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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44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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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2(2018) 联合国安理会第2443(2018)号决议
S/RES/2443(2018)
2018年11月6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444(2018)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联合国安理会2018年决议

第8392次会议以15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

联合国 S/RES/2443 (2018)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06 November 2018

第2443(2018)号决议

2018年11月6日安全理事会第8392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前南斯拉夫境内冲突的所有相关决议和相关主席声明,包括1995年12月15日第1031(1995)、1996年12月12日第1088(1996)、2002年7月12日第1423(2002)、2003年7月11日第1491(2003)、2004年7月9日第1551(2004)、2004年11月22日第1575(2004)、2005年11月21日第1639(2005)、2006年11月21日第1722(2006)、2007年6月29日第1764(2007)、2007年11月21日第1785(2007)、2008年11月20日第1845(2008)、2009年3月25日第1869(2009)、2009年11月18日第1895(2009)、2010年11月18日第1948(2010)、2011年11月16日第2019(2011)、2012年11月14日第2074(2012)、2013年11月12日第2123(2013)、2014年11月11日第2183(2014)、2015年11月10日第2247(2015)、2016年11月8日第2315(2016)和2017年11月7日第2384(2017)号决议,

重申致力于谋求前南斯拉夫境内冲突的政治解决,维护当地所有国家在其国际公认边界内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着重指出安理会承诺支持执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各项附件(统称为《和平协定》,S/1995/999,附件)以及和平执行理事会(和执会)的相关决定,

注意到高级代表的各次报告,包括2018年10月17日的最新报告,

鼓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在国际社会支持下加紧努力解决多余弹药的处置问题,

强调安理会感谢多国稳定部队(欧盟部队木槿花行动)指挥官和人员以及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其他国际组织和机构人员为执行《和平协定》作出贡献,

回顾《和平协定》附件1-A附录B所述的所有部队地位协定,提醒各方有义务继续遵守这些协定,

还回顾安理会第1551(2004)号决议关于暂时适用《和平协定》附件1-A附录B所载各项部队地位协定的规定,

欢迎欧盟部队木槿花行动继续驻留,欢迎欧盟愿意在现阶段继续发挥执行性军事作用,支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维持安全和安定环境,欢迎其决定重新将行动重点放在核心任务上,定期审查该行动,包括根据实地情况进行审查,

再次促请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主管当局采取必要步骤完成“5+2”议程,正如和执会指导委员会公报所确认,这仍是关闭高级代表办事处的必要条件,

重申安理会以往各项决议中有关高级代表的规定,还重申《和平协定》附件10中关于高级代表在行动区对《协定》的民事执行拥有最后解释权的第五条,

认识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过渡成为运作正常、着眼于改革的欧洲现代化民主国家的重要性,

表示注意到《和平协定》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领导人致力于融入欧洲,包括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于2016年2月提交加入欧盟的申请并持续致力于通过欧盟事务协调机制答复欧盟委员会的意见问卷,鼓励答复后续问题,回顾亟需在实地将这方面努力转化为全面的改革成果,

关切地注意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仍存在造成对立的非建设性政策、行动和言论,再次呼吁政治领导人推动和解与相互理解,

高兴地注意到改革议程的初步执行使该国开始调整经济结构,但同时注意到改革议程的执行速度有所放缓,特别指出亟需以包容方式加紧实施全面改革,造福全体公民,

强调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需要加大力度促进司法系统的运作和独立,打击腐败和有组织犯罪,打击恐怖主义并防止激进化,

敦促所有有关各方以建设性方式努力落实选举结果,强调必须为了全体公民的利益在所有各级迅速组建政府,

特别指出亟需处理尚未落实的欧安组织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旨在改善选举框架的建议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院及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裁决,强调应本着协商一致和对话的精神进行选举改革,而且应推动该国达到现代民主标准,遗憾地注意到未能在2018年10月7日选举之前对选举法进行必要的修正,

鼓励各方以包容方式执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妇女、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并期待该计划的延续,

表示注意到计划在2019年初进行战略审查,

确认安全局势保持平静和稳定,注意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迄今已证明它有能力应对安全和安定环境方面的威胁,

认定该区域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重申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各级当局负有进一步成功执行《和平协定》的首要责任,注意到国际社会和主要捐助方继续愿意支持它们执行《和平协定》,促请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各级当局与刑事法庭余留事项国际处理机制充分合作;

2. 欢迎欧盟准备自2018年11月起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维持其军事行动(欧盟部队木槿花行动);

3. 授权会员国通过欧盟采取行动或与欧盟合作采取行动,续设一支多国稳定部队(欧盟部队木槿花行动),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为期12个月,作为稳定部队的合法继承者,接受统一指挥和控制,且欧盟部队木槿花行动将与北约所设总部合作,根据2004年11月19日北约和欧盟致安全理事会函件中所述北约与欧盟之间商定的安排,履行《和平协定》附件1-A和附件2的执行方面的任务,上述函件确认,根据《和平协定》军事方面的规定,欧盟部队木槿花行动将发挥稳定和平的主要作用;

4. 决定将安理会第2183(2014)号决议第11段规定的授权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再延续12个月;

5. 授权根据上文第3和4段行事的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和平协定》附件1-A和2得以执行并确保它们得到遵守,着重指出将使各方继续对遵守上述附件承担同等责任,同等接受欧盟部队木槿花行动和北约派驻人员为确保上述附件得以执行和为保护欧盟部队木槿花行动和北约派驻人员而可能需要采取的强制执行行动;

6. 授权会员国应欧盟部队木槿花行动或北约总部的请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卫欧盟部队木槿花行动或北约派驻人员,并协助两组织执行任务,确认欧盟部队木槿花行动和北约派驻人员均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自卫措施,以防遭受攻击或攻击威胁;

7. 授权根据上文第3和4段采取行动的会员国按照《和平协定》附件1-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为指挥和控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领空一切民用和军用空中交通而制定的规则和程序得到遵守;

8. 敦促各方以包容方式并按照该国致力于实现的融入欧洲前景,建设性地参与迅速组建各级政府并优先实施全面改革,造福所有公民,为此还促请各方避免任何会造成对立的非建设性政策、行动和言论;

9. 敦促各方根据《和平协定》遵守各自的承诺,按《和平协定》、包括附件4所述,与所有参加落实这一和平解决方案的机构充分合作;

10. 重申《和平协定》规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由两个实体组成,这两个实体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合法存在,还重申对《宪法》的任何修改都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修正程序进行;

11.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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