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34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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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8 February 2017


第 2340 (2017)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2017 年 2 月 8 日第 7878 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蘇丹的決議及主席聲明,

重申安理會對蘇丹全境的和平事業,對蘇丹的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 以及對及時全面執行第 1591(2005)號決議做出的承諾,回顧睦鄰、不干涉和合作 原則在該區域各國間關係中的重要性,還回顧蘇丹政府對在尊重法治、國際人權 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情況下保護其領土內所有居民負有首要責任,

指出非洲聯盟高級別執行小組(高級別執行小組)的工作、《多哈達爾富爾和平文件》(《多哈文件》)的目標、以及蘇丹政府對在高級別執行小組目前開展的和平工作基礎上進行包容性全國對話所作的承諾十分重要,歡迎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決定將高級別執行小組的任務期限再延長一年,還歡迎蘇丹政府和反對派均已簽署的《非盟路線圖協議》,敦促簽署方團體致力於通過談判停止敵對行動並進行開放和包容性政治對話,從而執行路線圖,

重申需要在達爾富爾終止暴力和繼續發生的侵犯踐踏行為,特別指出全面消 除衝突根源以實現持久和平的重要性,認識到達爾富爾衝突不能通過軍事手段解 決,只有通過包容性政治進程才能找到持久解決辦法,

注意到蘇丹政府與武裝團體之間的衝突已大多局限在傑貝勒邁拉地區,確認 暴力總體上減少,但同時仍特別關切繼續存在的暴力和不安全狀況,包括部族間 暴力、民兵活動、土匪行為,以及政府與武裝團體間的交戰,深為關切這些暴力 和不安全狀況繼續對平民產生不利影響,導致 2016 年所觀察到的境內流離失所 者人數增加的情況,並注意到蘇丹政府繼續限制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進出弱勢平 民居住的衝突區,並敦促蘇丹政府與國際夥伴合作,處理達爾富爾人民面臨的緊 迫人道主義危機,包括根據人道、公正、中立和獨立性等各項聯合國人道主義援

助指導原則和國際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便利人道主義機構和人員及時且不受阻 礙地進出所有地區,

強調所有武裝行為體都不得對平民、特別是對婦女和兒童等弱勢群體成員實 施任何暴力,停止一切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還強調其中 有些行為可能構成國際法規定的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

表示關切達爾富爾境內非簽署方武裝團體與達爾富爾境外的團體有着外部 聯繫,特別是軍事聯繫,要求停止對達爾富爾這些武裝團體的直接或間接軍事支 持,譴責武裝團體任何旨在強行推翻蘇丹政府的行動,指出蘇丹的衝突無法通過 軍事手段解決,

要求衝突各方力行克制,停止所有軍事行動,包括空中轟炸,

歡迎衝突各方宣布單方面停止敵對行動,敦促繼續執行所宣布的停止敵對行 動決定,並鼓勵衝突各方立即達成永久停止敵對行動的協議,

敦促所有參與傑貝勒邁拉地區衝突的武裝團體,包括蘇丹解放軍/阿卜杜 勒·瓦希德派(蘇解/瓦希德派)參加非盟領導的和平談判,作為達成全面和可持續 的和平協議的第一步,並回顧安理會願意考慮對那些阻礙和平進程、對達爾富爾 及該區域穩定構成威脅、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或人權法或犯下其他暴行,或違反 會員國根據有關決議執行的措施的個人或實體實施定向制裁,

回顧安理會第 2117(2013)號決議和秘書長的報告(S/2015/289),表示關切小武 器和輕武器的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的累積和不當使用對達爾富爾和平與穩定構 成威脅,關切這些武器被用來侵害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平民,並關切未爆彈藥繼續 給平民造成威脅,

斥責蘇丹政府,包括其快速支援部隊和隸屬政府的武裝團體繼續違反第 1591(2005)號決議,經常在事先未獲第 1591 號決議第 3 段所設 1591 委員會(以下 稱「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把武器和彈藥運入達爾富爾,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根據有關這些問題的所有相關決議,立即完全停止一切蓄 意且不加區分地襲擊平民的行為、針對平民的性暴力行為、違反有關國際法招募 和使用兒童的行為,以及其他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及不加區分地襲擊平民的行為, 並強調必須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的責任人追責,

歡迎聯合國與蘇丹政府 2016 年 3 月簽署了一項防止蘇丹政府安全部隊招募 使用兒童的行動計劃,敦促在執行該計劃方面繼續取得進展,並敦促正義與平等 運動-吉布里爾派部隊不要違反適用的國際法招募使用兒童,

再次關切達爾富爾的暴力對整個蘇丹乃至該區域穩定產生的不利影響,歡迎 蘇丹與乍得之間目前保持良好關係,鼓勵蘇丹和該區域各國繼續開展合作,以便 在達爾富爾和整個區域實現和平與穩定,

譴責蘇丹政府安全部隊、其代理人以及武裝團體,包括反蘇丹政府武裝團體 對平民,包括境內流離失所者犯下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以及侵犯踐踏人權 行為,特別是在傑貝勒邁拉地區犯下此類行為,

強調指出蘇丹政府需要加強與最初根據第 1591(2005)號決議第 3 段任命的專 家小組之間在該小組執行任務期間的合作,再次促請達爾富爾所有各方與該小組 訪問團充分合作,包括確保訪問團在該區域自由行動,不受阻礙地進出該區域, 尤其是進出武裝衝突地區以及據報發生了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 行為的地區,表示仍然關切蘇丹政府繼續對專家小組的工作設置種種障礙,

回顧專家小組的報告(S/2017/22),表示安理會打算進一步通過委員會研究小 組的建議,考慮下一步適當步驟,

強調需要遵守《聯合國憲章》關於特權和豁免的各項規定中以及《聯合國特 權和豁免公約》中適用於聯合國行動及參與此類行動人員的內容,

指出有效執行制裁製度極為重要,包括鄰近國家以及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可在 這方面發揮重大作用,鼓勵為進一步加強合作做出努力,

提醒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包括蘇丹政府,注意第 1556(2004)、第 1591(2005)和第 1945(2010)號決議規定的義務,特別是與武器和相關物資有關的 義務,

促請蘇丹政府履行其所有承諾,包括在達爾富爾解除緊急狀態,允許自由表 達意見,以及切實努力追究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責任, 無論這些行為是何人所為,

指出對達爾富爾平民,包括境內流離失所者實施的敵對行動、暴力或恐嚇會 危及或損害各方關於全面持久停止敵對行動的承諾,不符合《多哈文件》的目標, 認定蘇丹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最初根據第 1591(2005)號決議任命、後又經第 1651(2005)、第 1665(2006)、第 1713(2006)、第 1779(2007)、第 1841(2008)、第 1891(2009)、第 1945(2010)、第 1982(2011)、第 2035(2012)、第 2091(2013)、第 2138(2014)、第 2200(2015)和第 2265(2016)號決議延長過任期的專家小組的任務期限延長到 2018 年 3 月 12 日,表示打算最遲於 2018 年 2 月 12 日審查該任務期限並就進一步延 長採取適當行動,並請秘書長儘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包括做出駐地安排;

2. 請專家小組最遲於 2017 年 8 月 12 日向委員會提交關於其活動的第一份 報告,並在與委員會討論後,最遲在 2018 年 1 月 12 日向安理會提交最後報告和 它的結論和建議;

3. 請專家小組每三個月向委員會通報活動的最新情況,包括小組的出差情 況,要求立即報告執行任務過程中遇到的障礙以及違反任何制裁規定的行為;

4. 請專家小組在本決議第 3 段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報告第 1945(2010)號決議 第 10 段的執行情況和成效;

5. 表示關切自第 2265(2016)號決議通過以來專家小組無法進入達爾富爾, 強調專家小組在其任務期間自始至終必須能夠充分且不受阻礙地進出達爾富爾 全境執行任務,堅決主張蘇丹政府取消對專家小組工作設置的一切限制、約束和 官僚主義障礙,包括向專家小組所有成員及時發放在其整個任務期內有效的多次 入境簽證,並免除該小組成員前往達爾富爾須獲旅行許可的規定,加強它同小組 的合作與信息交流,強調指出安理會將監測蘇丹政府在這些事項上的合作程度;

6. 重申安理會支持非洲聯盟-聯合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達爾富爾混合行 動)、聯合國秘書長、高級別執行小組、聯合特別代表和該區域領導人為促進達 爾富爾和平與穩定做出的努力;

7. 敦促非簽署方團體從速簽署《非盟路線圖》,就為實現停止敵對行動和 包容性政治對話而確定一條切實可行的前進道路而言,這將是一個重要里程碑;

武器禁運[編輯]

8. 表示關切直接或間接向蘇丹供應、出售或轉讓的技術援助和支持,包括 培訓、財政或其他援助,以及提供的備件、武器系統和相關物資可被蘇丹政府用 來維護在違反第 1556(2004)和第 1591(2005)號決議時使用的軍用飛機,包括小組 查明的飛機,敦促所有國家根據第 1591(2005)號決議規定的措施,注意到這一風 險;

9. 回顧第 1591(2005)號決議為蘇丹政府規定的義務,包括軍事裝備和用品 運入達爾富爾地區要事先向委員會申請批准;

10. 促請蘇丹政府處理小武器和輕武器在達爾富爾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 積累和濫用的問題,因為這一問題也助長該區域的不穩定,並確保安全有效地管 理、儲存和保管小武器和輕武器,收繳和(或)銷毀多餘、被扣押、無標識或非法 持有的武器和彈藥,並促請蘇丹政府和其他簽署方迅速履行它們在《多哈文件》 中所作承諾,執行並完成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

11. 表示關切某些物項繼續被轉用於軍事用途並被運到達爾富爾,敦促各國 根據第 1591(2005)號決議規定的措施,注意到這一風險;

執行情況[編輯]

12. 譴責繼續違反第 1556(2004)號決議第 7 和 8 段和第 1591(2005)號決議第 7 段規定並經第 1945(2010)號決議第 9 段和第 2035(2012)號決議第 4 段更新的各 項措施的行為,指示委員會根據其任務和準則,在它認為有可信信息提供合理理 由,表明有會員國在協助違反這些措施或協助其他不遵守措施的行動時,儘快同 這些國家進行磋商;

13. 表示關切並非所有會員國都在執行對列入名單的個人的旅行禁令和資 產凍結,請小組儘快同委員會分享關於可能不遵守旅行禁令和資產凍結行為的信 息,指示委員會對關於有會員國不遵守第 1591(2005)號決議第 3 段和第 1672(2006) 號決議的報道做出有效回應,包括立即與有關各方進行接觸;

14. 重申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都應根據第 1591(2005)號決議第 3 段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被委員會指認的人進入或經過本國領土,促請蘇丹政府在 這方面加強同其他國家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15. 敦促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國家向委員會報告它們為執行第 1591(2005)和第 1556(2004)號決議所規定措施而採取的行動,包括採取定向措施;

16. 表示打算在第一份報告後審查第 1591(2005)和第 1945(2010)號決議所規 定措施的執行情況,包括阻礙充分和有效執行這些措施的障礙,以確保措施得到 全面執行;

17. 感到遺憾的是,蘇丹政府中和達爾富爾武裝團體中的一些人繼續對平民 施加暴力,阻礙和平進程並無視安理會的要求,表示打算對符合第 1591(2005)號 決議第 3(c)段中列名標準的個人和實體採取定向制裁措施,鼓勵專家小組與非洲 聯盟/聯合國聯合調解團協調,在適當時候向委員會提交符合列名標準的個人、團 體或實體的名字;

18. 斥責襲擊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的行為,但同時確認這類襲擊在 2016 年頻 率降低,並呼籲蘇丹政府從速調查並將犯罪者繩之以法,同時考慮到專家小組 2014、2015 和 2016 年最後報告和秘書長 2016 年 12 月 23 日的報告(S/2016/1109) 的調查結果,重申其深切慰問遇難者的國家政府及家人;

19. 譴責武裝團體,包括反蘇丹政府武裝團體為獲取軍事上的優勢利用民用設 施,特別是利用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致使平民和民用物體遭受武裝衝突的威脅;

20. 請專家小組繼續調查為武裝、軍事和政治團體提供資助的問題以及這些 團體在對平民和達爾富爾混合行動人員的襲擊中的作用;

21. 回顧,那些籌劃、贊助或參加這些襲擊的個人和實體威脅達爾富爾的穩 定,因此可能符合第 1591(2005)號決議第 3(c)段中的指認標準,表示打算對籌劃、 贊助或參加這些襲擊的個人和實體實行定向制裁;

22. 請專家小組調查達爾富爾武裝團體任何獲得資助的手段;

合作[編輯]

23. 敦促蘇丹政府回應委員會提出的若干要求,即根據國際法,包括國際人 道主義法以及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等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採取措 施保護達爾富爾所有地區尤其是在傑貝勒邁拉的平民、包括新近流離失所平民; 對非法殺害平民行為及其他侵犯踐踏人權行為以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 進行調查並採取追究責任措施,包括對襲擊維和人員及人道主義人員行為進行調 查並採取追究責任措施;並調查專家小組、達爾富爾混合行動以及人道主義機構 和人員無法進入的達爾富爾所有受人道主義危機影響的地區,特別是傑貝勒邁拉 地區的平民情況;以及採取措施讓人道主義援助及時、安全、不受阻礙地進入這 些地區;

24. 歡迎委員會在專家小組報告和其他論壇的工作成果基礎上開展的工作, 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相關機構、非洲聯盟和其他有關各方,與委員會和專家小 組全面合作,特別是提供它們所掌握的第 1591(2005)、第 1556(2004)和第 1945(2010)號決議所規定措施執行情況的信息並及時回復索取信息的請求;

25. 請專家小組繼續酌情在執行任務時同以下各方面協調它的活動:達爾富 爾混合行動的行動、國際社會為推動達爾富爾政治進程做出的努力、以及安全理 事會設立的其他專家小組或專家組;

26. 請專家小組在第一份報告和最後報告中評估在以下方面取得的進展:減 少各方違反第 1556(2005)號決議第 7 和 8 段、第 1591(2005)號決議第 7 段和第 1945(2010)號決議第 10 段所規定措施的行為、以及消除政治進程的障礙、達爾富 爾及該區域穩定面臨的威脅、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或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包括襲 擊平民、實施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侵害虐待兒童行為以及其他違反上述決議的行 為,並向委員會提供符合第 1591(2005)號決議第 3(c)段中列名標準的個人和實體 的信息;

制裁委員會[編輯]

27. 重申委員會的任務是鼓勵與有關會員國、特別是該區域國家進行對話, 包括邀請這些國家的代表與委員會開會討論如何執行有關措施,並鼓勵委員會繼 續與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進行對話;

28. 強調必須視需要定期同有關會員國進行磋商,確保本決議規定的措施得 到全面執行;

29.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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