內的本國國民和它有責任給予領事保護的人員;
  • (c) 事先通知了第 1572(2004)號決議第 14 段所設委員會、向科特迪瓦安全 部隊提供的僅用於支持科特迪瓦安全部門改革進程或在該進程中使用的武器及 其他相關致命軍用物資,但本決議附件所列武器或相關致命軍用物資不在此列, 它們要事先獲得第 1572(2004)號決議第 14 段所設委員會的批准;

5. 決定委員會應酌情在本決議附件所列武器和相關致命軍用物資清單上 增列和刪除物項,或對其進行說明;

6. 決定在上文第 1 段所述期間,科特迪瓦當局應酌情將上文第 3(c)段所述 物項的運送事先通知委員會或請委員會批准,還決定運送援助的會員國也可以在 向科特迪瓦政府通報它準備這樣做後,根據第 3(c)段發出通知或請求批准;

7. 科特迪瓦政府確保,提交給制裁委員會的這類通知或批准申請必須列 有所有相關信息,包括用途和最終用戶(包括打算運到科特迪瓦安全部隊哪個單 位或預定存放地點)、待運裝備的技術規格和數量、裝備的製造商和供應商的詳 情、擬議交貨日期、運輸方式和運送行程表等信息;還強調指出必須特別重點詳 細說明申報的裝備如何有助於安全部門改革,強調這些通知和批准申請應有是否 打算將非致命裝備改裝成致命裝備的信息;

8. 決定科特迪瓦當局應在 2015 年 9 月 15 日和 2016 年 3 月 30 日前向委員 會提交半年期報告,說明復員方案和安全部門改革取得的進展;

9. 鼓勵科特迪瓦當局同聯科行動協商,在聯科行動現有任務和資源範圍內 確保在通知和批准申請中有必要的信息;

10. 敦促科特迪瓦政府允許專家組和聯科行動在進口時和在向最終用戶交 貨前查獲得豁免的武器和致命軍用物資,歡迎全國打擊小武器和輕武器的擴散和 非法販運委員會作出努力,在科特迪瓦境內收到這些武器和相關致命軍用物資時 對其加蓋標記,鼓勵該委員會繼續作出此種努力,敦促科特迪瓦政府保留一個國 內所有武器和軍用物資的登記冊,特別關注小武器和輕武器,包括私人武器儲藏 處,並有一個明確的程序來表明科特迪瓦政府打算如何追查武器的去向;

11. 決定在上文第 1 段所述期限結束之前審查上文各段規定的措施,以便根 據科特迪瓦實現穩定的進展和復員方案和安全部門改革、民族和解和消除有罪不罰的進展,進一步修改或解除全部或部分剩餘措施,並為此銘記開展和平、可信 和透明的選舉以及按上文第10段所述對武器和相關物資進行有效管理至關重要;

12. 決定將第 1572(2004)號決議第 9 至 12 段和第 1975(2011)號決議第 12 段 規定的金融和旅行措施延長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強調指出安理會打算審查將受 這些措施限制的人繼續保留在名單上的問題,條件是他們須採取行動促進實現民 族和解的目標;

13. 科特迪瓦政府繼續通過委員會向安全理事會通報它在執行鑽石行動 計劃方面的最新進展,包括報告對非法走私進行的執法活動,建立海關體系,包 括為海關和執法人員編制一份風險概況,以及報告源於鑽石的資金流動情況;

14. 歡迎科特迪瓦政府採取步驟,着手執行 2013 年 10 月金伯利進程審查訪 問報告提出的各項建議,表示關切從科特迪瓦走私毛坯鑽石的情況繼續存在,敦 促科特迪瓦政府繼續作出努力,迅速全面執行所有這些建議,以幫助建立一個合 法的供應鏈來出口毛坯鑽石;

15. 鼓勵科特迪瓦和其他毗鄰國家繼續參與馬諾河聯盟國家區域辦法等金 伯利進程的區域合作和執法活動;

16. 邀請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特別是它的監測工作組、統計工作組和鑽石 專家組,酌情通過委員會向安全理事會提供科特迪瓦遵守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的 相關信息,在可能時供專家組審查;鼓勵捐助方通過分享有關信息和提供技術援 助,支持科特迪瓦的努力;

17. 促請科特迪瓦政府採取必要步驟,強制執行上文第 1 段規定的措施,包 括在國家立法框架內做出相關規定;

18. 促請所有會員國,尤其是該次區域的會員國,全面執行上文第 1 和第 6 段所述措施;

19. 表示繼續關切科特迪瓦西部局勢不穩定,歡迎並進一步鼓勵鄰國當局采 取協調一致行動處理這一問題,特別是在邊境地區,包括繼續進行監測和信息交 流,協調採取行動,制訂和執行共同的邊境戰略,以便除其他外,支持邊境兩側 外國武裝人員的解除武裝和遣返作業;

20. 鼓勵聯科行動和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在各自任務、能力 和部署區範圍內,繼續進行密切協調,分別協助科特迪瓦政府和利比里亞政府監 測邊界情況,歡迎專家組繼續與第 1854(2008)號決議第 4 段任命的利比里亞問題 專家小組合作;

21. 敦促所有科特迪瓦非法武裝作戰人員,包括在鄰國境內的非法武裝作戰 人員,立即放下武器,鼓勵聯科行動在其任務和能力範圍內和在部署區內,繼續協助科特迪瓦政府收繳和儲存這些武器,並登記這些武器的所有相關信息,還促 請科特迪瓦政府,包括全國打擊小武器和輕武器的擴散和非法販運委員會,根據 西非經共體《關於小武器和輕武器及其彈藥和其他相關物資的公約》,確保這些 武器無法再使用,也不會非法擴散;

22. 回顧授權聯科行動在監測軍火禁運期間酌情收繳違反本決議第 1 段規 定的措施流入科特迪瓦的武器和任何相關物資,並酌情處置此類武器和相關物 資;

23. 重申科特迪瓦當局需要按照第 1739(2007)、1880(2009)、1933(2010)、 1962(2010)、1980(2011)、2062(2012)、2112(2013)和 2153(2014)號決議的規定, 允許專家組以及聯科行動和支持聯科行動的法國部隊酌情在不進行通知的情況 下,不受阻礙地查看第 1584(2005)號決議第 2(a)段所述裝備、地點和設施,以及 所有武裝安全部隊的全部武器、彈藥和相關物資,包括從上文第 10 或 11 段提及 的收繳武器中發放出的武器,不論它們在何處;

24. 所有有關國家,尤其是該次區域的國家與委員會通力合作,並授權委 員會索取它認為必要的任何進一步信息;

25. 決定將第 1727(2006)號決議第 7 段規定的專家組任期延長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表示打算最遲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審議延長這一任期的問題,並請秘 書長採取必要措施支持專家組的行動;

26. 重申第1727(2006)號決議第7(b)段規定專家組的任務是收集和分析資金 來源的所有相關信息,包括通過開採科特迪瓦境內自然資源獲得的用於購買武器 和相關物資以及開展活動的資金的信息,並指出根據第 1727(2006)號決議第 12(a) 段,委員會可以指認那些因非法販運自然資源包括鑽石和黃金而被認定威脅科特 迪瓦和平與民族和解進程的人;

27. 專家組至遲於2015年9月15 日向委員會提交一份關於其工作最新情 況的中期報告,並在同委員會討論後,於 2016 年 4 月 8 日向安全理事會提交最 後報告,說明上文第 1 段、第 1572(2004)號決議第 9 和 11 段、第 1975(2011)號決 議第 12 段和第 1980(2011)號決議第 10 段規定措施的執行情況,同時為此提交建 議,並向委員會通報最新進展情況,特別是在緊急情況下或小組認為必要時;

28. 決定上文第 27 段提及的最新情況通報和專家組報告可酌情列入委員會 可能另外指認第 1572(2004)號決議第 9 和第 11 段以及第 1980(2011)號決議第 10 段所述個人和實體的相關信息和建議,還回顧關於制裁的一般性問題非正式工作 組關於最佳做法和方法的報告(S/2006/997),包括闡述可採取哪些步驟澄清監察機 制的方法標準的第 21、22 和 23 段;

29. 決定,專家組還將根據上文第 28 段報告受制裁個人的活動,以及這些 人或其他繼續對科特迪瓦和平與安全構成的威脅;

30. 秘書長通過委員會,酌情向安全理事會通報聯科行動收集的、在可能 時由專家組審查過的關於向科特迪瓦供應武器和相關物資的信息;

31. 又請法國政府通過委員會,酌情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法國部隊收集的、在 可能時由專家組審查過的關於向科特迪瓦供應武器和相關物資的信息;

32. 歡迎科特迪瓦政府努力參加經合組織主持的關於受衝突影響的高風險 地區所產礦物負責任供應鏈的盡責準則執行方案,敦促科特迪瓦政府與國際組織 接觸,以便借鑑面臨類似問題的其他舉措和國家的經驗教訓,促請所有國家採取 適當步驟,提高對上述準則的認識,並敦促科特迪瓦礦產進口方、加工業和消費 者採用上述準則,履行應盡職責,同時特別關注黃金;

33. 促請科特迪瓦當局繼續採取必要措施,摧毀非法徵稅網絡,包括進行相 關和全面調查,在全國各地進一步減少檢查站數目和防止勒索事件,加強對有非 法開採自然資源,特別是黃金的活動的地區的管制和監督,還促請當局繼續採取 必要步驟,繼續重建和加強有關機構,加快在該國北部、西部和東部部署海關和 邊境管制人員;

34. 專家組評估該區域的這些邊境措施和管制辦法的效力,鼓勵所有鄰國 注意到科特迪瓦在這方面作出的努力,鼓勵聯科行動在任務規定範圍內,繼續協 助科特迪瓦當局恢復海關和邊境管制的正常運作;

35. 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相關機構和其他組織及有關各方與委員會、專家 組、聯科行動和法國部隊充分合作,尤其是提供它們所掌握的上文第 1、2 和 3 段、第1572(2004)號決議第9和11 段、第1643(2005)號決議第6段和第1975(2011) 號決議第 12 段規定措施可能被違反的信息,還請專家組酌情與所有政治行為體 協調其活動,並根據安全理事會關於制裁的一般性問題非正式工作組的報告 (S/2006/997)執行其任務;

36. 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和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 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根據第 1960(2010)號決議第 7 段和第 1998(2011)號決議第 9 段的規定,繼續與委員會分享相關信息;

37. 在這方面,還敦促科特迪瓦各方和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確保:

– 專家組成員的安全;

– 專家組不受阻礙地接觸有關對象,尤其是接觸人員、文件和地點,以便 專家組執行任務;

38.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附件[編輯]

  1. 口徑大於 12.7 毫米的武器、直接和間接發射的火炮、槍炮及其彈藥和部件。
  2. 火箭榴彈、火箭、輕型反坦克武器、槍榴彈和榴彈發射器。
  3. 地對空導彈,包括便攜式防空系統(肩射導彈);艦對艦導彈;空對地導彈。
  4. 口徑大於 82 毫米的迫擊炮。
  5. 制導反坦克武器,特別是制導反坦克導彈及其彈藥和部件。
  6. 武裝飛機,包括旋轉翼或固定翼飛機。
  7. 軍用武裝車輛或配裝武器的軍用車輛。
  8. 用於軍事用途的炸藥和內含爆炸材料的裝置、地雷和相關材料。
  9. 夜視和夜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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