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633號決議
← | 2632(2022) | 聯合國安理會第2633(2022)號決議 S/RES/2633(2022) 2022年5月26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634(2022) |
第9045次會議以10票贊成,0票反對,5票棄權(中國、加蓬、印度、肯尼亞、俄羅斯聯邦)通過 |
聯合國 | S/RES/2633 (2022)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26 May 2022 |
第2633(2022)號決議
2022年5月26日安全理事會第9045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南蘇丹局勢的各項決議、主席聲明和新聞談話,
申明支持2018年《解決南蘇丹共和國衝突重振協議》(《重振協議》),強調指出和平進程只有在各方全力以赴的情況下才能繼續可行,在這方面歡迎《重振協議》執行工作取得令人鼓舞的進展,包括重組過渡期國民議會、州委員會和各州議會以及通過國家憲法修訂法案,以便為推進和平進程創造必要條件,
表示讚賞政府間發展組織(伊加特)在推進南蘇丹和平進程中發揮領導作用,讚揚聖艾智德團體不斷開展調解以促進《重振協議》簽署方與非簽署方之間的政治對話,促請南蘇丹各方表現出和平解決那些驅動持續暴力的未決分歧的政治意願,
認識到《重振協議》簽署方在該國大部分地區維持了永久停火,歡迎各簽署方2022年4月3日就為必要的聯合部隊組建聯合指揮結構達成協議,而且在指揮結構內進行了第一輪職位任命,特別指出各方需要避免重陷大規模衝突,尊重商定的指揮結構安排,全面遵守2022年4月3日協議規定的各方義務,強調指出需要迅速敲定《重振協議》第二章所述的安全安排,
重申擔心和深為關切南蘇丹的政治、安全、經濟和人道主義危機,強調南蘇丹局勢不可能有軍事解決辦法,
表示深為關切南蘇丹境內戰事持續不斷,譴責一再違反《重振協議》和《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協定》的行為,強烈譴責所有交戰行為,包括在萊爾縣發生的因最近叛逃事件導致的暴力和傷亡,要求對違反該《協定》的當事方追究其根據該《協定》和《重振協議》所承擔的責任,
表示震驚和深為關切針對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設施的武裝暴力持續不斷,包括今年迄今至少已有4名人道主義工作人員被殺害,而且生存援助物資遭到搶劫和毀壞,強烈譴責所有針對人道主義人員的暴力事件,強調指出持續不安全狀況對全國各地的人道主義行動產生有害影響,促請重振後的民族團結過渡政府依照國際人道法以及其根據《重振協議》承擔的義務,保護人道主義人員,為人道主義援助創造安全和有利的環境,
表示嚴重關切南蘇丹一些地區武裝團體之間的暴力活動有所增多,造成數千人死亡和流離失所,譴責衝突各方動用此類團體,
表示關切《重振協議》執行工作出現拖延,促請各當事方全面執行《重振協議》,包括為此劃撥必要的財政資源,毫不拖延地設立過渡機構,確保婦女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所有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工作,並且將青年、信仰團體和民間社會納入其中,促請各當事方在過渡改革方面取得進展,包括建立自由和開放的公民空間,開展包容各方的憲法起草工作,經濟透明,實施公共財政管理改革,
讚賞會員國繼續明確表示打算依照第2428(2018)號決議的規定,向南蘇丹有關當局提供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以支持執行《重振協議》,鼓勵會員國向重振後的民族團結過渡政府提供彈藥儲存和武器控制方面的支持,以根據第2577(2021)號決議第2段所列基準,建設南蘇丹的能力,
強烈譴責過去發生和目前正在發生的侵犯踐踏人權及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包括第2521(2020)號決議第15(c)段所述作為指認依據的與衝突有關性暴力正以驚人速度激增,還譴責騷擾民間社會、人道主義人員和記者以及以他們為攻擊目標的行為,強調必須追究應對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負責者的責任,強調重振後的民族團結過渡政府負有保護民眾不受滅絕種族罪、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危害的首要責任,
回顧指出,會員國需確保為執行本決議而採取的所有措施都符合各自根據國際法,包括根據適用的國際人道法、國際人權法和國際難民法承擔的義務,
強調指出本決議規定的措施無意對南蘇丹平民產生不利的人道主義後果,
表示深為關切關於挪用資金的報道,這些行為破壞南蘇丹的穩定與安全,強調指出這些行為可能對社會和個人造成破壞影響,削弱民主體制,破壞法治,使暴力衝突持續下去,便利非法活動,使人道主義援助被挪用或使運送工作複雜化,並破壞經濟市場,
又表示嚴重關切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轉讓、有害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對南蘇丹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
強烈鼓勵南蘇丹當局繼續與專家小組的接觸,防止任何阻礙專家小組執行任務的情況,
表示注意到聯合國專家小組2022年最後報告(S/2022/359),
表示注意到秘書長關於南蘇丹軍火禁運基準的報告(S/2021/321),
表示注意到秘書長2022年5月3日根據第2577(2021)號決議第4段要求提交的報告(S/2022/370),其中評估了在實現關鍵基準方面取得的進展,
認定南蘇丹局勢繼續對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軍火禁運和檢查
1. 決定將第2428(2018)號決議第4段規定的軍火方面措施延長至2023年5月31日,並重申第2428(2018)號決議第5段的規定;
2. 決定經第1段續期的措施不適用於非致命軍事裝備的供應、銷售或轉讓,完全是為了支持執行和平協議各條款,事先應通知委員會;
3. 重申安理會隨時準備審查軍火禁運措施,根據在第2577(2021)號決議第2段所述關鍵基準方面取得的進展,修改、暫停或逐步取消這些措施,鼓勵南蘇丹當局在這方面取得進一步進展;
4. 再次促請重振後的民族團結過渡政府在實施《重振協議》規定的公共財政管理改革方面取得進展,包括公開提供重振後的民族團結過渡政府所有收入、支出、赤字和債務信息;還再次促請重振後的民族團結過渡政府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組建真相、和解和消除創傷委員會及補償和賠償局;
5. 為此請秘書長與聯合國南蘇丹特派團(南蘇丹特派團)和專家小組密切協商,至遲於2023年4月15日對第2577(2021)號決議第2段所列關鍵基準方面取得的進展進行評估;
6. 請南蘇丹當局至遲於2023年4月15日向安全理事會關於南蘇丹的第2206(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報告第2577(2021)號決議第2段所列關鍵基準方面取得的進展,邀請南蘇丹當局報告第3段所述改革的實施進展;
7. 強調指出,根據第2428(2018)號決議第5段提交的通知或豁免申請應列有所有相關信息,包括待運裝備的用途、最終用戶、技術規格和數量,並酌情說明供應商、擬議交貨日期、運輸方式和貨運路線;
8. 特別指出,違反本決議的軍火貨運有可能助長衝突、導致進一步的不穩定,強烈敦促所有會員國採取緊急行動,在本國境內查找和防止此類貨運;
9. 促請所有會員國,特別是南蘇丹鄰國,根據各自國內的授權和立法並遵循國際法,特別是海洋法和相關的國際民用航空協定,在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認為在本國境內,包括在港口和機場的運往南蘇丹的貨物中有第2428(2018)號決議第4段禁止供應、出售或轉移的物項時,檢查所有這些貨物,以確保這些規定得到嚴格執行;
10. 決定授權所有會員國且所有會員國應在發現第2428(2018)號決議第4段禁止供應、出售或轉移的物項時,予以沒收和處置(例如予以銷毀或使之無法使用、存放或移交給原產國或目的地國以外的其他國家處置),還決定所有會員國都應在此方面開展合作;
11. 要求任何會員國在按照本決議第7段進行檢查時,立即向委員會提交初步書面報告,特別是說明檢查的理由和結果以及是否獲得合作,如發現禁止供應、出售或轉移的物項,還要求這些會員國在30天內向委員會提交後續書面報告,提供檢查、沒收和處置的相關細節和轉移的相關細節,包括對物項、其來源和預定目的地的描述(如果初次報告中沒有這些信息);
定向制裁
12. 決定將第2206(2015)號決議第9和12段規定的旅行和金融措施延長至2023年5月31日,重申第2206(2015)號決議第10、11、13、14和15段的規定以及第2428(2018)號決議第13、14、15和16段的規定;
13. 決定根據《重振協議》所有各項規定的執行進展以及與侵犯踐踏人權,包括與衝突中性暴力有關的事態發展不斷審查上文第11段續延的措施,表示隨時準備考慮調整第11段的措施,包括予以修改、暫停、解除或加強,以應對局勢;
14. 特別指出安理會願意實施定向制裁,以支持在南蘇丹謀求實現包容和可持續的和平,指出委員會可審議個人和實體除名請求;
15. 重申第2206(2015)號決議第9段的規定適用於個人,第2206(2015)號決議第12段的規定適用於個人和實體,他們被委員會(「委員會」)指認為負責、共謀或直接或間接參與威脅南蘇丹和平、安全或穩定的行動或政策而應受此類措施制約,還重申第2206(2015)號決議第9和12段的規定適用於被委員會指認為屬於參與或其成員參與本段所述活動的任何實體,包括任何南蘇丹政府、反對派、民兵或其他團體的領導人或成員而應受此類措施制約的個人;
16. 表示關切關於挪用和轉移公共資源的報道,這類行為對南蘇丹的和平、安全與穩定構成風險,表示嚴重關切關於金融不當行為以及缺乏透明度、監督和金融治理等問題的報道,這些對南蘇丹的和平、穩定與安全構成風險,有違《重振協議》第四章,為此特別指出,參與旨在或實際上擴大或延長南蘇丹衝突的行動或政策的個人可被列名受旅行和金融措施制約;
制裁委員會和專家小組
17. 強調必須視需要定期與有關會員國、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以及南蘇丹特派團磋商,特別是與鄰國和區域國家磋商,確保本決議規定的措施得到全面執行,為此鼓勵委員會考慮在適當的時候由主席和(或)委員會成員訪問選定國家;
18. 決定將第2428(2018)號決議第19段規定的專家小組任務期延長至2023年7月1日,並決定專家小組應在與委員會討論後,至遲於2022年12月1日向安理會提交中期報告,至遲於2023年5月1日提交最後報告,除應提交報告的月份外,每月通報最新情況;
19. 請秘書處根據第2242(2015)號決議第6段在專家小組內納入必要的性別平等專長能力,鼓勵專家小組將性別平等作為貫穿各領域的問題納入各項調查和報告;
20. 促請各當事方和所有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確保與專家小組合作,包括提供任何關於從南蘇丹向金融、財產和商業網絡非法轉移財富的信息,並敦促所有相關會員國確保專家小組成員的安全和不受阻礙的通行便利,尤其是接觸人員、獲取文件和進入場地,以便專家小組執行任務;
21. 請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和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特別代表根據第1960(2010)號決議第7段和第1998(2011)號決議第9段的規定,與委員會分享相關信息,邀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酌情與委員會分享相關信息;
22. 鼓勵南蘇丹特派團與專家小組及時交流信息,請南蘇丹特派團在任務和能力範圍內協助委員會和專家小組;
23. 邀請重組後的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酌情與安理會分享對各當事方執行《重振協議》、遵守《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協定》以及便利人道主義援助准入暢通無阻和安全等方面所作評估的相關信息;
24.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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