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41號決議
← | 2440(2018) | 聯合國安理會第2441(2018)號決議 S/RES/2441(2018) 2018年11月5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442(2018) |
第8389次會議以13票贊成,0票反對,2票棄權(中國、俄羅斯聯邦)通過 |
聯合國 | S/RES/2441 (2018)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05 November 2018 |
第2441(201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8年11月5日第8389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第1970(2011)、1973(2011)、2009(2011)、2040(2012)、2095(2013)、2144(2014)、2146(2014)、2174(2014)、2213(2015)、2278(2016)、2292(2016)、2357(2017)、2362(2018)和2420(2018)號決議規定和修訂的武器禁運、旅行禁令、資產凍結和關於非法出口石油的措施(「措施」),並回顧第2362(2017)號決議將第1973(2011)號決議第24段規定並經第2040(2012)、2146(2014)、2174(2014)、2213(2015)和2278(2016)號決議修訂的專家小組任務的期限延長至2018年11月15日,
重申對利比亞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
回顧第2259(2015)號決議歡迎2015年12月17日在摩洛哥斯希拉特簽署了《利比亞政治協議》,認可2015年12月13日《羅馬公報》,公報支持民族團結政府為利比亞唯一合法政府並應設在的黎波里,還為此表示決心支持民族團結政府,
歡迎眾議院2016年1月25日原則上對《利比亞和平協議》予以認可,歡迎隨後舉行利比亞政治對話會議,再次承諾恪守《協議》,重申《協議》仍然是結束利比亞政治危機的唯一可行框架,執行該協議仍然是舉行選舉和完成政治過渡的關鍵,
着重指出民族團結政府對採取適當行動防止從利比亞非法出口石油(包括原油和精鍊石油產品)負有首要責任,重申國際社會支持利比亞對其領土和資源享有主權十分重要,
表示關切從利比亞非法出口石油(包括原油和精鍊石油產品)破壞民族團結政府,威脅利比亞的和平、安全和穩定,
表示支持利比亞努力以和平方式解決利比亞能源出口中斷的問題,重申應將所有設施的掌管權交給有關當局,
還再次關切可能損害利比亞國家金融機構和國家石油公司的完整統一的活動,回顧石油新月地帶發生的事件,並回顧2018年7月19日安全理事會向新聞界發表的談話歡迎宣布國家石油公司代表所有利比亞人並為他們的利益恢復運作,強調指出民族團結政府需要在不妨礙日後根據《利比亞政治協議》做出憲政安排的情況下,迅速對國家石油公司、利比亞中央銀行和利比亞投資管理局行使專屬實際監管權,
還回顧第2259(2015)號決議促請會員國停止對自稱是合法當局但不在《利比亞政治協議》開列機構之列的平行機構的支持和官方接觸,
回顧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體現的國際法規定了適用於海洋活動的法律框架,
還回顧第2292(2016)、2357(2017)和2420(2018)號決議,三者為執行武器禁運,授權在這三項決議規定的時限內,在利比亞沿岸公海對據信違反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載有運自或運往利比亞的武器或有關物資的船隻進行檢查,並沒收和處置此類物項,條件是會員國在依據這三項決議採取行動時,須誠意努力在進行任何檢查前先獲得船旗國同意,
重申必須追究應對侵犯踐踏人權或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包括襲擊平民行為負責者的責任,強調需要把被拘留者移交國家當局,
再次表示按第2259(2015)號決議第3段所述支持民族團結政府,在這方面注意到本決議向民族團結政府提出的具體要求,
再次請所有會員國充分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的努力,並與利比亞當局和聯合國利比亞支助團(聯利支助團)合作,以便按利比亞的優先目標並根據各項援助請求,制定經過協調的一攬子支助辦法,建立民族團結政府的能力,
認定利比亞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防止非法出口石油,包括原油和精鍊石油產品
1. 譴責企圖從利比亞非法出口石油(包括原油和精鍊石油產品)的行為,包括未獲民族團結政府授權行事的平行機構的此類行為;
2. 決定將第2146(2014)號決議規定的各項授權和實施的各項措施延長至2020年2月15日,還決定該決議規定的各項授權和實施的各項措施應適用於裝載、運輸或卸載非法從利比亞出口或企圖從利比亞出口的石油(包括原油和精鍊石油產品)的船隻;
3. 欣見民族團結政府任命一名負責就第2146(2014)號決議所述措施與第1970(2011)號決議第24段所設委員會(「委員會」)進行溝通的協調員並將此任命通知委員會,並請協調員繼續向委員會通報任何運送從利比亞非法出口的石油(包括原油和精鍊石油產品)的船隻,敦促民族團結政府就此與國家石油公司密切合作,並定期向委員會通報它掌控的港口、油田和設施的最新情況,並向委員會通報用於證明石油(包括原油和精鍊石油產品)出口合法的機制;
4. 促請民族團結政府根據關於此類出口或出口企圖的信息,首先迅速與有關船旗國聯繫以解決問題,指示委員會立即將民族團結政府協調員發出的關於運送非法從利比亞出口的石油(包括原油和精鍊石油產品)的船隻的通知情況告知所有相關會員國;
對金融機構的實際監管
5. 請民族團結政府在對國家石油公司、利比亞中央銀行和利比亞投資管理局行使專屬實際監管權後,馬上向委員會確認;
武器禁運
6. 欣見民族團結政府依據第2278(2016)號決議第6段任命了一名協調員,表示注意到協調員向委員會通報情況,說明民族團結政府掌控的安全部隊結構、現有用於確保政府安全部隊安全儲存、登記、維護和分發軍事裝備的基礎設施以及培訓需求,繼續強調民族團結政府在國際社會的支持下掌控和安全儲存武器的重要性,並強調指出依照《利比亞政治協議》,保障安全和不讓利比亞遭受恐怖主義危害應是經過統編和加強、由民族團結政府專屬管轄的國家安全部隊的任務;
7. 申明,民族團結政府可根據第2174(2014)號決議第8段申請准許向其供應、出售或轉讓武器和相關物資,包括相關彈藥和零配件,供其掌控下的安全部隊使用,以便打擊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伊黎伊斯蘭國,亦稱「達伊沙」)、已宣布效忠伊黎伊斯蘭國的團體、基地組織、伊斯蘭教法輔士組織以及在利比亞境內活動的其他關聯團體,促請委員會迅速審議此類申請,並申明安全理事會願意在適當時考慮審查武器禁運規定;
8. 敦促會員國在接獲民族團結政府請求時,針對利比亞安全受到的威脅,為擊敗伊黎伊斯蘭國、已宣布效忠伊黎伊斯蘭國的團體、基地組織、伊斯蘭教法輔士組織和在利比亞境內活動的其他關聯團體,向民族團結政府提供必要的安保和能力建設援助;
9. 敦促民族團結政府進一步改進依照第1970(2011)號決議第9(c)段或第2174(2014)號決議第8段供應、出售或轉讓給利比亞的武器或相關物資的監測和監管工作,包括為此使用民族團結政府頒發的最終用戶證書,請第1973(2011)號決議第24段所設專家小組與民族團結政府就安全地採購和妥善地保管武器和相關物資方面的保障措施進行協商,敦促會員國和區域組織在接獲民族團結政府請求時向其提供援助,以加強目前為此設立的基礎設施和機制;
10. 促請民族團結政府改進武器禁運的執行工作,包括在所有入境點一旦行使監管權即加以改進,促請所有會員國在這些工作中開展合作;
旅行禁令和資產凍結
11. 重申第1970(2011)號決議第15、16、17、19、20和21段明文規定並經第2009(2011)號決議第14、15和16段、第2213(2015)號決議第11段及第2362(2017)號決議第11段修訂的旅行禁令和資產凍結措施適用於依照該決議和第1973(2011)號決議指認以及由第1970(2011)號決議第24段所設委員會指認的個人和實體,重申這些措施也適用於該委員會認定參與或支持其他危及利比亞和平、穩定或安全或阻礙或破壞利比亞順利完成政治過渡行為的個人和實體,重申除第2213(2015)號決議第11(a)至(f)段所列行為外,此種行為也包括,但不限於策劃、指揮、支持或參與對聯合國人員,包括第1973(2011)號決議第24段所設並經第2040(2012)、2146(2014)、2174(2014)、2213(2015)號決議及本決議修訂其任務規定的專家小組(「小組」)成員的襲擊,並決定此種行為也包括,但不限於策劃、指揮或實施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行為;
12. 促請會員國,特別是被指認個人和實體所在會員國以及疑似存在根據措施凍結的被指認個人和實體的資產的會員國,向委員會報告它們已採取哪些行動來切實執行針對制裁名單上所有個人,包括委員會2018年6月7日和2018年9月11日所指認個人的旅行禁令和資產凍結措施;
13. 重申打算在晚些時候將根據第1970(2011)號決議第17段凍結的資產提供給利比亞人民並讓他們受益,表示注意到作為S/2016/275號文件分發的信函,申明安全理事會願意根據民族團結政府的請求在適當時考慮修改資產凍結規定;
專家小組
14. 決定將由第1973(2011)號決議第24段規定並經第2040(2012)、2146(2014)、2174(2014)和2213(2015)號決議修訂的專家小組(「小組」)任務的期限延長至2020年2月15日,並決定小組的各項規定任務應按第2213(2015)號決議中的規定保持不變,且也適用於經本決議更新的「措施」,並要求專家小組根據第2242(2015)號決議第6段的規定,納入必要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領域的專業人員;
15. 決定小組至遲於2019年6月15日向安理會提交一份中期工作報告,並在與委員會討論後,至遲於2019年12月15日向安理會提交內有結論和建議的最後報告;
16. 敦促所有國家、包括聯利支助團在內的聯合國相關機構以及其他有關各方與委員會和小組通力合作,尤其是提供它們掌握的任何關於由第1970(2011)、1973(2011)、2146(2014)和2174(2014)號決議決定並經第2009(2011)、2040(2012)、2095(2013)、2144(2014)、2213(2015)、2278(2016)、2292(2016)、2357(2017)、2362(2017)、2420(2018)號決議和本決議修訂的「措施」的執行情況、特別是違反規定情事的信息,促請聯利支助團和民族團結政府支持小組在利比亞境內開展調查工作,包括酌情交流信息、提供過境便利和允許進入武器存儲設施;
17. 促請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確保小組成員的安全,還促請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包括利比亞及該區域各國,讓小組成員隨時通行無阻,特別是能夠接觸小組認為與執行其任務相關的人員和文件以及進入有關場地;
18. 申明安理會願意審查本決議中各項「措施」是否適當,包括加強、修改、暫停或解除這些「措施」,並願意根據利比亞的事態發展,視需要隨時審查聯利支助團和小組的任務規定;
19.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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