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8年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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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8年3月19日安全理事會第8208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2010年12月22日設立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餘留機制』)的第1966(2010)號決議,設立餘留機制是為了根據決議附件中的《餘留機制規約》(《規約》)的規定和決議附件2中的過渡安排,履行起訴應對1991年以來前南斯拉夫境內所犯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的國際法庭(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起訴應對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在盧旺達境內的滅絕種族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和應對這一期間鄰國境內滅絕種族和其他這類違法行為負責的盧旺達公民的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的餘留職能。
- 「安全理事會又回顧,鑑於餘留職能大幅減少,該機制應是一個高效率的小型臨時機構,其職能和規模逐漸縮減,並根據職能減少情況適當維持少量工作人員。
- 「安全理事會還回顧,安理會決定餘留機制自2012年7月1日起初期運作四年,又決定在該初始期結束前對餘留機制的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審查,此後每兩年審查一次,包括履職情況,還決定餘留機制應在每次審查後繼續運作,續期兩年,除非安全理事會另有決定;
-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餘留機制根據《規約》第32條向安全理事會和大會提出的年度報告,以及每六個月向安全理事會提出的關於餘留機制進展情況的月度報告。
- 「安全理事會請餘留機制至遲於2018年4月15日提出自上次2015年12月審查後的工作進展報告(報告),包括履職情況,詳細說明目前審議中審判程序時間表、與預計結案日期有關的因素和餘留機制管轄的其他事項,包括按照第1966(2010)號決議附件2所載過渡安排的工作進展情況。
- 「安全理事會請國際法庭問題非正式工作組,對餘留機制的報告以及內部監督事務廳(監督廳)定於2018年3月31日前提交安全理事會的關於餘留機制方法及工作情況的評價報告進行全面審查,並提出意見及任何結論或建議,供安理會在審查餘留機制工作情況,包括高效履職和有效管理情況時審議。這一審查將至遲於2018年5月15日完成,審查結果應由安全理事會以適當形式予以反映。
-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國際法庭問題非正式工作組必要時可提出補充問題,在本聲明要求餘留機制提出的報告中加以闡述。
-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本聲明第6段所述進程以及安全理事會採納的任何結論或建議,應構成第1966(2010)號決議第17段規定的對餘留機制工作的審查。安理會還着重指出,這一進程應將要求監督廳提交的關於餘留機制方法及工作情況的評價報告納入今後各次審查。
- 「安全理事會關切地注意到餘留機制難以異地安置被無罪釋放的人員以及被定罪後服滿刑期的人員,強調成功完成對這些人的異地安置十分重要。
- 「安全理事會強調指出,安理會下定決心消除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責任人有罪不罰現象,必須將所有被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起訴的人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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