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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59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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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3(2021) 聯合國安理會第2594(2021)號決議
S/RES/2594(2021)
2021年9月9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595(2021)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安理會2021年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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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594 (2021)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09 September 2021

第2594(202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21年9月9日第8852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重申安全理事會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回顧安理會以往涉及維持和平問題的相關決議和主席聲明,重申維持和平基本原則,諸如當事方同意、中立以及非自衛和履行授權不使用武力,

強調指出,政治解決優先應成為聯合國解決衝突方針的標誌,包括通過調解、斡旋、監測停火、協助執行和平協定等途徑解決衝突,

特別指出維持和平作為聯合國可用於促進和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最有效工具之一的重要性,重申持久和平並不能僅通過軍事和技術干預手段得以實現或維持,而需憑藉政治解決辦法,堅信政治解決應是聯合國和平行動籌劃和部署的導向,理解聯合國和平行動是指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

認識到維持和平在為穩定與持久和平創造條件方面發揮的關鍵作用,聯合國和平行動需有綜合戰略,其中闡明走向過渡和實現可持續和平的明確路徑,着重指出,應將聯合國和平行動過渡理解為一個戰略進程,旨在以支持建設和平目標和建立可持續和平的方式調整重組聯合國的戰略、足跡和能力,支持和加強國家自主,這一進程以行動背景以及東道國及其民眾的國家優先事項和需求為依據,包括與地方社群和民間社會以及相關的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互動,婦女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其中,並納入青年和殘疾人,

重申各國負有保護本國全境內民眾的首要責任,認識到特派團調整重組可能意味着平民面臨的風險增加,特別是對婦女、青年、兒童、殘疾人的風險,有的情況下意味着有必要增強國家保護本國平民的能力,強調安全部門改革、減貧措施、性別平等、人權監測和報告、促進法治和善治以及擴大合法國家權力對於確保長期保護平民以及對於鞏固和平與穩定的重要性,表示注意到過渡期正義、包容的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正常而有效的兒童保護服務、國家小武器和輕武器管理以及有組織犯罪問題和反腐敗措施對於增強穩定具有關聯性,重申發展、和平與安全和人權相互關聯,相輔相成,還回顧大會題為「變革我們的世界: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的第70/1號決議,

認識到各國根據國際法規定負有尊重和保障本國境內和受本國管轄的所有人的人權這一首要責任,肯定保護和促進人權者、民間社會組織、記者和其他媒體工作者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重要作用,

重申致力於解決武裝衝突對婦女、青年和兒童的影響,回顧安理會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265(1999)號決議、關於青年與和平與安全的第2250號決議、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第1261(1999)號決議和關於武裝衝突和相關人道主義危機對殘疾人造成的格外嚴重影響的第2475(2019)號決議以及其後關於這些議程的所有決議,

重申決心在和平行動任務規定中列入有序、已獲授權任務的執行預期產生的成果,並酌情明確列明實現這一成果的工作優先次序,反映為可持續和平創造有利條件的必要性,理解優先次序是指特派團側重於那些具體的已獲授權工作,這些工作以最新的衝突分析和規劃為依據,且據評估能夠因應實地不斷變化的需求,還理解有序是指根據授權任務中列明的符合東道國境內和平與安全需要的戰略願景,按照邏輯、隨時間推移靈活地執行授權任務,朝着鞏固和平的方向發展,

認識到,有效執行維持和平任務是所有利益攸關方的責任,並取決於若干關鍵因素,包括明確界定、現實和可實現的任務,所有各級的政治意願、領導力、業績和問責,適足資源,政策、規劃和行動準則,培訓和裝備,歡迎聯合國、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及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之間進一步互動和對話,以改進業績並為任務擬訂決策提供參考意見,

重申安理會相信,聯合國維持和平,包括特派團過渡進程,是匯集整個聯合國系統的貢獻和決心的獨特全球夥伴關係,重申致力於加強這一夥伴關係,包括確保在儘可能早的階段對過渡採取連貫、綜合和有計劃的辦法,

注意到秘書長作出努力,通過其「以行動促維和」倡議和「以行動促維和+」倡議動員所有合作夥伴和利益攸關方支持更有效的聯合國維持和平工作,這些倡議重點指出,必須推進政治解決,加強對平民的保護,增進維持和平人員的安全和安保,落實婦女與和平與安全議程,支持有效執行和問責,增進維持和平夥伴關係,加強維持和平行動和維持和平的作為,並增強維持和平對建設和平及保持和平的影響力,

重申應將「保持和平」廣義理解為構建社會共同願景的一個目標和進程,確保顧及社會各方面、各階層民眾的需求和人權,保持和平包括促進正義和問責等活動,旨在防止衝突爆發、升級、延續和復燃,消除衝突根源,協助衝突各方停止敵對行動,實現民族和解,走向恢復、重建和發展,強調保持和平是一項共同任務和責任,需由政府和所有其他國內利益攸關方承擔,其各個方面應貫穿聯合國在衝突所有階段開展的工作的所有三個支柱,且需持續得到國際關注和援助,

1. 強調指出和平行動在尋求可持續政治解決辦法及建設和平方面發揮的關鍵作用,在此方面強調和平行動需在過渡綜合規劃和協調階段儘早與駐地協調員、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其他聯合國機構、基金和方案以及東道國和包括民間社會在內的其他國內利益攸關方互動協作,還強調,為了可以持續,過渡規劃進程應考慮到廣泛的挑戰,包括穩定、治理和法治面臨的風險,以及政治、經濟、發展、人道主義和人權情況;

2. 秘書長結合具體國家過渡走向和平的更廣泛背景規劃聯合國和平行動的過渡,擬訂着眼於實現聯合國派駐力量的戰略、足跡和能力的調整重組的特派團過渡戰略,在此過程中聽取各級利益攸關方的意見,包括與國家當局、駐地協調員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地方社群和組織以及對建設和平作出貢獻者等方面密切協商,使婦女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並納入青年、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以及相關國際金融機構和聯合國各基金、方案和機構,還要求這些特派團戰略列明所有相關的聯合國利益攸關方的作用和責任,並酌情規定明確和現實的基準和指標,用于衡量可能影響調整重組的因素和情形,以確保成功和持久的過渡;

3. 鼓勵國家政府在和平行動過渡之前制定和執行保護平民的全面國家計劃、政策或戰略,其中包括國家基準,請秘書長指示聯合國和平行動與東道國政府、其他聯合國實體、民間社會,包括婦女和青年、保護和促進人權者,以及國際金融機構和所有相關利益攸關方互動,應東道國政府請求,按照聯合國和平行動過渡戰略,協助制定、執行和監測國家過渡戰略和計劃,包括關於保護平民、人權和伸張正義的國家戰略和計劃;

4. 強調指出,必須根據關於實地局勢的準確可靠信息以及與所有相關利益攸關方協商對平民以及聯合國人員、房地和資產所受威脅作出的現實評估,酌情訂立明確、可實現、有序和優先排序的任務,秘書長向安全理事會提供綜合、基於證據、由數據驅動的分析、戰略評估和坦率的諮詢意見,以便必要時根據實地現實情況重新評價特派團組成和任務規定,重申在安全理事會內必須更多認識到安理會各項決定所涉的安全、資源和外勤支助問題並在適當的聯合國論壇就這些問題作出透明報告,強調指出有必要確保執行有助於保護實地平民的任務,還要求通過明確、現實和可衡量的基準衡量安全理事會決議規定的優先任務的執行進展;

5. 表示經妥善配置、具備必要的能力和職能、能在過渡期間支持保護平民工作的聯合國派駐力量的重要性,還表示打算酌情考慮採取適當措施,使經授權和調整重組的聯合國派駐力量能夠提供這樣的支持,包括為此而支持建立早期預警和快速反應系統並培訓如何使用,部署流動監測小組,促進地方危機調解,利用與面臨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等暴力風險的民眾進行溝通和外聯的戰略,推進衝突預防、緩解及和解,包括為此促進和支持族群間對話和減少社區暴力,在國家當局與地方社區之間建立信任,支持社區警務舉措或其他非武裝保護平民方法,回顧各國對保護各自全境內民眾負有首要責任;

6. 秘書長確保在特派團規劃、任務執行和審查的所有階段以及整個過渡進程中納入全面的性別分析和性別問題技術專門能力,並將性別觀點納入主流,確保婦女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納入青年以及保障殘疾人利益的措施,還請秘書長確保在特派團任務和特派團過渡的所有優先和有序階段充分兼顧他們的需要;

7. 秘書長進一步加強聯合國警務、司法和懲戒活動之間以及聯合國軍警組成部分酌情與東道國有關當局之間的協調,以期支持國家在這些領域發揮關鍵職能的能力,確認,根據東道國的需要,加強遵循適用國際法且具有代表性、能夠作出回應和負責任的東道國安全部門和法治機構的能力,這對於建立可持續和平至關重要,還請秘書長對各個相關維持和平特派團支持恢復和擴大合法國家權力和安全部門改革的任務執行情況進行審查,以期查明過渡規劃方面的經驗教訓,並在其提交安全理事會的相關維持和平行動定期報告中列入信息,說明在執行支持恢復和擴大合法國家權力和安全部門改革的任務時面臨的挑戰、出現的最佳做法和吸取的經驗教訓,以促進過渡規劃工作;

8. 強調必須根據安全理事會第2518(2020)號決議和其他相關決議,包括關於加強追究針對維持和平人員實施罪行的責任的第2589(2021)號決議,以及與「改善聯合國維和人員安保」報告有關的加強安全和安保行動計劃,增進維持和平人員的安全和安保,注意到過渡之前和過渡期間面臨的特殊風險,為此秘書長繼續採取所有適當措施增進維持和平人員的安全和安保,包括為此根據綜合、基於證據、由數據驅動的分析和戰略評估,向安全理事會提供諮詢意見,以便必要時根據實地實際情況重新評價安全和安保風險以及特派團的組成和任務;

9. 促請秘書長和外地特派團在進一步制定和執行相關的聯合國過渡政策和指令,包括秘書長關於制定連貫一致的聯合國過渡進程的規劃指令及綜合評估和規劃政策時借鑑過渡經驗教訓,還促請秘書長繼續加強過渡進程的規劃和管理,進一步加強關於過渡的組織學習和指導;

10. 確認根據安理會第2282(2016)號決議與建設和平委員會大力協調、保持一致及合作的重要性,為此重申安理會打算定期請建設和平委員會提供具體、有針對性的戰略諮詢意見,審議和借鑑這些意見,包括為了協助使建設和平及保持和平所需的較長期視角反映於和平行動的組建、審查和調整重組;

11. 大力鼓勵建設和平委員會繼續充分利用自身在召集聯合國機構、會員國、國家當局以及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國際金融機構等所有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方面的作用,確保對建設和平及保持和平採取綜合、戰略性、連貫一致、協調和促進性別平等的辦法,特別是推動在過渡之前制定共同目標和優先事項,為此秘書長在向安全理事會作出相關報告前與建設和平委員會聯絡,以便利建設和平委員會及時向安理會提供補充諮詢意見;

12. 確認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對建設和平和過渡的貢獻,促請秘書長在規劃和實施過渡進程時酌情與相關的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協商,確保過渡計劃明確闡述這些組織的潛在作用;

13. 認識到建設和平籌資仍是一項重大挑戰,表示注意到大會決定在第七十六屆會議期間召開一次高級別會議,以推進、探討和審議確保為建設和平提供適足、可預測和可持續資金的各種備選方案,重申必須為聯合國和平行動提供適足資源,包括在特派團過渡期間,以支持建設和平活動的長期穩定和連續性;

14. 秘書長在其關於相關特派團的定期國別報告中融入關於現行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過渡狀況的全面報告,並在其按照安全理事會第2378(2017)號決議規定提供的全面年度通報中提供各個相關的聯合國和平行動過渡狀況最新情況,包括此前24個月內已過渡的和平行動,列入相關的駐地協調員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提供的最新情況以及建設和平委員會的意見,還請秘書長在2022年6月30日前提供關於各個相關的聯合國和平行動過渡狀況的報告,包括此前24個月內已過渡的和平行動;

15.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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