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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442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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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1(2018) 联合国安理会第2442(2018)号决议
S/RES/2442(2018)
2018年11月6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443(2018)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联合国安理会2018年决议

第8391次会议以15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

联合国 S/RES/2442 (2018)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06 November 2018

第2442(2018)号决议

2018年11月6日安全理事会第8391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认识到2018年是关于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有关情况的第1816号决议通过10周年,回顾其以往关于索马里局势的各项决议,尤其是第1814(2008)1816(2008)1838(2008)1844(2008)1846(2008)1851(2008)1897(2009)1918(2010)1950(2010)1976(2011)2015(2011)2020(2011)2077(2012)2125(2013)2184(2014)2246(2015)2316(2016)2383(2017)号决议,以及安理会主席2010年8月25日声明(S/PRST/2010/16)和2012年11月19日声明(S/PRST/2012/24),

欢迎秘书长按照第2383(2017)号决议要求提交的关于该决议执行情况以及关于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情况的报告(S/2018/903),

重申尊重索马里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统一,包括索马里根据国际法对渔业等沿海自然资源享有的主权,

注意到由于各个国家、区域、组织、海运界、私营部门、智囊团和民间社会共同努力反海盗,海盗袭击以及劫持自2011年以来一直在减少,2017年3月以来未曾报道索马里沿海劫船行为得逞的事件,但认识到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死灰复燃,继续对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马里和该区域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对海员和其他人的安全、对国际航运和海上商业航线安全以及对其他船舶,包括对依照国际法从事捕捞的渔船,构成威胁,赞扬在亚丁湾和索马里盆地部署海军部队阻止海盗网络从事海盗活动的国家,

欢迎索马里联邦政府、联邦成员州和国际伙伴三方2018年7月9日至10日恢复举行索马里海事保安协调委员会会议,会议呼吁加强合作,强化索马里的海上安全,作为索马里联邦政府和联邦成员州双方的关键优先事项,并敦促国家安全委员会按照过渡计划的要求,商定索马里海事部队作用的划定问题,并认识到参与过渡计划的重要性,

还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所体现的国际法确立了适用于海洋活动、包括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法律框架,

认识到不仅需要调查和起诉在海上抓获的嫌疑人,而且需要调查和起诉任何煽动或蓄意协助海盗活动的人,包括海盗犯罪网络中策划、组织、协助或非法资助这些袭击或从中受益的关键人物,再次对海盗嫌疑人未经审判便被释放表示关切,重申未起诉对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负责的人有损反海盗努力,

关切地注意到有助于在抓获海盗嫌疑人后对他们进行拘押和起诉的能力和国内立法依然有限,阻碍了对索马里沿海海盗采取更为有力的国际行动,往往导致海盗未经审判即被释放,不论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对其进行起诉,重申依循《公约》关于制止海盗行为的规定,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规定缔约方订立刑事罪名,确立管辖权,并接收向其移交的以武力、武力威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胁迫扣押或控制船只的人员或嫌疑人,

着重指出索马里当局在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方面负有首要责任,注意到索马里当局数次请求国际社会提供援助,以打击其沿海的海盗行为,包括索马里常驻联合国代表在2018年10月25日的信中表达索马里当局对安全理事会所提供援助的感谢,表示该国当局愿意考虑与其他国家和区域组织合作,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请会员国和国际组织支持索马里联邦政府努力处理索马里专属经济区内的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问题,并请求将第2383(2017)号决议各项规定的有效时间再延续12个月,

欢迎索马里联邦政府和区域伙伴参加由印度洋委员会联合主办、由毛里求斯担任主席,于2018年7月11日至13日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海盗问题联络小组)第21次全体会议,

肯定海盗问题联络小组和执法工作队为促进起诉海盗嫌疑人所开展的工作,肯定区域能力建设工作组打算确定区域优先事项以及协调能力建设活动和区域责任的工作,

注意到通过国家海事协调委员会加强索马里能力建设取得的进展,以评估索马里联邦政府与联邦成员州之间的海事优先事项,

欢迎“支助各国采取举措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行为信托基金”(信托基金)提供资金,以加强区域能力,根据适用的国际人权法起诉海盗嫌疑人和关押被定罪的人员,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海上犯罪问题方案提供的援助,决心继续作出努力,确保追究海盗的责任,

赞扬欧洲联盟海军部队(欧盟海军)“阿塔兰特”行动和欧联索马里能力建设团、海上联合部队第151联合特遣队、非洲联盟在索马里陆上开展的反海盗活动以及其他国家与索马里当局合作和相互合作自己开展的制止海盗行为并保护通过索马里沿海海域船只的努力,欢迎共享情报避免互扰举措,并欢迎中国、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日本、大韩民国和俄罗斯联邦等国家各自做出努力,在该区域部署反海盗海军舰船,

注意到船旗国采取措施,允许悬挂其旗帜通过高风险海区的船只部署护航分遣队和私营承包的武装保安人员,并允许赞同采用此类措施安排的包租船运营,同时敦促各国根据适用的国际法管理此类活动,

欢迎并鼓励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提供经费的《吉布提行为守则》和信托基金在该区域开展能力建设工作,并欢迎欧洲联盟通过欧盟索马里能力建设特派团开展活动协助索马里加强海事安全保障能力,使该国能够更有效地执行海事法,认识到所有参与其中的国际和区域组织都要充分开展协调与合作,

支持在联邦一级组建海岸警卫队、在联邦成员州一级组建海岸警察部队,赞赏地注意到海事组织和航运业作出努力,制定和更新准则、最佳管理做法和建议,协助船舶在索马里沿海、包括在亚丁湾和仍处于高风险海域内的印度洋相关海域防止和制止海盗袭击,确认海事组织和海盗问题联络小组在这方面开展的工作,并注意到国际标准化组织作出努力,制定了私营海事保安公司在高风险海区提供私营承包船只武装保安人员的培训和认证行业标准,还欢迎欧洲联盟的欧盟索马里能力建设团开展工作,发展索马里的海事安全保障能力,

着重指出继续进一步收集、保存并向主管当局递交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证据十分重要,欢迎海事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和航运团体正在开展工作,以制定指南,指导海员在海盗行为发生后保护犯罪现场,并指出使海员能够在刑事诉讼中提供证据对于起诉海盗行为十分重要,

还认识到海盗网络继续依靠绑架和劫持人质获取资金,以购买武器、招募人员和继续开展活动,以致于危害平民的安全和安保,限制商业流通,欢迎国际社会作出努力,协调调查人员和检察官的工作,包括通过执法工作队开展协调,并为打击海盗活动而收集和分享信息,国际刑警组织的海上海盗行为全球数据库就是这方面的范例,赞扬在吉布提、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科摩罗联盟和塞舌尔签署关于在西印度洋建立区域海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的区域协定后,在马达加斯加设立塞舌尔区域行动协调中心的姊妹中心——区域海事信息汇总中心,包括在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主持下,与欧盟海军合作建立起诉海盗行为筹备计划,该计划将进一步发展该区域起诉海盗行为的能力,

重申国际社会谴责绑架和劫持人质行为,包括《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中所述罪行,强烈谴责在索马里沿海海域活动的海盗继续劫持人质,严重关切人质在关押期间遭受不人道待遇,认识到对人质家人产生的不利影响,呼吁立即释放所有尚未释放的人质,注意到会员国在劫持人质和起诉劫持人质的海盗嫌疑人问题上相互合作的重要性,

赞扬肯尼亚、毛里求斯、塞舌尔和坦桑尼亚作出努力,在本国法庭起诉海盗嫌疑人,赞赏地注意到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海上犯罪问题方案、信托基金和其他国际组织与捐助方在与海盗问题联络小组的协调下提供援助,支持肯尼亚、毛里求斯、塞舌尔、坦桑尼亚、索马里和该区域其他国家努力根据适用的国际人权法起诉海盗,包括起诉岸上的协助者和资助者,或在别处起诉后监禁在第三国,强调各国和国际组织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国际努力,

欢迎索马里联邦政府和联邦成员州愿意相互开展合作并同已经起诉海盗嫌疑人的国家合作,以便能依循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通过适当的囚犯移交安排,将已定罪的海盗遣返索马里,知悉那些愿意并符合条件可以在索马里服刑的既决罪犯已从塞舌尔返回索马里,指出所服刑期必须是起诉国法院判处的刑期,任何改变刑期的提议都必须符合2011年与塞舌尔订立的移交协议,

欢迎海事保安协调委员会按照2017年5月“索马里问题伦敦会议”所强调的那样,作为建设能力、确定并提供支持的中央机制开展工作,鼓励索马里国家和地区行政当局承担更大的责任,采取行动打击海盗行为,

表示严重关切有关索马里专属经济区存在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活动的报告,注意到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与海盗活动之间的复杂关系,确认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使索马里每年损失数百万美元的收入,并可破坏沿海社区的稳定,

注意到索马里已加入粮农组织《关于港口国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措施协定》,肯定由粮农组织和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支持实施、旨在加强索马里打击这些活动的能力的项目,强调各国和国际组织需要在接获索马里联邦政府要求时,进一步加强对该国政府的支持,加强索马里打击此类活动的能力,

确认索马里联邦政府正在作出努力,以建立颁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法律制度,赞扬在这方面与粮农组织落实由欧盟供资的促进区域海事保安方案的部分工作,以促进联邦州在持有许可证和得到监管的情况下,适当、透明地开展捕捞活动,鼓励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在这方面进一步作出努力,

回顾秘书长的报告,其中表明索马里沿海海域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严重性,并为调查和起诉海盗,包括设立反海盗特别法庭,提供了有用的指导意见,

依然关切FVSiraj号渔船4名伊朗海员仍在索马里被扣为人质,所处状况极为恶劣,欢迎国际海员福祉与援助网络和海盗行为人道主义应对方案在为海盗活动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创伤后干预措施和资金支持方面开展的工作,欢迎为索马里海盗活动幸存者及其家人提供资金的海盗问题联络小组海盗活动幸存者家庭基金在人质被扣押期间及获释之后为其提供一系列支持,确认需要继续支持这些举措并为基金提供捐款,

确认海盗问题联络小组以及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在利用公共信息工具方面取得的进展,从而提高人们对海盗危险的认识,并强调说明消除这一犯罪现象的最佳做法,

注意到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开发署作出努力以及信托基金、欧洲联盟、联合王国、美国和其他捐助方提供资金,以建立区域司法和执法能力,根据适用国际人权法调查、逮捕和起诉海盗嫌疑人,并关押已定罪的海盗,

铭记关于打击西印度洋和亚丁湾海域海盗和武装抢劫船只的吉布提行为守则》,注意到肯尼亚和坦桑尼亚的信息交流中心的运作,确认各签署国努力建立适当管制和立法框架,打击海盗行为,加强在该区域海域巡逻、拦截嫌疑船只、起诉海盗嫌疑人的能力,

强调必须在索马里境内实现和平与稳定,加强国家机构,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尊重人权和法治,以创造条件,彻底消除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还强调索马里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取决于索马里当局能否有效组建索马里海岸警卫队和海事警察单位、索马里国民军和索马里警察部队,

欢迎环印度洋联盟第十五届部长理事会通过《巴东公报》和《海事合作宣言》,其中促请成员国支持和加强合作,应对海盗活动和非法贩运毒品等海上挑战,

欢迎2018年6月波罗的海和国际海事理事会、国际航运公会、国际保护和赔偿俱乐部集团、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等机构出版《红海、亚丁湾、印度洋和阿拉伯海制止海盗活动并加强海上安全的最佳管理措施》第五版,肯定其中所载信息和指导有助于减少从事合法职业的船员和海员所面临的风险,

确认索马里长期缺乏稳定与索马里沿海海域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密切相关,强调国际社会需要继续采取综合对策,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并消除其根源,

确定索马里沿海海域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事件以及索马里境内海盗团体的活动是造成索马里局势恶化的一个重要因素,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重申安理会谴责并痛斥索马里沿海海域的一切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2. 在指出索马里局势有所改善的同时,确认海盗行为产生大量非法现金,在索马里助长其他犯罪、腐败行为和恐怖主义,加剧了不稳定;

3. 强调国际社会需与索马里当局和其他相关行为体合作,采取全面对策,防止和制止海盗行为,消除其根源;

4. 着重指出索马里当局在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方面承担首要责任,鼓励议会批准索马里当局在欧盟海军“阿塔兰特”行动和欧盟索马里能力建设团支持下向部长理事会提交的海岸警卫队法律草案,敦促索马里当局继续开展工作,通过一整套反海盗法和海事法,不再继续拖延,并为执行这些法律组建有明确职责和管辖权的安全部队,继续在国际社会的适当支持下提高索马里法庭的能力,以调查和起诉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的责任人,包括海盗犯罪网络中筹划、组织、协助或非法资助这些袭击或从中获益的关键人物;

5. 认识到需要继续调查和起诉所有筹划、组织或非法资助索马里沿海海域海盗袭击或从中获益的人,包括海盗犯罪网络的关键人物,敦促各国同相关国际组织合作,为促进起诉索马里沿海的海盗嫌疑人通过有关法律;

6. 促请索马里当局开展拦截活动,并建立机制,在拦截后安全返还海盗抢劫的物品,并调查和起诉海盗,在索马里沿海海域巡逻,以防止和制止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7. 促请索马里当局作出一切努力,将利用索马里领土策划、协助或从事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等犯罪活动的人绳之以法,促请会员国应索马里当局请求并在知会秘书长的情况下,协助索马里、包括各州当局加强海事能力,并强调根据本段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应符合适用的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

8. 促请各国在劫持人质问题和起诉劫持人质的海盗嫌疑人问题上也酌情开展合作;

9. 呼吁立即无条件释放所有被索马里海盗扣为人质的海员,还促请索马里当局和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加倍努力,使他们能立即安全获释;

10. 欢迎塞舌尔当局设立审理海盗行为和海事罪行的法庭,还欢迎该法庭成功起诉海盗案件;

11. 认识到各个国家、国际和区域组织以及其他相关伙伴需要为执行反海盗法交流证据和信息,以有效起诉海盗嫌疑人和监禁已定罪海盗,逮捕和起诉海盗犯罪网络中策划、组织、协助或非法资助海盗行动并从中受益的关键人物,不断审查对符合第2093(2013)号决议第43段所述列名标准的策划、组织、协助或非法资助海盗行动或从中受益的个人或实体实行定向制裁的可能性;促请所有国家与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问题监察组充分合作,包括就可能违反军火禁运或木炭禁令的行为共享信息;

12. 再次促请有能力的国家和区域组织参与打击索马里沿海海域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尤其是依照本决议和国际法部署海军舰只、武器和军用飞机,为反海盗部队提供基地和后勤支持,并扣押和处置被用来或有充分理由怀疑被用来在索马里沿海海域从事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船舶、舰艇、武器和其他相关装备;

13. 重点指出各国和国际组织为制止索马里沿海海域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相互协调的重要性,赞扬海盗问题联络小组开展工作,与海事组织、船旗国和索马里当局合作促进这种协调,敦促继续支持此类努力;

14. 鼓励会员国继续与索马里当局合作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指出索马里当局在打击索马里沿海海域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方面的首要作用,决定从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将第2383(2017)号决议第14段给予在索马里沿海同索马里当局合作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国家和区域组织的授权再延续13个月,索马里当局已为此事先知会秘书长;

15. 申明本决议延长的授权仅适用于索马里局势,不影响会员国在其他任何局势中根据国际法所拥有的权利、义务或责任,包括《公约》所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特别强调不得将本决议视作确立习惯国际法;还申明此种授权应2018年10月25日转达索马里当局请求的信函而延长;

16. 决定由第733(1992)号决议第5段规定、经第1425(2002)号决议第1和2段进一步阐明、经第2093(2013)号决议第33至38段修订的对索马里实行的武器禁运措施不适用于为只供根据上文第14段采取措施的会员国、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使用而供应武器和军事装备或提供援助;

17. 合作国家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其根据上文第14段授权开展的活动不会在实际上剥夺或损害任何第三国船只无害通过的权利;

18. 促请所有国家,特别是船旗国、港口国、沿海国、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受害者和施害者的国籍国、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律规定拥有相关管辖权的其他国家,按照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合作确定管辖权范围并调查和起诉所有应对索马里沿海海域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负责的人,包括海盗犯罪网络中策划、组织、协助或非法资助这些袭击或从中获益的关键人物,确保移交给司法机构的所有海盗都会受到司法程序的处理,并提供有关协助,包括对其管辖和控制的人员,如受害人和证人,以及根据本决议开展行动而扣留的人员提供处置和后勤方面的协助;

19. 促请所有国家根据本国法律将海盗行为定为犯罪,并积极考虑按照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起诉在索马里沿海海域抓获的海盗嫌疑人及其在岸上的协助者和资助者,并监禁已定罪者,决定持续审议这些事项,包括按第2015(2011)号决议规定,在国际社会充分参与和(或)支持下,酌情在索马里境内设立反海盗特别法庭,鼓励海盗问题联络小组继续就此进行讨论;

20. 在这方面欢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海上犯罪问题方案继续与索马里当局和邻国当局合作,确保按照符合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的方式起诉海盗嫌疑人和监禁既决罪犯;

21. 鼓励索马里联邦政府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此努力打击海盗网络赖以生存的洗钱和金融支持团体;

22. 敦促所有国家根据各自现有国内法律采取适当行动,防止非法资助海盗行为和海盗收入洗钱活动;

23. 敦促各国同国际刑警组织和欧洲刑警组织合作,进一步调查参与索马里沿海海域海盗活动的国际犯罪网络,包括非法资助和协助海盗活动的责任人;

24. 敦促所有国家确保反海盗活动、特别是陆上活动考虑到需要保护妇女和儿童免遭剥削,包括性剥削;

25. 敦促所有国家通过适当渠道与国际刑警组织共享信息,供全球反海盗数据库使用;

26. 赞扬信托基金和海事组织资助的《吉布提行为守则》作出的贡献,敦促受海盗行为影响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特别是国际航运界为其捐款;

27. 敦促《公约》和《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缔约国全面履行这些公约和习惯国际法规定的相关义务,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海事组织和其他国家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建立成功起诉索马里沿海海域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嫌疑人的司法能力;

28. 感谢海事组织就防止和制止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提供建议和指南,敦促各国与航运业、保险业和国际海事组织合作,继续制定和执行避免、规避和防卫方面的最佳做法和警示预告,供船只在索马里沿海海域受袭或航行时采用,还敦促各国在发生海盗或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或未遂海盗或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后,或在其公民和船只被释放后,立即在第一个合适的停靠港口酌情让其公民和船只接受法证调查;

29. 鼓励船旗国和港口国进一步考虑制定船上安全和安保措施,包括酌情通过与包括海事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内的各方进行协商,制定关于在船上使用私营承包的武装保安人员的条例,以便防止和制止索马里沿海海域海盗行为;

30. 邀请海事组织继续协助防止和制止针对船只的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特别是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世界粮食计划署(粮食署)、航运业和其他相关各方协调开展这一工作,并确认海事组织在高风险海区船舶上聘用的私营承包武装保安人员方面发挥的作用;

31. 指出确保通过海路安全运送粮食署援助的重要性,欢迎粮食署、欧盟海军“阿塔兰特”行动和船旗国继续开展工作,在粮食署船只上加派护船分遣队;

32. 正在与索马里当局合作的国家和区域组织在9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和秘书长通报为履行上文第14段所述授权而采取的行动的进展情况,还请所有通过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在索马里沿海海域协助打击海盗行为的国家,包括索马里和该区域其他国家,在同一期限内报告它们为确立调查和起诉海盗行为的管辖权和开展合作所作的努力;

33.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12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索马里沿海海域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情况;

34. 表示打算审视有关局势,酌情考虑应索马里当局的请求再度延续上文第14段所述授权的期限;

35.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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