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44號決議
← | 2443(2018) | 聯合國安理會第2444(2018)號決議 S/RES/2444(2018) 2018年11月14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445(2018) |
第8398次會議以15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 |
聯合國 | S/RES/2444 (2018)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14 November 2018 |
第2444(2018)號決議
2018年11月14日安全理事會第8398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特別是第733(1992)、1844(2008)、1907(2009)、2023(2011)、2036(2012)、2093(2013)、2111(2013)、2124(2013)、2125(2013)、2142(2014)、2182(2014)、2244(2015)、2317(2016)和2385(2017)號決議,
表示注意到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問題監測組(索厄問題監測組)關於索馬里問題的最後報告(S/2018/1002)和關於厄立特里亞問題的最後報告(S/2018/1003)及其中關於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兩國局勢的結論,
重申安理會尊重索馬里、吉布提和厄立特里亞各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特別指出必須努力防止區域危機和爭端的破壞穩定影響蔓延至索馬里,
譴責青年黨在索馬里內外的襲擊,表示關切青年黨繼續對索馬里和該區域的和平與穩定構成嚴重威脅,還表示關切與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有關聯者的存在及也門局勢對索馬里的安全影響,
重申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權法、國際難民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通過一切手段打擊恐怖主義行為給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
着重指出安理會支持索馬里當局努力在索馬里實現穩定與安全,減少青年黨和與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有關聯者對和平與安全構成的威脅,
譴責任何武器和彈藥供應違反對索馬里的軍火禁運流入和流經索馬里,包括導致武器和彈藥流入青年黨和與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有關聯者和有損索馬里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活動,認為這是對該區域和平與穩定的一個嚴重威脅,並表示關切有報告稱非法從也門流向索馬里的武器和彈藥供應增加,
歡迎索馬里聯邦政府(聯邦政府)、聯邦成員州和索厄問題監測組之間開展合作,着重指出今後必須進一步改善和加強這些關係,
歡迎制定基於條件並有明確目標日期的過渡計劃,以期把安全責任從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逐步移交給索馬里安全機構和安全部隊,呼籲在所有利益攸關方全面參與下儘快協調一致地執行過渡計劃,回顧加快執行聯邦政府與聯邦成員州之間的國家安全架構協議的至關重要性,包括落實關於界定索馬里安全部隊的組成和職責及關於整編各州部隊並為其提供聯邦支助的決定,以便為順利過渡為由索馬里主導安全工作奠定基礎,
表示注意到聯邦政府努力改進發送給關於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的第751(1992)和1907(200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通知,敦促在此方面進一步取得進展,回顧改進索馬里武器和彈藥管理是加強該區域和平與穩定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讚揚聯邦政府努力恢復關鍵的經濟和金融機構、增加國內收入、實施財政治理和結構改革,歡迎在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工作人員監測方案建樹改革成績方面繼續取得進展以及在反腐敗法案方面取得進展,重點指出必須在這些領域繼續取得進展,
歡迎聯邦政府努力執行《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法》(2015)和《國家通信法》(2017),着重指出必須遵守此立法中關於反恐和國家安全的規定,還歡迎設立金融報告中心,作為索馬里的金融情報單位,
着重指出財務合規對促進穩定和繁榮的重要性,欣見聯邦政府努力應對腐敗問題,強調指出需要在索馬里對腐敗採取零容忍辦法,提高透明度,加強相互問責,
表示嚴重關切關於在索馬里管轄水域內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捕撈活動的報告,着重指出必須避免從事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捕撈活動,歡迎就此事項進一步提交報告,鼓勵聯邦政府在國際社會支持下確保依照索馬里有關法律框架,以負責任的方式頒發捕撈許可證,
表示嚴重關切索馬里境內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工作繼續面臨困難,最強烈地譴責任何一方阻礙人道主義援助安全運送、侵吞或挪用人道主義資金或物資的行為以及針對人道主義工作者的暴力和騷擾行為,
回顧聯邦政府對保護本國民眾負有首要責任,確認聯邦政府有責任作為一個優先事項,與聯邦成員州攜手建設本國國家安全部隊的能力,
歡迎聯邦政府努力應對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問題,鼓勵加強舉報機制,便利起訴,還鼓勵聯邦政府繼續實施一項打擊衝突中性暴力行為國家行動計劃,為此開展培訓、問責、支助受害者和監督安全部門等工作,
讚揚區域內為實現區域和平、穩定與和解所作的努力,包括厄立特里亞和埃塞俄比亞於2018年7月9日簽署《和平友好聯合宣言》,埃塞俄比亞、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於2018年9月5日簽署《全面合作聯合宣言》,以及厄立特里亞和埃塞俄比亞於2018年9月16日簽署《和平友好全面合作協定》,
表示注意到秘書長決定新任命一位非洲之角特使,其職責將包括與政府間發展組織(伊加特)和其他相關的次區域和區域組織協作鞏固該區域近期在和平與安全方面取得的進展,並代表秘書長開展斡旋工作,
遺憾的是,索厄問題監測組自2011年以來一直未能訪問厄立特里亞,未能充分執行任務,歡迎厄立特里亞政府代表和索厄問題監測組協調員於2018年10月5日會晤,
歡迎近幾個月來該區域若干武裝團體宣布它們將停止敵對行動,以和平方式參與該區域的尋求和解努力,
表示關切繼續有關於自2008年衝突以來在作戰中失蹤的吉布提戰鬥人員的報告,促請厄立特里亞和吉布提繼續致力於解決戰鬥人員問題,敦促厄立特里亞分享它掌握的有關這些戰鬥人員的任何其他詳細信息,
表示注意到厄立特里亞和吉布提加強接觸,大力鼓勵進一步努力實現吉布提和厄立特里亞關係正常化和睦鄰關係,包括按照國際法合作解決任何有關兩國共同邊界的爭端,重申安理會願繼續協助雙方和平解決任何長期未決的爭端,
認定索馬里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解除對厄立特里亞的軍火禁運、旅行禁令、資產凍結和定向制裁
1. 回顧第1907(2009)號決議第16和17段,確認索厄問題監測組在當前和此前四個任務期內沒有發現厄立特里亞支持青年黨的確鑿證據;
2. 歡迎厄立特里亞政府代表和委員會主席於2018年9月25日會晤,還歡迎厄立特里亞政府代表和索厄問題監測組協調員於2018年10月5日會晤,委員會主席也參加了會晤;
3. 歡迎吉布提總統和厄立特里亞總統於2018年9月17日在吉達會晤,着重指出必須繼續為推進區域和平、穩定及和解而努力實現厄立特里亞與吉布提關係正常化,鼓勵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及其他各方繼續支持這些努力,包括為此提供斡旋;
4. 決定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解除安全理事會第1907(2009)、2023(2011)、2060(2012)和2111(2013)號決議對厄立特里亞實施的軍火禁運、旅行禁令、資產凍結和定向制裁;
5. 表示滿意的是,來自厄立特里亞採礦部門的資金未助長違反第1844(2008)、1862(2009)、1907(2009)或2023(2011)號決議的行為,決定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不再要求各國採取第2023(2011)號決議第13段規定的措施;
6. 敦促厄立特里亞和吉布提就作戰中失蹤的吉布提戰鬥人員問題進行接觸互動,包括藉助他們各自所選的任何相關一方的調解,還敦促厄立特里亞提供任何進一步的詳細信息;
7. 敦促雙方繼續作出努力,根據國際法,通過調解、仲裁或司法解決等途徑,或以《憲章》第三十三條確定且兩國所同意的任何其他的和平解決爭端方式,和平解決兩國間邊界爭端;
8. 申明安理會將繼續跟蹤了解厄立特里亞與吉布提關係正常化進展情況,並將支持兩國誠意解決這些事項;
委員會
9. 決定,關於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的第751(1992)和1907(200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下稱關於索馬里的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的任務應包括第751(1992)號決議第11段、第1844(2008)號決議第11段和第2036(2012)號決議第23段規定的任務,請委員會相應修正其準則、執行援助通知和網站;
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問題監測組
10. 決定自2018年12月16日起終止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問題監測組(索厄問題監測組)的任務;
索馬里問題專家小組
11. 決定設立索馬里問題專家小組,任期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還決定專家小組的任務應包括第2060(2012)號決議第13段所載並經第2093(2013)號決議第41段、第2182(2014)號決議第15段、第2036(2012)號決議第23段和本決議第29段更新的與索馬里有關的任務,表示打算至遲於2019年11月15日審查這一任務規定,並就是否延長專家小組任務期限採取適當行動;
12. 請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並酌情利用以往相關決議所設索厄問題監測組的成員的知識專長,儘快採取必要行政措施以設立由六名成員組成、駐在內羅畢的專家小組,任期至2019年12月15日,並請專家小組按照第2242(2015)號決議第6段的要求納入必要的性別平等專長;
索馬里軍火禁運
13. 重申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規定並經第1425(2002)號決議第1和2段進一步闡述以及第2093(2013)號決議第33至38段、第2111(2013)號決議第4至17段、第2125(2013)號決議第14段、第2142(2014)號決議第2段、第2244(2015)號決議第2段、第2317(2016)號決議第2段和第2385(2017)號決議第2段修訂的對索馬里的軍火禁運(下稱「對索馬里的軍火禁運」);
14. 決定將第2142(2014)號決議第2段的規定延續至2019年11月15日,並為此重申,對索馬里的軍火禁運不適用於僅為組建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和保障索馬里人民安全而交付的武器、彈藥或軍事裝備或提供的諮詢、援助或訓練,但第2111(2013)號決議附件所列物項的交付不在此列;
15. 重申安理會決定,運載用於防務用途的軍火和有關物資的船隻在索馬里港口臨時停靠,並不構成違反索馬里軍火禁運交付此類物項的行為,前提是這些物項始終不得離船;
16. 重申安理會決定,僅為組建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而出售或提供的武器或軍事裝備不得轉售、移交給不在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服役的任何個人或實體或供其使用,着重指出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有責任安全有效地管理和儲存武器或裝備並保障庫存武器或裝備的安全;
17. 在這方面歡迎聯邦政府在武器登記、記錄和標識程序方面作了改進,鼓勵進一步改進,表示關切據報仍有武器從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內流出,指出進一步改進武器和彈藥管理對於防止武器和彈藥流出至關重要,重申安全理事會致力於監測和評估改進情況,以便當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規定的所有條件得到滿足時,對軍火禁運進行審查;
18. 促請聯邦政府根據專家小組提前至少10天向聯邦政府提出的書面要求,為專家小組出入查看聯邦政府在摩加迪沙的所有軍械庫、聯邦政府進口但尚未發放的所有武器和彈藥、索馬里國民軍各部門的所有聯邦政府軍事儲存設施和聯邦政府保管的所有收繳武器提供便利,允許對聯邦政府保管的武器和彈藥拍照,允許查看聯邦政府所有記錄冊和發放記錄,以便安全理事會能夠監測和評估這方面的進展;
19. 歡迎聯邦政府繼續努力制訂管理武器和彈藥的詳細標準作業程序,包括發放和接收制度,以跟蹤所有已發放的武器,還歡迎按照本決議包括第16段的要求建立一個向州級部隊發放武器和彈藥的機制,鼓勵按照本決議包括第16段的要求擴展這一機制,納入其他軍事裝備和用品,並敦促聯邦政府儘快地最後確定和採用這些程序;
20. 歡迎聯合核查小組的設立,敦促會員國協助改進武器和彈藥管理,提高聯邦政府管理武器和彈藥的能力;
21. 表示注意到聯邦政府按第2182(2014)號決議第9段和第2244(2015)號決議第7段的要求向安全理事會提交了報告,促請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加速執行《國家安全架構》協議、《安全契約》和過渡計劃,以便為索馬里人民提供由索馬里主導的安全和保護,請聯邦政府按第2182(2014)號決議第9段和第2244(2015)號決議第7段的要求,至遲於2019年3月15日向安全理事會報告、隨後至遲於2019年9月15日再次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安全部隊的結構、組成、兵力和配置,包括州部隊和民兵部隊的地位,並按第2182(2014)號決議第7段的要求以附件形式納入聯合核查小組的報告;
22. 回顧根據第2142(2014)號決議第3至8段,聯邦政府負有首要責任,把交付給其安全部隊的任何武器、彈藥或軍事裝備或提供諮詢、援助或培訓的情況通知委員會,促請聯邦政府改進向委員會發送通知的工作;
23. 促請聯邦政府繼續根據第2142(2014)號決議第6段的規定,改進關於交付完成情況的通知的及時性和內容;
24. 請聯邦政府在其按第20段要求向安全理事會所作定期報告中納入第2142(2014)號決議第7段詳述的關於進口武器或彈藥分配後交付至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哪個單位的通知;
25. 強調指出會員國根據第2111(2013)號決議第11(a)段所述通知程序應承擔的義務,敦促會員國在提供援助以組建索馬里安全部門機構時嚴格遵守通知程序,鼓勵會員國以委員會第2號執行援助通知為指南;
26. 回顧第2142(2014)號決議第2段,指出為組建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提供的支持除其他外,可包括僅為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提供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薪金和津貼供應;
27. 敦促聯邦政府、聯邦成員州和非索特派團按第2182(2014)號決議第6段的規定加強合作,記錄和登記在進攻行動中或執行任務過程中繳獲的所有軍事裝備;
28. 促請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加強文職部門對安全部隊的監督,繼續對所有國防和安全人員採用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包括人權審查,並調查和酌情起訴應對違反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行為負責的人,在這方面回顧,秘書長的人權盡職政策對於聯合國為索馬里安全部隊提供支助至關重要;
29. 決定專家小組將繼續開展由監測組啟動的調查,調查簡易爆炸裝置製造過程中可用作氧化劑的化學品,例如硝酸銨、氯酸鉀、硝酸鉀和氯酸鈉等前體出口至索馬里的情況,以考慮採取進一步行動,促請會員國和聯邦政府就此與專家小組合作;
30. 着重指出必須及時且可預測地支付索馬里安全部隊的薪酬,促請聯邦政府繼續實行有關制度,更加及時且可問責地為索馬里安全部隊支付薪酬和提供物資,歡迎在生物鑑別登記方面迄今取得的進展;
31. 回顧需要建立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的能力,尤其是提供裝備、培訓和指導,以建立可信、專業且有代表性的安全部隊,以便非索特派團按照過渡計劃逐步把安全責任移交給索馬里安全部隊,鼓勵根據《安全契約》的規定提供進一步的捐助方支助和協調;
32. 請秘書長至遲於2019年5月15日就軍火禁運開展技術評估,提出改進執行工作的備選方案和建議;
索馬里和平與安全面臨的威脅
33. 譴責青年黨通過自然資源增加收入,包括對非法糖貿易、農業生產和牲畜徵稅,還表示關切該團體參與非法木炭貿易,歡迎專家小組就這些問題提交報告;
34. 請聯邦政府與專家小組合作,為與聯邦政府拘押的青年黨和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疑似成員面談提供便利,以便協助專家小組的調查工作;
35. 歡迎聯邦政府努力改善財政管理程序,包括成功完成兩項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貨幣基金組織)工作人員監測方案並為在第三項工作人員監測方案下進一步改革作出承諾,鼓勵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維持改革步伐,以加強徵稅工作和預算撥款的透明度、問責、全面性和可預測性,表示關切索馬里假幣的製作和流通;
36. 表示關切仍有關於腐敗和挪用公共資源的報道,包括有報道指稱聯邦政府、聯邦成員州、聯邦議會和索馬里反對派團體成員違反財務規定,危及國家政權建設工作,為此大力歡迎聯邦政府採取措施處理腐敗案件並進行反腐敗立法;
37. 着重指出,參與危及索馬里和平與和解進程行為的人可被列入定向措施名單;
38. 確認解決聯邦政府與聯邦成員州之間關於分享權力和資源的未決憲法問題對索馬里穩定至關重要,促請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開展建設性合作,以包容的方式解決這些問題,鼓勵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執行《國家安全架構》協議中尚待落實的內容,包括關於安全部隊的組成、分布及指揮和控制以及資源共享的決定;
39. 重申索馬里對其自然資源享有主權;
40. 重申嚴重關切索馬里石油部門可能成為加劇衝突的因素,歡迎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於2018年6月就石油和礦產資源共享達成政治協議,着重指出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亟需儘快做出共享資源的安排,並制訂可信的法律框架,以確保索馬里石油部門不會成為加劇緊張局勢的源頭;
索馬里木炭進出口禁令
41. 重申第2036(2012)號決議第22段規定的索馬里木炭進出口禁令(「木炭進出口禁令」),歡迎會員國努力防止進口原產索馬里的木炭,重申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須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從索馬里出口木炭,敦促會員國繼續努力確保該禁令得以全面執行,還重申可將參與違反木炭進出口禁令的個人和實體列入定向措施名單;
42. 重申安理會在第2111(2013)號決議第18段和第2431(2018)號決議第16段中請非索特派團支持和協助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實施全面禁止從索馬里出口木炭的禁令,促請非索特派團協助專家小組定期訪問出口木炭的港口;
43. 歡迎海上聯合部隊努力阻止索馬里木炭進出口,還歡迎專家小組與海上聯合部隊合作,隨時向委員會通報木炭貿易情況;
44. 表示關切木炭貿易為青年黨提供重要資金,為此重申第2182(2014)號決議第11至21段的規定,還決定把第2182(2014)號決議第15段的規定延續到2019年11月15日;
45. 譴責繼續違反全面禁止索馬里木炭出口禁令從索馬里出口木炭的行為,促請會員國與專家小組分享信息,請專家小組在下次報告中繼續重點關注這一問題並在考慮人權關切的基礎上提出進一步措施,表示打算在違禁行為繼續發生的情況下考慮進一步措施;
46. 鼓勵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繼續根據現有的任務規定,在海上犯罪問題印度洋論壇中與聯邦政府協作召集相關會員國和國際組織制訂戰略,阻止索馬里木炭貿易;
索馬里人道主義援助准入
47. 表示嚴重關切索馬里境內當前的人道主義局勢及其對索馬里人民產生的影響,讚揚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和其他人道主義行為體努力向弱勢人口提供生存援助,最強烈地譴責針對人道主義行為體的襲擊以及濫用捐助方援助和阻礙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的行為,再次要求所有各方允許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礙地通行並為之提供便利,以便及時為索馬里各地需要援助的人提供援助,鼓勵聯邦政府為提供援助者改善監管環境;
48. 決定在2019年11月15日前,且在不妨礙在別處執行的人道主義援助方案的情況下,第1844(2008)號決議第3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為確保聯合國、聯合國專門機構或方案、在聯合國大會具有觀察員地位的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人道主義組織及其執行夥伴(包括參加聯合國索馬里人道主義應急計劃、獲得雙邊或多邊資助的非政府組織)在索馬里及時提供迫切需要的人道主義援助而支付所需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49. 請緊急救濟協調員至遲於2019年10月15日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在索馬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情況以及在索馬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過程中遇到的任何障礙,請相關聯合國機構以及在聯合國大會具有觀察員地位的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人道主義組織及其執行夥伴加強與聯合國的合作,增強與聯合國分享信息的意願;
在索馬里的定向制裁
50. 回顧安理會第1844(2008)號決議決定實施定向制裁,第2002(2011)和2093(2013)號決議決定擴大列名標準,指出第1844(2008)號決議規定的一個列名標準是參與或支持威脅索馬里和平、安全或穩定的行為,決定此種行為也包括但不限於策劃、指揮或實施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
51. 重申安理會願意根據上述標準對個人和實體採取定向措施;
52. 回顧第2060(2012)號決議第2(c)段,強調某些濫用財政資源行為是指認標準之一,這適用於所有各級的濫用行為;
53. 再次請會員國協助專家小組的調查,還請聯邦政府、聯邦成員州和非索特派團與專家小組分享青年黨活動信息;
報告
54. 請專家小組向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提交每月最新情況報告,還向其提交一份全面的中期最新情況報告,並至遲於2019年10月15日通過委員會提交一份最後報告供安全理事會審議;
55. 請委員會根據自身任務規定並與專家小組和其他相關聯合國實體協商,審議專家小組報告中的建議,並針對繼續發生的違禁行為,就如何更好地執行和遵守索馬里軍火禁運、有關索馬里木炭進出口的措施及更好地執行第1844(2008)號決議第1、3和7段規定的措施,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建議;
56. 請委員會考慮酌情在適當的時候由委員會主席和(或)成員訪問選定國家,推進上述措施得以全面有效執行,以鼓勵各國全面遵守本決議;
57. 請秘書長隨時向安全理事會通報厄立特里亞與吉布提關係正常化進展情況,並至遲於2019年2月15日及此後每六個月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表示打算根據情況發展審查此項要求;
58.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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