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22號決議
← | 2421(2018) | 聯合國安理會第2422(2018)號決議 S/RES/2422(2018) 2018年6月27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423(2018) |
第8295次會議以14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俄羅斯聯邦)通過 |
聯合國 | S/RES/2422 (2018)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27 June 2018 |
第2422(2018)號決議
2018年6月27日安全理事會第8295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決心結束所有應對嚴重國際罪行負責的人逍遙法外的情況,必須把所有被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和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前南問題國際法庭)起訴的人繩之以法,並就此回顧2010年12月22日第1966(2010)號決議所設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餘留機制)的任務規定,
回顧2017年12月31日安全理事會的新聞談話,
回顧第1966(2010)號決議附件1《餘留機制規約》第25條和第26條分別就判決執行情況監督和免刑或減刑作出的規定,
考慮到《餘留機制規約》第14條第4款,
回顧安理會在2016年2月29日通過的第2269(2016)號決議中決定任命餘留機制檢察官,任期為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且餘留機制檢察官可獲任期兩年的任命或再次任命,儘管《餘留機制規約》第14條第4款對此有規定,
審議了秘書長對塞爾日·布拉默茨先生為餘留機制檢察官的提名(S/2018/626),
關切地注意到餘留機制在安置無罪釋放人員和被定罪後服滿刑期的人員方面存在困難,強調成功完成對這些人員的安置工作的重要性,
回顧安理會第1966(2010)號決議決定,餘留機制自該決議第1段所述首個開始日起初期運作四年,在初期結束前且在此後每兩年審查餘留機制的工作,包括完成職能方面的進展情況,並決定餘留機制在每次審查後繼續運作兩年,除非安全理事會另有決定,
注意到餘留機制當前運作周期於2018年6月30日結束,
按照第1966(2010)號決議第17段並根據2018年3月19日主席聲明(S/PRST/2018/6)規定的程序,審查了自上次於2015年12月進行審查以來餘留機制開展工作、包括完成職能方面的進展情況,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任命塞爾日·布拉默茨先生為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的檢察官,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到2020年6月30日期滿;
2. 着重指出各國應充分與餘留機制合作;
3. 讚揚那些已同意在本國領土上安置被判無罪人員和被判有罪但已服滿刑期的人員的國家,再次促請所有國家與餘留機制合作,並向其提供一切必要援助,以進一步努力安置被判無罪人員和被判有罪但已服滿刑期的人員;
4. 敦促所有國家,特別是逃犯疑似藏身的國家,加強與餘留機制合作並提供一切必要援助,尤其是在儘快逮捕和移交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起訴的所有仍然在逃罪犯方面;
5. 強調鑑於餘留的職能大幅減少,餘留機制應是一個高效率的小型臨時機構,其職能和規模將隨時間推移逐漸縮減,並根據職能減少情況適當維持少量工作人員,確認餘留機制全面承諾遵守這些要點,敦促它繼續依循這些要點開展活動;
6. 歡迎餘留機制根據主席聲明(S/PRST/2018/6)向安理會提交報告(S/2018/347),用於按照2010年12月22日第1966(2010)號決議第17段的要求,審查餘留機制開展工作、包括完成職能方面的進展情況,並歡迎內部監督事務廳(監督廳)關於餘留機制的工作和方法的評價報告(S/2018/206);
7. 表示注意到餘留機制迄今開展的工作,特別是按照《餘留機制規約》和借鑑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及其他法庭的經驗教訓和最佳做法,制定法律和管理框架、程序和工作方法,包括做出兼任安排和使用名冊,確保在必要時才動用法官和工作人員,盡最大可能讓法官和工作人員在法庭以外的地方辦公,儘量減少全體法官參加預審和上訴預審的聽審工作的必要性,以便使司法活動的費用與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相比大幅度減少,並讚揚餘留機制努力落實這種縮減;
8. 還注意到本決議所反映的安理會國際法庭問題非正式工作組對餘留機制的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請餘留機制考慮這些意見並執行建議,繼續採取第7段提到的步驟,進一步提高效率,進行更有效和更透明的管理,尤其是:㈠充分執行有待執行的監督廳建議;㈡提出更準確的預計完成工作時間表並嚴格加以遵守,包括為此最大限度地利用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的不同方法;㈢加強工作人員的地域多元性和性別均衡,同時確保繼續留有專業人員;㈣執行符合其臨時任務的人力資源政策;㈤進一步減少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靈活聘用工作人員;
9. 再次請餘留機制在提交安理會的半年度報告中說明本決議的執行進展情況,提供按部門分列的餘留機制工作人員配置、工作量和相關費用的詳細信息,並根據現有數據對餘留職能還要延續多長時間作出詳細預測;
10. 注意到一些會員國在2018年6月6日安全理事會辯論期間,就餘留機制提前釋放經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認定有罪的人員這一現行做法表達的意見和關切,鼓勵餘留機制考慮予以妥善解決,包括考慮在適當情況下設置提前釋放的條件;
11. 注意到安理會根據第1966(2010)號決議對上次於2015年12月進行審查以來餘留機制開展工作、包括完成職能方面的進展情況所作的審查已經結束;
12. 回顧如2018年3月19日主席聲明(S/PRST/2018/6)所述,為加強對餘留機制的獨立監督,今後根據第1966(2010)號決議第17段進行的審查應包括要求監督廳提供的關於餘留機制方法及工作的評價報告;
13.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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