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8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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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8年3月19日安全理事会第8208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刑事法庭余留事项国际处理机制“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 “安全理事会回顾其2010年12月22日设立刑事法庭余留事项国际处理机制(‘余留机制’)的第1966(2010)号决议,设立余留机制是为了根据决议附件中的《余留机制规约》(《规约》)的规定和决议附件2中的过渡安排,履行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灭绝种族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灭绝种族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余留职能。
- “安全理事会又回顾,鉴于余留职能大幅减少,该机制应是一个高效率的小型临时机构,其职能和规模逐渐缩减,并根据职能减少情况适当维持少量工作人员。
- “安全理事会还回顾,安理会决定余留机制自2012年7月1日起初期运作四年,又决定在该初始期结束前对余留机制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审查,此后每两年审查一次,包括履职情况,还决定余留机制应在每次审查后继续运作,续期两年,除非安全理事会另有决定;
-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余留机制根据《规约》第32条向安全理事会和大会提出的年度报告,以及每六个月向安全理事会提出的关于余留机制进展情况的月度报告。
- “安全理事会请余留机制至迟于2018年4月15日提出自上次2015年12月审查后的工作进展报告(报告),包括履职情况,详细说明目前审议中审判程序时间表、与预计结案日期有关的因素和余留机制管辖的其他事项,包括按照第1966(2010)号决议附件2所载过渡安排的工作进展情况。
- “安全理事会请国际法庭问题非正式工作组,对余留机制的报告以及内部监督事务厅(监督厅)定于2018年3月31日前提交安全理事会的关于余留机制方法及工作情况的评价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意见及任何结论或建议,供安理会在审查余留机制工作情况,包括高效履职和有效管理情况时审议。这一审查将至迟于2018年5月15日完成,审查结果应由安全理事会以适当形式予以反映。
-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国际法庭问题非正式工作组必要时可提出补充问题,在本声明要求余留机制提出的报告中加以阐述。
-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本声明第6段所述进程以及安全理事会采纳的任何结论或建议,应构成第1966(2010)号决议第17段规定的对余留机制工作的审查。安理会还着重指出,这一进程应将要求监督厅提交的关于余留机制方法及工作情况的评价报告纳入今后各次审查。
- “安全理事会关切地注意到余留机制难以异地安置被无罪释放的人员以及被定罪后服满刑期的人员,强调成功完成对这些人的异地安置十分重要。
- “安全理事会强调指出,安理会下定决心消除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责任人有罪不罚现象,必须将所有被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起诉的人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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