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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41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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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5(2018) 聯合國安理會第2416(2018)號決議
S/RES/2416(2018)
2018年5月15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417(2018)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安理會2018年決議

第8258次會議以15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

聯合國 S/RES/2416 (2018)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15 May 2018

第2416(201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8年5月15日第8258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蘇丹和南蘇丹局勢的決議和主席聲明,特別是第1990(2011)2024(2011)2032(2011)2046(2012)2047(2012)2075(2012)2104(2013)2126(2013)2156(2014)2179(2014)2205(2015)2230(2015)2251(2015)2287(2016)2318(2016)2352(2017)2386(2017)2411(2018)2412(2018)號決議及其S/PRST/2012/19S/PRST/2013/14號主席聲明,以及安理會2012年6月18日、2012年9月21日、2012年9月28日、2013年5月6日、2013年6月14日、2014年2月14日、2014年3月17日、2014年12月11日和2015年11月27日向新聞界發表的談話,

重申對蘇丹和南蘇丹的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以及對《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的堅定承諾,並回顧睦鄰友好、互不干涉和區域合作原則的重要性,

重申不得以武力改變國家間的領土分界線,任何領土爭端都只應通過和平途徑解決,申明安理會優先重視《全面和平協議》所有未決問題得以全面緊急落實,特別指出阿卜耶伊未來地位問題應以符合《全面和平協議》的方式,通過雙方談判,而不是通過任何一方的單方面行動來解決,

特別指出蘇丹共和國政府與南蘇丹共和國政府之間的持續合作對和平、安全與穩定以及雙方今後的關係至關重要,鼓勵在改善雙邊關係方面取得進展並定期舉行聯合政治和安全機制及其他聯合機制會議,促請兩國政府履行其在2011年6月20日《蘇丹共和國政府與蘇丹人民解放運動關於阿卜耶伊地區臨時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協定》、2011年6月29日《蘇丹政府與南蘇丹政府關於邊界安全與聯合政治和安全機制的協議》、2011年7月30日《蘇丹政府與南蘇丹政府關於邊界監測支助團的協定》和2012年9月27日《合作與安全安排協定》中的承諾,執行聯合政治和安全機制的所有後續決定,

讚揚非洲聯盟(非盟)、非盟高級別執行小組、政府間發展組織、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秘書長蘇丹和南蘇丹問題特使和聯合國阿卜耶伊臨時安全部隊(聯阿安全部隊)繼續為各當事方提供協助,

肯定自聯阿安全部隊成立以來的七年中,該支部隊得以使阿卜耶伊地區穩定和非軍事化,知悉聯阿安全部隊如今是一支沒有可行撤出戰略的臨時安全部隊,在此方面,表示注意到有必要重組該支部隊,以便為一個可行的政治進程創造空間,這樣一個進程也可成為一個撤出戰略,

表示注意到2018年4月3日秘書長報告(S/2018/293)所述的阿卜耶伊地區安全局勢,讚揚聯合國警察在沒有阿卜耶伊警察局的情況下開展活動,為當地民眾提供諮詢和輔導,敦促雙方緊急設立阿卜耶伊警察局,歡迎聯阿安全部隊在促進族群間對話方面發揮更大作用,敦促所有各方繼續開展這些對話,

讚揚聯阿安全部隊努力有效執行任務,包括在阿卜耶伊地區全境不斷協助和平移徙,預防、調解和遏止衝突,大力強調對聯合國人員的任何攻擊都是不可接受的,重申應迅速徹底調查此類可能構成戰爭罪的襲擊,追究應對襲擊負責者的責任,

銘記當前的人道主義局勢,人道主義行為體繼續向阿卜耶伊地區170000人提供援助,

回顧2378(2017)號決議,其中請秘書長確保利用關於維和行動成效的相關數據,包括維和業績數據,按照明確和妥善確定的基準,改進對特派團行動的分析評價,

還回顧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及其後相關決議,強調惟有專注地致力於婦女的賦權、參與和人權,並通過一致領導、始終如一的信息和行動及支持,推動婦女參與各級決策,有礙這些決議得以充分實施的那些頑固障礙才能消除,並回顧第2242(2015)號決議及其中關於增加聯合國維和行動軍事和警察特遣隊中婦女人數的期望,

表示關切阿卜耶伊地區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的殘餘威脅妨礙流離失所者安全回返家園、安全移徙和開展謀生活動,

回顧安全理事會在第2205(2015)號決議中歡迎秘書長決定任命一名聯阿安全部隊文職領導人,

確認目前阿卜耶伊以及蘇丹與南蘇丹邊界沿線的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1. 決定將第1990(2011)號決議第2段規定的聯阿安全部隊任務的期限延至2018年11月15日,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還決定將第1990(2011)號決議第3段規定的聯阿安全部隊各項工作的期限延至2018年11月15日;

2. 回顧其第2412(2018)號決議決定將第2024(2011)號決議及第2075(2012)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聯阿安全部隊修訂任務延至2018年10月15日,還回顧其第2412(2018)號決議決定,除非雙方取得第2412(2018)號決議第3段所列述的可計量的明顯進展,否則這將是最後一次延長支持聯合邊界核查與監測機制(邊界核監機制)的任務期限,並促請雙方採取那些步驟;

3. 決定將聯阿安全部隊核定兵力上限減為4500人,至2018年11月15日,還決定自2018年10月15日起核定兵力上限應減至3959人,除非安理會按照第2412(2018)號決議第2段的規定,決定延長第2024(2011)號決議和第2075(2012)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修訂任務;

4. 回顧1990(2011)號決議規定的警察人數上限,聯合國立即部署更多的聯合國警察,以達到核定的警察人數上限50人,並要求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充分支持聯阿安全部隊部署這些人員,包括為此迅速簽發籤證;

5. 表示打算根據秘書長2018年4月22日信中的建議,修訂聯阿安全部隊的配置和任務,並在這方面秘書長按照下文第33段所述,與所有相關利益攸關方特別是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磋商,向安理會提交報告;

6. 表示對各當事方沒有採取多少步驟來執行《關於阿卜耶伊地區臨時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協定》和實現阿卜耶伊地位問題的政治解決感到失望,請各當事方就下文概述的步驟向非洲聯盟高級別執行小組通報最新情況,邀請非洲聯盟高級別執行小組至遲於2018年10月15日向安理會通報為實現以下目標而採取的步驟的最新情況:

1. 解決阿卜耶伊最終地位問題,包括採取步驟審議非盟高級別執行小組2012年的提案,特別注意到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13年10月26日和2018年2月6日的公報,

2. 根據2011年6月《關於阿卜耶伊地區臨時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協定》,執行阿卜耶伊聯合監督委員會的所有決定,解決交由兩位總統定奪的職位分配問題,包括向阿卜耶伊聯合監督委員會主席和其他官員下放充分權力,使其能夠為在建立阿卜耶伊地區臨時機構方面取得進展而作出更多必要決定並任命必要人員,

3. 依據阿卜耶伊地區聯合調查和查詢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和建議採取步驟,促進米塞里亞族和恩哥克-丁卡族的和解和接觸;

7. 敦促按照2011年6月《關於阿卜耶伊地區臨時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協定》繼續推進阿卜耶伊地區臨時機構的設立,特別是,表示注意到在沒有阿卜耶伊警察局的情況下,聯阿安全部隊仍然是提供治安服務以應對法律和秩序問題的唯一實體,還表示注意到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2月2日聯合國警察協同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以及兩族傳統領導人為最終設立阿卜耶伊警察局進行了摸底工作,敦促兩國政府在2018年10月15日之前任命相關官員,與聯阿安全部隊一起開展聯合統籌規劃活動並制定設立阿卜伊耶警察局的路線圖;

8. 鼓勵非洲聯盟高級別執行小組和秘書長特使繼續協調努力,呼籲全面執行2011年各項協定;

9. 歡迎再次努力在實地最後確定非軍事化邊界安全區的中線,重申該邊界安全區的中線絕不妨礙邊界目前和今後的法律地位,不妨礙目前就有爭議和有主權主張的地區進行的談判,也不妨礙邊界劃定;

10. 特別指出,第1990(2011)號決議第3段規定的聯阿安全部隊保護平民的任務包括採取必要行動,保護瀕臨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無論這種暴力來自何方,同時讚揚聯阿安全部隊在這方面做出的努力;

11. 譴責阿卜耶伊地區不時出現南蘇丹安全部門人員且有迪夫拉石油警察隊伍部署在那裡,這些做法違反了2011年6月20日協定,譴責武裝民兵進入該地,再次要求南蘇丹共和國政府立即不帶先決條件地將其安全部門人員全部調離阿卜耶伊地區,蘇丹共和國政府將在迪夫拉的石油警察調離阿卜耶伊地區,還重申,根據相關決議,特別是第1990(2011)2046(2012)號決議,除了聯阿安全部隊和阿卜耶伊警察局外,阿卜耶伊地區不應有任何其他部隊以及當地族群的武裝人員,應使該地區實現非軍事化;

12. 敦促兩國政府採取一切必要步驟確保阿卜耶伊切實實現非軍事化,包括視需要執行解除武裝方案;

13. 重申聯阿安全部隊可根據第1990(2011)號決議的授權,按照任務規定並在現有能力範圍內,與2011年6月《關於阿卜耶伊地區臨時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協定》簽署方、阿卜耶伊聯合監督委員會以及米塞里亞族群和恩哥克-丁卡族群進行協調,並根據阿卜耶伊聯合監督委員會以前關於將該地區設為「無武器區」的決定,在阿卜耶伊地區收繳和銷毀武器;

14. 聯阿安全部隊繼續同阿卜耶伊聯合監督委員會以及米塞里亞族群和恩哥克-丁卡族群進行對話,以制訂有效的戰略和監督機制,確保相關各方充分尊重阿卜耶伊作為無武器區的地位,促請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阿卜耶伊聯合監督委員會以及米塞里亞族群和恩哥克-丁卡族群為此同聯阿安全部隊全面合作;

15. 歡迎聯阿安全部隊採取舉措支持米塞里亞族群和恩哥克-丁卡族群開展對話和做出努力,例如成立和平委員會,以加強族群間關係,促進阿卜耶伊地區的穩定與和解;

16. 敦促兩國政府立即採取步驟,在阿卜耶伊地區各族群間實施建立信任措施,確保婦女參與其中各個階段,包括為此而藉助基層的和解進程,支持參與建設和平工作的非政府組織的現行努力,充分支持聯阿安全部隊努力促進族群對話;

17. 特別指出婦女參與族群間各級對話對確保可信正當的進程至關重要,促請所有各方促進婦女的充分平等參與;

18. 歡迎聯阿安全部隊在現有能力和資源範圍內,並與米塞里亞族群和恩哥克-丁卡族群密切協調,繼續努力加強族群保護委員會的能力,以協助管理阿卜耶伊的法律和秩序進程,同時確保嫌疑人和其他被拘禁者得到人道和有尊嚴的待遇,並繼續努力就這一問題同兩國政府進行接觸;

19. 歡迎恩哥克-丁卡族和米塞里亞族傳統領導人2017年11月14日舉行會議,促請各方全面配合阿卜耶伊地區聯合調查和查詢委員會對聯阿安全部隊一名維和人員和恩哥克-丁卡族最高酋長被殺事件進行調查後得出的結論和建議,歡迎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在2015年3月24日對新聞界的談話中請非盟委員會就這些結論和建議與各方進行接觸,期待非洲聯盟委員會按傳統領導人的商定意見,就恩哥克-丁卡族酋長遇害事件發布報告,並期待將該報告作為兩個族群實現和解的基礎,同時銘記促進阿卜耶伊地區穩定與和解的必要性;

20. 促請所有會員國,特別是蘇丹和南蘇丹,確保聯阿安全部隊所有人員以及聯阿安全部隊專用公務設備、給養、用品和其他物資(包括車輛、飛機和零配件)能夠自由、不受阻礙和快速進出阿卜耶伊和在整個非軍事化邊界安全區通行;

21. 再次促請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全力支持聯合國,包括迅速為聯合國軍事、警察和文職人員(包括人道主義人員)發放蘇丹和南蘇丹入境簽證而不考慮這些人員的國籍為何,協助在任務區安排設置營地和建造基礎設施(包括建造阿同尼機場)及批准飛行,並提供後勤支持,促請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為從蘇丹和南蘇丹境內往返阿卜耶伊地區的旅行提供便利,還促請各方全面遵守《部隊地位協定》規定的義務;

22. 確認缺少發展項目和無法提供基本政府服務對阿卜耶伊居民產生了不利影響,促請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以及捐助方支持道路維修、總體重建和能力建設工作;

23. 要求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繼續協助聯合國地雷行動處(地雷行動處)進行部署,以確保行動自由,並協助在阿卜耶伊地區和非軍事化邊界安全區探明和清除地雷;

24. 還要求有關各方按照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聯合國關於人道主義援助的指導原則,允許所有人道主義人員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礙地接觸需要援助的平民和進出他們開展活動所需要的一切必要設施;

25. 強烈敦促各方停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犯踐踏人權行為、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特別是違反適用國際法的侵害虐待婦女和兒童行為;

26. 秘書長確保進行有效的人權監測,包括監測任何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以及針對婦女和兒童的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再次促請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為此與秘書長充分合作,包括向有關聯合國人員發放簽證;

27. 秘書長設法增加聯阿安全部隊中的婦女人數,並確保婦女切實參與各方面的行動;

28. 聯阿安全部隊在部署一名婦女和兒童保護顧問方面迅速取得進展;

29. 歡迎秘書長採取舉措制定聯合國維持和平業績文化標準,促請他繼續努力制定綜合業績政策框架並將該框架應用於聯阿安全部隊;

30. 回顧安理會S/PRST/2015/22號主席聲明和第2272(2016)號決議,秘書長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聯阿安全部隊充分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確保對部隊所有人員進行審查以確定他們在為聯合國服務期間是否曾有不正當性行為記錄,通過提交報告隨時向安全理事會通報聯阿安全部隊在這方面的進展,並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適當預防行動,包括進行部署前提高認識培訓,促進在涉及本國人員的不正當行為案件中充分追究責任;

31. 注意到秘書長做出努力,以確保聯合國在該區域的各特派團,包括聯阿安全部隊、聯合國南蘇丹共和國特派團(南蘇丹特派團)和非洲聯盟-聯合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達爾富爾混合行動)以及秘書長蘇丹和南蘇丹問題特使相互密切合作,並請他繼續這樣做;

報告

32. 秘書長至遲於2018年10月15日通過一份書面報告繼續向安理會通報聯阿安全部隊執行任務的進展情況,報告內容應包括:

• 依照第13段,說明武器流入阿卜耶伊的情況以及阿卜耶伊地區內武器存在、銷毀和收繳情況,

• 根據第29段採取的步驟,

• 按照第26段要求開展的人權監測的結果,包括關於侵犯踐踏人權行為的信息、分析和數據,

• 各方按照第6和第7段要求採取的步驟;

33. 秘書長至遲於2018年8月15日報告關於重組聯阿安全部隊任務、以便為也可作為撤出戰略的可行政治進程創造空間的詳細建議,包括說明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在支持法治和建設和平方面的作用,並詳細說明各國政府應採取哪些步驟為撤出戰略創造條件,為此歡迎秘書長倡議開展軍事和警察能力研究,包括研究如何調整軍事部隊和相關裝備,使之與阿卜耶伊安全局勢相匹配,還表示安理會打算酌情繼續審查聯阿安全部隊的任務,以便根據秘書長的建議進行重組;

34.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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