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514號決議
← | 2513(2020) | 聯合國安理會第2514(2020)號決議 S/RES/2514(2020) 2020年3月12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515(2020) |
第8744次會議以15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 |
聯合國 | S/RES/2514 (2020)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12 March 2020 |
第2514(2020)號決議
2020年3月12日安全理事會第8744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有關南蘇丹局勢的各項決議、主席聲明和向新聞界發表的談話,
重申堅定致力於南蘇丹共和國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並回顧互不干涉、睦鄰和區域合作等原則的重要性,
重申嚴重憂慮和關切南蘇丹自2013年12月以來因該國政治和軍事領導人而出現的政治、安全、經濟和人道主義危機及隨後發生的暴力,強調南蘇丹局勢不可能有軍事解決辦法,
強烈譴責一切戰鬥和其他違反2017年12月21日《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協定》的行為,歡迎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迅速評估違反行為,鼓勵政府間發展組織(伊加特)迅速與安全理事會分享報告,注意到非洲聯盟、伊加特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要求必須追究違反《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協定》的各方的責任,
表示讚賞伊加特在推動南蘇丹和平進程方面發揮領導作用,歡迎伊加特及其成員國、重組後的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非洲聯盟(非盟)、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非盟和安會)和聯合國以及該區域各國作出承諾和努力,繼續與南蘇丹領導人互動協作以應對當前的危機,鼓勵他們繼續積極互動,
着重指出2018年《解決南蘇丹共和國衝突重振協議》(《重振協議》)是和平進程向前邁出的重要一步,為在南蘇丹實現可持續和平與穩定提供了機會之窗,促請南蘇丹各方表現出和平解決衝突的政治意願,強調指出關於分享權力和安全安排的談判以及南蘇丹所有各方安全返回朱巴,對於推進和平進程至關重要,促請各方確保婦女充分、有效和有意義地參與和平進程,促請各方認識到需保護婦女權利組織和婦女建設和平者不受威脅和報復,並履行關於包容性的承諾,包括《重振協議》中關於民族多樣性、性別、青年和區域代表性的承諾,
歡迎南蘇丹和平進程出現令人鼓舞的氣象,包括開始組建重振後的民族團結過渡政府,確認這是《重振協議》簽署方朝着可持續和平邁出的重要一步,還歡迎各方顯示出妥協精神和政治意願,以便為推進和平進程創造必要條件,
確認《重振協議》簽署以來政治暴力有所減少,該國大部分地區維持了永久停火,還確認《重振協議》簽署方之間建立信任措施以及《重振協議》大多數過渡前機制的建立,
歡迎聖艾智德團體正開展調解,以期促進《重振協議》簽署方與非簽署方之間的政治對話,鼓勵所有各方繼續努力地和平解決爭端,以便實現包容、可持續的和平,
回顧安理會第2117(2013)號決議,表示嚴重關切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的累積和濫用對南蘇丹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注意到安全理事會第2428(2018)號決議通過並經第2471(2019)號決議延續的各項措施,
回顧指出,可根據第2206(2015)、2271(2016)、2280(2016)、2290(2016)、2353(2017)、2428(2018)和2471(2019)號決議指認和定向制裁那些直接或間接負責、共謀或參與威脅南蘇丹和平、安全或穩定的行動或政策的個人或實體,包括南蘇丹境內策劃、指示或實施違反適用的國際人權法或國際人道法的行為或是侵犯人權行為或涉及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的個人,以及參與攻擊聯合國特派團、國際安全部隊或其他維和行動人員或人道主義人員的個人,還回顧安理會願意實施定向制裁,
強調指出有效執行制裁製度包括旅行禁令措施極為重要,鄰國以及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可在這方面發揮重大作用,鼓勵努力進一步加強合作,重申安理會準備根據和平、問責及和解進程的進展情況調整第2428(2018)號決議規定並經第2471(2019)號決議延續的措施,
讚揚聯合國南蘇丹共和國特派團(南蘇丹特派團)的工作,強調指出必須在保護平民點內外切實與地方社區以及人道主義行為體保持互動協作和聯絡,為此定期溝通與南蘇丹特派團任務有關的信息,包括計劃中的行動和能力、安全威脅和相關信息,並鼓勵南蘇丹特派團改進社區互動協作,包括在巡邏期間,以使南蘇丹特派團完成保護平民任務,
認識到不攜帶武器的保護平民工作往往可對建立保護環境,特別是對阻止針對平民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起補充作用,鼓勵南蘇丹特派團在可能時酌情探討如何利用保護平民手段,包括通過社區參與和任務宣傳戰略來增強保護平民的能力,並相應對南蘇丹特派團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認識到該國嚴峻的人道主義局勢和嚴重的糧食不安全狀況,譴責攻擊生計手段和剝奪獲取糧食機會等行為,指出南蘇丹特派團必須協助為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創造有利條件,必須通過與人道主義和發展行為體、流離失所群體和主管當局協調,協助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安全、知情、自願和有尊嚴地回返、異地安置、重新安置或融入收容社區創造條件,
強烈譴責南蘇丹政府和反對派團體繼續阻撓南蘇丹特派團,包括嚴格限制南蘇丹特派團人員行動自由、襲擊南蘇丹特派團人員和限制特派團的行動,包括限制巡邏,限制南蘇丹特派團努力開展監測人權狀況等活動,秘書長報告指出,其中許多阻撓行為是南蘇丹政府違反《部隊地位協定》的行為,回顧指出,根據《部隊地位協定》,南蘇丹特派團及其訂約人應享有充分和不受限制的行動自由,不受拖延地沿儘可能直接的路線在整個南蘇丹境內行動,無需旅行許可證或事先核准或通知,並享有免稅、免收費和不受其他禁止和限制地進口設備、供應品、用品、燃料、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權利,
要求所有相關行為體,特別是南蘇丹政府,包括南蘇丹人民國防軍、南蘇丹國家警察局、南蘇丹國家安全局、蘇人解反對派和民族拯救陣線停止對南蘇丹特派團的一切阻撓,特別是停止有礙特派團執行人權監測和調查任務的阻撓行為,
回顧安理會強烈譴責一切攻擊平民行為,包括暴力侵害婦女、兒童和弱勢群體、族裔暴力、仇恨言論和煽動暴力等行為,還表示深為關切的是,正如防止滅絕種族罪行特別顧問阿達馬·迪昂所指出,起初屬於政治衝突的事件可能進而轉化為一場徹頭徹尾的族裔戰爭,
表示嚴重關切不斷有關於南蘇丹境內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報告,包括秘書長提交安全理事會的衝突中性暴力問題報告(S/2019/280)中關於衝突各方利用性暴力作為針對南蘇丹平民的一種策略已成常態的調查結論,包括利用強姦和輪姦婦女和女童、綁架、強迫婚姻和性奴役,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侵害婦女和女孩行為一直嚴重存在,並在《重振協議》簽署後繼續存在,儘管大多數軍事攻勢已暫停,2019年2月南蘇丹特派團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人權高專辦)關於2018年9月至12月期間「北方團結州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問題」的報告對此有所記錄,着重指出及時進行調查以及向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受害者提供援助和保護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強烈譴責所有當事方、包括武裝團體和國家安全部隊的一切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以及煽動實施這些侵權違法行為,還譴責騷擾民間社會、人道主義人員和記者、以他們為攻擊目標並進行檢查的行為,強調必須追究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責任者的責任,強調南蘇丹政府負有保護民眾不受滅絕種族罪、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危害的首要責任,表示關切的是,雖說已簽署《重振協議》,但強姦和性暴力等違法侵權行為繼續發生,可能構成國際罪行,包括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
重申迫切需要消除南蘇丹境內的有罪不罰現象,將所有應對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負責者繩之以法,還強調指出,正如《重振協議》第五章所確認,採取過渡期正義措施,包括《重振協議》所載措施,對於消除有罪不罰、促進民族和解及癒合創傷並確保可持續和平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支持非洲聯盟努力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與非盟和安會一樣對南蘇丹政府拖延和缺乏合作表示關切,非盟主席在2020年2月非盟執行理事會屆會開幕會上表示了這一關切,
表示嚴重關切南蘇丹特派團和秘書長發布的關於南蘇丹人權狀況的報告,還表示嚴重關切的是,根據2015年10月27日發布的非盟調查委員會關於南蘇丹的報告以及南蘇丹人權委員會2018年2月23日、2019年2月20日和2020年2月20日發布的報告,可能發生了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強調安理會希望這些和其他可信報告都能得到任何南蘇丹過渡期正義機制、包括根據《重振協議》所設機制的應有考慮,強調指出必須收集和保留證據,最終供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和其他問責機制使用,鼓勵在這方面做出努力,
承認南蘇丹政府批准《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具有重要意義,強烈呼籲立即全面執行該議定書,歡迎南蘇丹政府於2月7日簽署《制止和預防所有嚴重侵害兒童行為全面行動計劃》,表示注意到南蘇丹政府在談判促成衝突各方釋放兒童方面發揮的作用,但注意到,根據人權委員會2020年2月報告,2019年7月,據信仍有19000名兒童在南蘇丹人民國防軍和武裝反對派團體內,敦促所有各方作出進一步努力,立即停止招募兒童,釋放迄今招募的所有兒童,鼓勵在這方面作出進一步努力,特別是南蘇丹政府為此而認同《巴黎原則》,
表示注意到南蘇丹特派團和人權高專辦2018年2月聯合發布的「關於2016年7月危機以來南蘇丹意見和表達自由問題的報告」,表示持續關切對意見、表達和結社等自由的嚴重限制,譴責利用媒體傳播仇恨言論和傳遞煽動暴力侵害特定族裔群體的信息,這種做法有可能導致廣泛暴力、加劇衝突,促請南蘇丹政府立即譴責和打擊日益增多的仇恨言論和族裔暴力,促進人民之間的和解,
表示嚴重關切南蘇丹殘疾人的艱難困境,包括被遺棄、遭受暴力和無法獲得基本服務,強調要確保人道主義對策滿足殘疾人的特殊需求,
認識到極端氣候事件對南蘇丹人道主義局勢和穩定的不利影響,強調南蘇丹政府和聯合國需要就這些事件妥善進行風險評估並制定風險管理戰略,
表示嚴重迫切關注有近390萬人流離失所,人道主義危機持續不斷,據2020年2月糧食安全階段綜合分類報告,估計有529萬人面臨嚴重糧食不安全,還有720萬人需要生存援助,讚揚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夥伴和捐助方努力為民眾提供協調一致的緊急支助,促請國際社會繼續努力滿足南蘇丹人民的人道主義需求,
譴責各方阻撓平民通行並阻撓人道主義行為體接觸需要援助的平民,表示關切徵稅和收費問題妨礙在全國各地提供人道主義援助,關切地注意到關於強迫流離失所和拒絕人道主義准入正使平民糧食不安全狀況加劇的報告,回顧衝突各方需要根據國際法有關條款和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包括人道、公正、中立和獨立原則,允許並協助救濟人員、設備和用品全面、安全和不受阻礙地通行,允許及時向所有需要援助者、特別是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強烈譴責一切針對人道主義人員和設施的襲擊,自2013年12月以來,這類襲擊已導致至少116人死亡,包括2016年7月11日對特倫大院的襲擊以及對醫務人員和醫院的襲擊,震驚地注意到騷擾和恐嚇人道主義人員現象日趨增多,回顧指出,對人道主義人員和平民生存必需物體的襲擊可能構成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
表示深為讚賞南蘇丹特派團維和人員及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行動,在棘手環境下執行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包括保護受到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包括外國人,並穩定南蘇丹特派團營地內外的安全局勢,強調指出,秘書長不應接受任何對有效執行任務產生不利影響的國內限制條件,重點指出,缺乏有效的指揮和控制、拒絕服從命令、未能對襲擊平民行為作出反應、拒絕參加或進行南蘇丹邊遠地區的遠距離巡邏、裝備不足和財政拮据等因素可能對共同負責有效執行任務產生不利影響,
歡迎秘書長承諾嚴格實行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注意到南蘇丹特派團和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已採取各種措施消除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但仍表示嚴重關切關於南蘇丹境內維和人員據報實施性剝削和性虐待的指控,強調指出部隊和警察派遣國迫切需要、南蘇丹特派團酌情也需要以可信和透明方式迅速調查這些指控,迫切需要追究這類犯罪或不當行為責任人的責任,還強調指出需要根據第2272(2016)號決議防止這類剝削和虐待行為,並改進處理這些指控的方式,
認識到南蘇丹特派團在執行任務過程中面臨資源和能力方面的巨大挑戰,表示讚賞南蘇丹特派團不斷努力,確保在其營地內尋求保護的境內流離失所者的安全,同時認識到必須按照《關於境內流離失所問題的指導原則》,為境內流離失所者找到可持續的解決辦法,在這方面,着重指出需要通過預防性部署和巡邏等辦法,將特派團的存在擴大到流離失所地區以及可能回返和實際回返地區,強調南蘇丹特派團在平民保護點內外的態勢必須有靈活性,關於態勢和部署的決定必須與威脅分析保持銜接,
強調要消除有礙全面執行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及其後各項決議(包括第2242(2015)號決議)的持續障礙,就必須特别致力於增強婦女權能、婦女的參與和人權、協調一致的領導、一致的信息和行動及支持,以促使婦女參與各級決策,
強烈譴責政府和反對派部隊及其他團體對聯合國和伊加特的人員和設施發動襲擊,包括2012年12月蘇丹人民解放軍(蘇人解)擊落一架聯合國直升機、2013年4月對聯合國車隊的襲擊、2013年12月對南蘇丹特派團阿科博營地的襲擊、2014年8月身份不明的武裝團體擊落一架聯合國直升機、2014年8月逮捕和拘留伊加特監測和核查小組成員、2015年10月反對派部隊在上尼羅州拘留和扣押南蘇丹特派團人員和裝備、2016年2月對馬拉卡勒平民保護點的襲擊、2016年7月對朱巴平民保護點的襲擊、對特倫大院的襲擊、拘留和綁架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對南蘇丹特派團駐博爾、本提烏、馬拉卡勒和梅盧特營地的多次襲擊、據稱蘇人解部隊造成人員失蹤、3名聯合國所屬本國工作人員和1名南蘇丹承包商在上尼羅州死亡以及2018年12月南蘇丹政府官員拘留和虐待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小組成員,促請南蘇丹政府迅速全面完成對這些襲擊的調查並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認定南蘇丹局勢繼續對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要求衝突各方立即在南蘇丹全境停止戰鬥並開展政治對話,還要求南蘇丹領導人執行《重振協議》中宣布的永久停火以及他們分別於2016年7月11日和2017年5月22日促請實行的停火,執行2017年12月21日簽署的《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准入協議》,確保其後頒布的旨在指示指揮官管束部隊並保護平民及其財產的法令和命令得到充分執行;
2. 要求南蘇丹政府履行南蘇丹政府和聯合國簽署的《部隊地位協定》規定的義務,立即停止阻撓南蘇丹特派團執行任務,還要求南蘇丹政府立即停止阻撓國際和本國人道主義行為體援助平民,為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的行動自由提供便利,促請南蘇丹政府採取行動遏止任何妨礙南蘇丹特派團或國際和本國人道主義行為體的敵對行動或其他行動,追究這些行動責任人的責任,提醒南蘇丹政府,根據《部隊地位協定》,南蘇丹特派團執行規定任務無需事先授權或批准,敦促南蘇丹政府為南蘇丹特派團及其合作夥伴開展工作創造相互合作的氛圍;
3. 表示打算按照第2206(2015)、2290(2016)、2353(2017)、2428(2018)和2471(2019)號決議獲得通過所表明的意向,考慮對危害南蘇丹和平、穩定和安全的行為者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強調指出聯合國保護點不可侵犯,尤其特別指出那些直接或間接負有責任或共謀或參與襲擊南蘇丹特派團人員、房地和任何人道主義人員的行為的個人或實體可能符合指認標準,在這方面表示注意到秘書長2018年2月20日關於延長聯合國南蘇丹特派團任務期限的特別報告(S/2018/143),其中表示武器彈藥重新持續不斷流向南蘇丹直接影響到聯合國人員的安全和南蘇丹特派團執行任務的能力,還表示注意到非盟和安會2018年2月8日公報申明應使《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准入協議》各簽署方無法繼續戰鬥,特別指出安全理事會第2428(2018)號決議通過的措施,包括旨在使各方無法繼續交戰並防止出現違反《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准入協議》情況的軍火禁運措施;
4. 歡迎南蘇丹和平進程出現令人鼓舞的氣象,歡迎各方顯示出為推進和平進程創造必要條件的政治意願,歡迎交戰各方之間的戰鬥逐漸減少,促請各方充分執行《重振協議》,毫不拖延地設立該協議規定的機構;
5. 譴責所有各方違反《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協定》的行為,包括在攻擊中繼續訴諸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攻擊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的監測人員,破壞交戰各方之間建立信任措施,特別指出缺乏可行的安全安排可能會拖延和平進程,促請所有各方確保青年、婦女、不同群體、信仰團體和民間社會充分、有效和有意義的參與所有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的努力,還促請南蘇丹特派團協助各方作出這些努力;
6. 決定將南蘇丹特派團任務期限延至2021年3月15日;
7. 決定維持南蘇丹特派團部隊總人數,兵力上限為17000人,其中包括一支區域保護部隊,警力上限為2101人,包括88名懲戒幹事,表示準備考慮根據實地安全狀況對南蘇丹特派團相應作出必要調整;
8. 決定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如下,並授權南蘇丹特派團採取一切必要手段開展以下工作:
(a) 保護平民:
㈠ 在特派團能力範圍內保護部署區內受到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無論這種暴力來自何方,特別保護婦女和兒童,包括為此而繼續使用特派團的兒童保護顧問和婦女保護顧問以及軍警性別平等顧問和文職性別平等顧問,這些職位應迅速予以填補;
㈡ 制止針對平民、包括外國國民的暴力,在衝突易發地區,包括酌情在學校、禮拜場所、醫院、石油設施和可能回返地區,特別是在南蘇丹政府無法或未提供保護時,預先進行部署,積極開展巡邏,尤其關注境內流離失所者,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保護點和難民營內的民眾,以及人道主義人員和人權捍衛者,查明針對平民的威脅和襲擊,包括為此而定期同平民保持溝通並與人道主義組織、人權組織、民間社會和發展組織密切合作;
㈢ 加強實施全特派團預警戰略,包括制定信息獲取計劃,作為協調一致方法的一部分,以此開展情報收集、跟蹤和分析事件、監測、核查、預警和傳播工作和建立應對機制,包括應對針對平民且可能包括侵犯踐踏人權或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威脅和襲擊的機制,並為聯合國人員和設施可能進一步遭受襲擊做好防範準備;
㈣ 維護南蘇丹特派團平民保護點和保護點內的公共安全和安保;
㈤ 按照秘書長2016年11月10日特別報告(S/2016/951)第41段着重提出的要求,在特派團能力範圍內阻止和預防部署區內發生性暴力和性別暴力;
㈥ 開展斡旋、建立信任和提供協助以支持特派團的保護戰略,特別是在保護婦女和兒童方面,包括通過調解和社區參與等方式,協助預防、緩解和解決族群間衝突,以便在地方和國家一級促進持久和解,以此作為防止暴力和長期開展國家政權建設活動的一個重要部分,並在現有資源範圍內,與發展夥伴和社區代表尤其是婦女和青年合作和協調,為相關當局和民間社會組織制定和執行對性別敏感的社區減少暴力方案提供支助;
㈦ 協助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安全、知情、自願和有尊嚴地回返、異地安置、重新安置或融入收容社區創造安全環境,包括為此而監督和確保尊重人權,在符合和嚴格遵守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的情況下,與警察部門、安保和政府機構以及民間社會行為體協調開展相關重點保護活動,如關於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兒童和武裝衝突問題的宣傳活動,以及提供國際人道法、調查起訴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及衝突中性暴力以及其他侵犯踐踏人權行為方面的技術援助或諮詢,從而加強對平民的保護,打擊有罪不罰,推動問責;
㈧ 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和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協調,並在現有資源範圍內,支持為境內流離失所者離開聯合國平民保護點而安全、知情、自願和有尊嚴地回返、異地安置或就地融入提供便利;
(b) 為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創造有利條件:
㈠ 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密切協調,協助為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創造有利的安全條件,以便救濟人員快速和安全無阻地接觸南蘇丹境內所有需要援助者,及時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包括向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運送援助,回顧需要遵守國際法相關條款和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包括人道、公正、中立和獨立原則;
㈡ 酌情確保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確保執行規定任務所需設施和設備的安全;
(c) 支持執行《重振協議》及和平進程:
在特派團能力範圍內開展以下工作,支持執行《重振協議》及和平進程,同時認識到第10段所述任務對於為執行《重振協議》及和平進程創造有利環境至關重要:
㈠ 通過斡旋支持和平進程和執行《重振協議》,包括為此而提供諮詢或技術援助;
㈡ 參與並支持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執行停火監測和核查任務,包括為此而協助和支持該機制監測和報告違反行為,全面有效地查明違反行為的責任人;
㈢ 積極參與並支持重組後的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和其他執行機制的工作,特別是在地方一級;
(d) 監測和調查人權情況:
㈠ 監測、調查、核實並立即、公開和定期報告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包括可能構成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行為;
㈡ 監測、調查、核實和具體公開報告侵害和虐待兒童和婦女的行為,包括武裝衝突中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加快落實有關監測、分析和報告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的安排,加強對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的監測和報告機制;
㈢ 與聯合國防止滅絕種族罪行特別顧問合作,監測、調查和報告發表仇恨言論和煽動暴力事件;
㈣ 酌情與監測、調查和報告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包括可能構成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行為的國際、區域和國家機制進行協調,與它們共享有關信息並為其提供技術支持;
9. 強調指出和平進程只有在各方全力以赴並吸收民間社會、婦女和青年參與的情況下才能繼續下去,敦促各方本着誠意參與和平進程,以便為南蘇丹的和平與穩定達成必要妥協,指出安理會打算根據和平進程進展和《重振協議》執行情況,不斷積極審查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規定和組成;
10. 決定,根據第2304(2016)號決議規定,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應包括負責為朱巴及其周圍地區、必要時也為南蘇丹其他地區提供安全環境,授權南蘇丹特派團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包括在必要時採取有力行動和積極進行巡邏,以便:
㈠ 協助為安全和自由地出入朱巴和朱巴周圍地區創造條件,包括保護進出朱巴城的途徑以及城內的主要交通和運輸線;
㈡ 保護機場,確保機場繼續運行,並保護秘書長特別代表提出的朱巴人民生計不可缺少的朱巴地區關鍵設施;
㈢ 迅速有效地抵禦被確認準備襲擊或參與襲擊聯合國平民保護點、其他聯合國房地、聯合國人員、國際和本國人道主義行為體或平民的任何行為體;
11. 歡迎伊加特、非盟、非盟和安會和區域內各國努力尋求持久解決南蘇丹和平與安全挑戰的辦法,鼓勵它們繼續與南蘇丹領導人堅定協作,毫不拖延地履行根據停止敵對行動協議和《重振協議》作出的所有承諾,着重指出伊加特與聯合國和非盟合作支持全國對話,敦促伊加特任命重組後的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主席;
12. 申明南蘇丹特派團不受限制地使用其所有基地包括但不限於通平基地以執行任務的至關重要性,為此促請南蘇丹政府履行義務,按照《部隊地位協定》保障南蘇丹特派團不受限制地進入聯合國房地;
13. 回顧第2086(2013)號決議,重申S/PRST/2015/22號主席聲明中闡述的維和基本原則,包括當事方同意、中立以及非自衛和履行授權不使用武力,確認每個維持和平特派團的任務規定都是針對有關國家的需要和情況制訂,安全理事會期望它規定的授權任務得到充分執行;
14. 強調在決定如何使用特派團現有能力和資源時,必須優先考慮保護平民,強調指出上文第8和10段規定的南蘇丹特派團任務包括有權使用一切必要手段以完成規定任務,特別是保護平民,還強調指出此類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在南蘇丹特派團能力範圍內守衛部署區內的平民保護點,在保護點周圍劃定任何部隊都不能用於敵對目的的區域,包括酌情將無武器區擴展至南蘇丹特派團平民保護點,消除對保護點的威脅,搜查試圖進入保護點的個人,沒收保護點內或試圖進入保護點的人員持有的武器,將武裝分子從平民保護點清除出去並禁止他們進入保護點;
15. 確認建立信任、提供協助、開展調解和社區參與的重要性,鼓勵南蘇丹特派團酌情並在可能情況下,探索如何利用這些做法來增強能力以支持特派團的提供保護、收集信息和了解局勢等活動,並執行規定任務,包括保護平民;
16. 請南蘇丹特派團優先增強部隊機動性,以便在出現保護新風險和新威脅的地區,包括在偏遠地區更好地執行任務,鼓勵南蘇丹特派團在現有資源範圍內優先部署部隊,配置以適當的空中、陸地和水上資產;
17. 要求並鼓勵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綜合一體的南蘇丹特派團開展行動,協調聯合國系統在南蘇丹共和國的所有活動,並開展斡旋,領導聯合國系統在南蘇丹協助重組後的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非盟、伊加特和其他行為體以及有關各方執行《重振協議》,促進法治、和平與和解,在這方面特別指出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的關鍵作用和南蘇丹特派團支持該機制執行任務的重要性,為此重申聯合國與區域組織和其他行為體協調,為推進各方政治對話、促進實現持久停止敵對行動以及領導各方開展包容性和平進程所發揮的關鍵作用;
18. 請南蘇丹特派團加強性暴力和性別暴力預防和應對活動,包括通過與性暴力受害者和婦女組織互動協作,確保將性暴力和性別暴力風險納入特派團的數據收集、威脅分析和預警系統,還請南蘇丹特派團在整個任務期內充分考慮到性別平等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重申軍警和文職性別平等顧問、特派團各個組成部分性別平等問題協調人、性別平等問題專門知識和能力建設對於以促進性別平等的方式執行特派團任務方面的重要性;
19. 請南蘇丹特派團繼續在易發衝突或出現保護新風險或新威脅的地區,諸如性暴力和性別暴力高發地區,包括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高度集中地點等地區加強和擴大特派團的存在並積極開展巡邏,特別關注婦女和兒童,包括在所有地區和人口流動主要路線上遵循特派團的預警戰略,以便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最終安全、知情、自願和有尊嚴地回返、異地安置、重新安置或融入收容社區創造安全環境,並定期審查南蘇丹特派團在各地的部署情況,確保部隊處於履行任務的最佳位置;
20. 確認維和任務的有效執行是所有利益攸關方的責任,取決於若干關鍵因素,包括明確制定的合乎實際和可以實現的任務規定;政治意願、領導力、各級績效和問責制度;適足資源;培訓和裝備;政策、規劃和行動準則;
21. 歡迎秘書長採取舉措規範聯合國維和績效文化,回顧安理會第2378(2017)和2436(2018)號決議請秘書長確保利用關於維和行動成效的業績數據改進特派團行動,包括用於作出關於部署、補救、遣返和獎勵的決定,重申支持制定一個全面綜合的業績政策框架,其中確定明確的業績標準,用以評價所有參與和支助維和行動的聯合國文職人員和軍警人員的業績,以此促進有效和全面執行各項任務規定,該框架應納入以明確和妥善界定的基準為基礎的全面和客觀的方法,以確保對業績不佳進行問責,對出色業績予以獎勵和表彰,促請聯合國按第2436(2018)號決議所述將該框架適用於南蘇丹特派團,特別是根據第2436(2018)號決議對業績不佳情況進行調查和立即採取行動,包括輪調、遣返、替換或開除業績不佳的南蘇丹特派團軍警人員或文職人員,包括特派團領導人和特派團支助人員,注意到秘書長努力制定一個全面的業績評估制度,請秘書長及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爭取增加南蘇丹特派團內婦女人數,確保婦女充分、有效和有意義地參與行動所有方面;
22. 請秘書長對嚴重不當行為、性剝削和性虐待及性騷擾採取零容忍政策,包括為此而充分利用秘書長特別代表的現有權力以確保對特派團工作人員問責並為此做出有效的特派團支助安排,回顧安理會S/PRST/2015/22號主席聲明和第2272(2016)號決議,請秘書長繼續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南蘇丹特派團所有軍警和文職人員,包括特派團領導人和特派團支助人員,充分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對所有性剝削和性虐待指控進行調查,並通過提交安理會的報告使安理會充分了解特派團在此方面的進展情況,包括報告審查的開始、商定最後時限和審查結果,強調指出必須防止此類剝削和虐待行為,必須按第2272(2016)號決議要求改進對此類指控的處理,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繼續採取適當的預防行動,包括審查所有人員、部署前和特派團內提高認識培訓,確保對涉及本國人員的不端行為案件充分追責,包括酌情由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及時調查性剝削和性虐待指控,追究行為人責任,在有可信證據表明某一軍事單位或建制警察單位普遍或整體有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時將其遣返回國;
23. 請南蘇丹特派團確保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的任何支助都是嚴格按照《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予以提供;
24. 請南蘇丹特派團在現有資源範圍內,協助第2206(2015)號決議第16段所設委員會和同一決議所設專家小組執行第2428(2018)號決議通過的措施,包括有關軍火禁運的規定,尤其鼓勵南蘇丹特派團與專家小組及時交流信息,敦促所有各方和所有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確保同專家小組合作,還敦促所有有關會員國確保專家小組成員的人身安全和通行無阻,尤其是接觸人員、查閱文件和進入有關地點,以便專家小組執行任務;
25. 最強烈地譴責對南蘇丹特派團人員和聯合國設施以及伊加特人員和設施的襲擊和威脅,包括2018年12月南蘇丹政府官員阻撓、拘留和虐待停火和過渡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小組成員,強調指出這些襲擊可能違反《部隊地位協定》並(或)構成戰爭罪,要求各方尊重聯合國房地的不可侵犯性,立即停止並不對聚集在聯合國設施內的人施行暴力,重申南蘇丹政府必須遵守《部隊地位協定》的條款,還要求立即安全釋放被拘留和綁架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
26. 譴責2016年2月在馬拉卡勒發生的衝突和2016年7月在朱巴發生的交戰,敦促聯合國不斷根據經驗教訓在整個南蘇丹特派團進行改革,提高它執行任務、特別是執行保護平民任務的能力,改進南蘇丹特派團的指揮系統,提高南蘇丹特派團的行動效力,加強人員安全保障,提高南蘇丹特派團處理複雜局面的能力;
27. 最強烈地譴責襲擊和搶劫食物和藥品等人道主義援助物資,以及襲擊房地包括醫院、醫療設施和倉庫的行為,要求各方根據國際法相關條款和聯合國緊急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包括人道、公正、中立和獨立原則,讓救濟人員、設備和用品能夠迅速、安全和不受阻礙地通行,及時把人道主義援助送到南蘇丹各地所有需要援助者手中,特別是送到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手中,停止將醫院、學校和其他民用房地用於可使其遭受攻擊的目的,強調指出有義務尊重和保護所有醫務人員和專門履行醫務職責的人道主義人員及其交通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又強調指出境內流離失所者或難民的回返或其他持久解決辦法必須在保障尊嚴和安全的情況下,自願知情地進行,指出平民行動自由及其尋求庇護的權利必須得到尊重;
28. 要求各方立即停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包括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追究違法施暴者的責任,以終止目前有罪不罰現象循環往復的局面;
29. 譴責衝突各方所有違反適用國際法的行為,特別是侵害兒童行為,強烈敦促衝突各方執行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2018年12月17日通過的關於南蘇丹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結論中呼籲採取的行動,包括立即釋放各方隊伍中的所有兒童,並採取步驟停止和防止殺害和殘害兒童行為,歡迎一些團體釋放了兒童,強烈敦促南蘇丹政府制定和執行一項處理所有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的全面行動計劃,還強烈敦促蘇人解反對派執行停止和防止招募和使用兒童以及殺害和殘害兒童的行動計劃,着重指出南蘇丹政府必須向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提供及時和適當的重返社會和康復援助,儘量減少再被招募的風險,同時確保滿足女童和殘疾兒童的特殊需要,包括為其提供保健、心理社會支持和教育方案,促請國際社會協助開展這些工作;
30. 請南蘇丹特派團繼續根據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第1612(2005)號決議及其後各項決議,就制定和執行行動計劃與衝突各方進行對話,並支持旨在釋放全國各地與武裝團體和部隊有關聯的兒童的努力;
31. 歡迎《重振協議》承諾包容婦女參與,包括訂立了最低35%婦女代表比例,促請所有各方做出更多以確保這些最低限度承諾得以履行,確保婦女充分、有效和有意義地參加和參與各個方面和各級的政治領導、和平進程和過渡期政府,請南蘇丹特派團協助這些努力;
32. 強烈敦促南蘇丹人民國防軍和蘇人解反對派及其他武裝團體防止再次施行性暴力,敦促南蘇丹政府和蘇人解反對派履行它們作出的防止衝突中性暴力的聯合和單方承諾及行動計劃,把重點置於預防、問責以及加強對受害者的援助,鼓勵南蘇丹政府和蘇人解反對派採取以倖存者為中心的辦法防止和應對衝突局勢和衝突後局勢中的性暴力,設立內部紀律機制,包括秘密舉報機制,並在部隊和平民中傳播這一信息,強烈敦促南蘇丹人民國防軍領導層明確下令防止衝突中性暴力行為,要求南蘇丹政府表明已採取具體步驟追究部隊中性暴力犯罪行為人的責任,包括根據安理會第2467(2019)號決議及時調查、起訴和懲處施暴者,酌情賠償受害者,請南蘇丹特派團按第17段協助各方開展這些活動;
33. 敦促《解決南蘇丹共和國衝突重振協議》各方按照《重振協議》第二章的要求,使民用地區非軍事化,從而減少小武器和其他武器的擴散和濫用;
34. 特別指出真相調查與和解對於南蘇丹實現和平至關重要,為此強調指出《重振協議》規定設立的真相、和解和消除創傷委員會是南蘇丹建設和平進程的一個重要部分,目的是領頭努力實現民族團結,促進和平、民族和解並消除創傷;
35. 促請南蘇丹政府考慮到《重振協議》第五章第3.2.2段,追究所有對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負責者的責任,確保所有性暴力受害者平等獲得法律保護和平等訴諸司法的機會,在此過程中保證平等尊重婦女和女童的權利,指出執行過渡期正義措施,包括《重振協議》所載措施,是消除創傷和實現和解的關鍵,特別指出法治對推進和平進程的重要性,敦促南蘇丹政府優先恢復和改革法治和司法部門,在這方面歡迎南蘇丹政府在南蘇丹特派團協助下為部署流動法院採取步驟,還敦促南蘇丹政府在這方面採取進一步步驟,鼓勵南蘇丹特派團支持這些努力,包括為此提供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
36. 表示注意到非洲聯盟為按照《重振協議》第五章規定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採取的步驟以及聯合國迄今為止開展的工作,歡迎非洲聯盟正式邀請聯合國為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提供技術援助,請秘書長在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方面繼續為非洲聯盟委員會和南蘇丹政府提供技術援助,並繼續為執行《重振協議》第五章其他方面,包括為設立真相、和解和消除創傷委員會及補償和賠償局提供技術援助;
37. 表示注意到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18年2月8日公報,在此方面促請南蘇丹政府毫不拖延地與非洲聯盟簽署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的諒解備忘錄,還促請國際社會為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提供支持;
38. 促請南蘇丹政府迅速以透明方式進一步採取行動,按照其國際義務完成當前對侵犯踐踏人權的指控開展的調查,鼓勵它公布這些調查的報告;
報告
39. 請秘書長按照最佳做法,對南蘇丹特派團進行獨立的戰略審查,評估南蘇丹和平與安全方面的挑戰,並不遲於2020年12月15日就此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在廣泛磋商基礎上,包括但不限於與相關過渡期政府機構、人道主義和發展行為體和民間社會組織的磋商,根據和平進程發展情況,提出關於南蘇丹特派團任務及其文職、警務和軍事各組成部分可能調整重組的詳細建議;
40. 請秘書長繼續每月報告違反《部隊地位協定》和阻撓南蘇丹特派團的行為;
41. 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90天內、其後每隔90天在一份綜合書面報告中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南蘇丹特派團任務執行情況以及阻撓南蘇丹特派團執行任務的情況,特別指出,報告應包括關注下列問題並匯總所有相關行為體的視角:
• 關於南蘇丹特派團如何致力於履行保護平民職責的具體詳細報告,包括但不限於部隊及時響應和履行任務情況以及在新地區開展巡邏、預防性部署和社區互動協作的情況,
• 執行任務過程中顧及貫穿各領域的性別平等問題的情況,
• 為制止和防止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而採取的步驟,
• 婦女參與和平進程的情況,分析特派團關於這一問題的政治互動協作,
• 為加強聯合國人員安全保障所採取的步驟,
• 分析部隊和警察的業績和輪調,包括特派團行動進展和對業績不佳採取的問責措施,以及任何關於對執行任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本國限制條件的信息,
• 關於人權問題的紮實報告,
• 關於人權盡職政策實施進展的報告;
42. 請秘書長通過每90天提交的定期報告,報告按上文第36段要求提供技術援助的情況,邀請非洲聯盟與秘書長分享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的進展情況,供秘書長編寫報告時參考,表示安全理事會打算在收到秘書長報告後,根據國際標準評估為設立混合法庭已開展的工作;
43.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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