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521號決議
← | 2520(2020) | 聯合國安理會第2521(2020)號決議 S/RES/2521(2020) 2020年5月29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522(2020) |
經書面投票以12票贊成,0票反對,3票棄權(中國、俄羅斯聯邦、南非)通過 |
聯合國 | S/RES/2521 (2020)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29 May 2020 |
第2521(202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於2020年5月29日通過安全理事會,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南蘇丹局勢的各項決議、主席聲明和新聞談話,
歡迎南蘇丹和平進程出現令人鼓舞的氣象,包括開始組建重振後的民族團結過渡政府,確認這是《重振協議》簽署方朝着可持續和平邁出的重要一步,還歡迎各方顯示出妥協精神和政治意願,以便為推進和平進程創造必要條件,
表示讚賞政府間發展組織(伊加特)在推進南蘇丹和平進程中發揮領導作用,着重指出2018年《解決南蘇丹共和國衝突重振協議》(《重振協議》)是和平進程向前邁出的重要一步,為在南蘇丹實現可持續和平與穩定提供了機會之窗,讚揚聖艾智德團體不斷開展調解以促進《重振協議》簽署方與非簽署方之間的政治對話,促請南蘇丹各方表現出和平解決衝突的政治意願,
確認《重振協議》簽署以來政治暴力有所減少,永久停火在該國多數地區得以維持,還確認重振後的民族團結過渡政府在應對冠狀病毒病大流行方面的努力,
重申關切南蘇丹的政治、安全、經濟和人道主義局勢,強調沖突不可能有軍事解決辦法,
強烈譴責過去發生和正在發生的侵犯踐踏人權及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還譴責騷擾民間社會、人道主義人員和記者和以他們為目標的行為,強調必須追究應對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負責者的責任,強調重振後的民族團結過渡政府負有首要責任來保護民眾免遭滅絕種族、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的禍害,為此敦促重振後的民族團結過渡政府儘快與非洲聯盟簽署關於設立南蘇丹混合法庭的諒解備忘錄,
表示深為關切關於挪用資金的報道,這些活動破壞南蘇丹的穩定與安全,可能對社會和個人造成破壞影響,削弱民主體制,破壞法治,使暴力衝突持續下去,便利非法活動,使人道主義援助被挪用或使運送複雜化,並破壞經濟市場,
表示注意到聯合國專家小組最後的2020年報告(S/2020/342),
認定南蘇丹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表示深為關切南蘇丹境內持續的戰鬥,譴責違反《重振協議》和《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協定》的行為;
2. 敦促南蘇丹領導人最後確定重振後的民族團結過渡政府組建事宜,充分執行《重振協議》所有各項規定,根據國際法相關規定和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包括人道、公正、中立和獨立等原則,允許全面、安全和不受阻礙的人道主義准入,幫助確保人道主義援助及時運達所有需要援助者;
軍火禁運和檢查
3. 決定將第2428(2018)號決議第4段規定的軍火方面措施延長至2021年5月31日,並重申第2428(2018)號決議第5段的規定;
4. 決定根據《重振協議》所有各項規定的執行進展以及《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協定》和《重振協議》停火規定的遵守情況審查第3段續延的措施,還決定不遲於2020年12月15日對第3段續延的措施進行中期審查,並表示隨時準備根據局勢考慮調整第3段續延的措施,包括予以修改、暫停、解除或加強;
5. 為此請秘書處與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及重組後的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協調,在2020年10月31日前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報告,評估軍火禁運在推動實施《重振協議》方面的作用,闡述擬定基準的備選方案,並與重振後的民族團結過渡政府協商,根據《重振協議》執行進展,包括《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協定》和《重振協議》停火規定的遵守情況,評估軍火禁運措施,表示安理會打算在2020年12月15日前審查提交安理會的備選方案;
6. 強調指出,根據第2428(2018)號決議第5段提交的通知或豁免申請應列有所有相關信息,包括待運裝備的用途、最終用戶、技術規格和數量,並酌情說明供應商、擬議交貨日期、運輸方式和貨運路線;
7. 特別指出,違反本決議的軍火貨運有可能助長衝突、導致進一步的不穩定,強烈敦促所有會員國採取緊急行動,在本國境內查找和防止此類貨運;
8. 促請所有會員國,特別是南蘇丹鄰國,根據各自國內的授權和立法並遵循國際法,特別是海洋法和相關的國際民用航空協定,在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認為在本國境內,包括在港口和機場的運往南蘇丹的貨物中有第2428(2018)號決議第4段禁止供應、出售或轉移的物項時,檢查所有這些貨物,以確保這些規定得到嚴格執行;
9. 決定授權所有會員國且所有會員國應在發現第2428(2018)號決議第4段禁止供應、出售或轉移的物項時,予以沒收和處置(例如予以銷毀或使其無法使用、存放或移交給原產國或目的地國以外的其他國家處置),還決定所有會員國都應在此方面開展合作;
10. 要求任何會員國在按照本決議第8段進行檢查時,立即向委員會提交初步書面報告,特別是說明檢查的理由和結果以及是否獲得合作,如發現禁止供應、出售或轉移的物項,還要求這些會員國在30天內向委員會提交後續書面報告,提供檢查、沒收和處置的相關細節和轉移的相關細節,包括對物項、其來源和預定目的地的描述(如果初次報告中沒有這些信息);
定向制裁
11. 決定將第2206(2015)號決議第9和12段規定的旅行和金融措施延長至2021年5月31日,並重申第2206(2015)號決議第10、11、13、14和15段的規定以及第2428(2018)號決議第13、14、15和16段的規定;
12. 決定根據《重振協議》所有各項規定的執行進展以及與侵犯踐踏人權有關的事態發展審查上文第11段續延的措施,決定不遲於2020年12月15日對第11段續延的措施進行中期審查,並表示隨時準備考慮調整第11段的措施,包括予以修改、暫停、解除或加強,以應對局勢;
13. 特別指出安理會願意實施定向制裁,以支持在南蘇丹謀求實現包容和可持續的和平;
14. 重申第2206(2015)號決議第9段的規定適用於個人,第2206(2015)號決議第12段的規定適用於被第2206(2015)號決議第16段所設委員會(「委員會」)指認應受此類措施制約的那些負責、共謀或直接或間接參與威脅南蘇丹和平、安全或穩定的行動或政策的個人和實體,還重申第2206(2015)號決議第9和12段的規定適用於被委員會指認應受此類措施制約、屬於參與或其成員參與本段和第15段所述活動的任何實體,包括任何南蘇丹政府、反對派、民兵或其他團體的領導人或成員的個人;
15. 特別指出上文第14段所述行動或政策可包括但不限於:
(a) 旨在或實際上擴大或延長南蘇丹衝突或阻礙和解或和平談判或進程的行動或政策,包括違反《重振協議》或《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協定》;
(b) 危及過渡期各項協議或有損南蘇丹政治進程,包括有損《重振協議》第4章的行動或政策;
(c) 在南蘇丹籌劃、指揮或實施違反適用的國際人權法或國際人道法的行為或踐踏人權的行為;
(d) 以平民包括婦女和兒童為攻擊目標,為此策劃、指揮或實施暴力行為(包括殺害、殘害、實施酷刑、強姦)、綁架、強迫失蹤、強迫流離失所,或襲擊學校、醫院、宗教場所或平民尋求避難的地方,或實施其他嚴重踐踏侵犯人權、違反國際人權法或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
(e) 在南蘇丹策劃、指揮或實施涉及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行為;
(f) 武裝團體或武裝部隊在南蘇丹武裝衝突中使用或招募兒童;
(g) 阻礙國際維和、外交或人道主義特派團在南蘇丹的活動,包括阻礙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的活動,或阻礙人道主義援助的運送、分發或獲取;
(h) 攻擊聯合國特派團、國際安全隊伍或其他維和行動或人道主義人員;
(i) 直接或間接為委員會指認的個人或實體行事或代表他們行事;或
(j) 武裝團體或犯罪網絡通過非法開採或買賣自然資源從事破壞南蘇丹穩定的活動;
16. 表示關切關於挪用和轉移公共資源的報道,這類行為對南蘇丹的和平、安全與穩定構成風險,表示嚴重關切關於金融不當行為以及缺乏透明度、監督和金融治理等問題的報道,這些對南蘇丹的和平、穩定與安全構成風險,為此特別指出,參與旨在或實際上擴大或延長南蘇丹衝突的行動或政策的個人可被列名受旅行和金融措施制約;
制裁委員會/專家小組
17. 強調必須視需要定期與相關會員國、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以及聯合國南蘇丹特派團(南蘇丹特派團)磋商,特別是同鄰國和區域內國家磋商,以確保本決議規定的措施得到全面執行,為此鼓勵委員會考慮適時適情由主席和(或)委員會成員走訪選定國家;
18. 決定將第2428(2018)號決議第19段規定的專家小組任務期限延長至2021年7月1日,並決定專家小組應在與委員會討論後,至遲於2020年12月1日向安理會提交中期報告,至遲於2021年5月1日提交最後報告,除應提交報告的月份外,每月通報最新情況;
19. 請專家小組根據第2242(2015)號決議第6段納入必要的性別平等專長能力,並鼓勵專家小組將性別平等作為貫穿各領域的問題納入各項調查和報告;
20. 促請各方和所有會員國,特別是南蘇丹鄰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確保與專家小組合作,包括提供任何關於從南蘇丹向金融、財產和商業網絡非法轉移財富的信息,還敦促所有相關會員國確保專家小組成員的安全和不受阻礙的通行便利,尤其是接觸人員、獲取文件和進入場地,以便專家小組執行任務;
21. 請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和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特別代表根據第1960(2010)號決議第7段和第1998(2011)號決議第9段的規定,與委員會分享相關信息,並邀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酌情與委員會分享相關信息;
22. 回顧第2514(2020)號決議概述的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特別是關於監測、調查、核實並報告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第8(d)段;
23. 鼓勵南蘇丹特派團與專家小組及時交流信息,並請南蘇丹特派團在任務和能力範圍內協助委員會和專家小組;
24. 邀請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酌情與安理會分享其對各方執行《重振協議》、遵守《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協定》以及便利人道主義准入暢通無阻和安全等方面所作評估的相關信息,還表示打算繼續實施任何適當的制裁以應對局勢;
25.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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