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31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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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31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317號決議
1972年7月21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318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317(197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審議了安全理事會在一九七二年七月十八日舉行的第一六五一次會議通過的議程,

注意到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常駐代表的信和黎巴嫩臨時代辦的信的內容,

聽取了黎巴嫩代表和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代表的發言,

注意到安全理事會主席和秘書長在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通過第316(1972)號決議之後所作的努力,頗為感謝

1.重申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安全理事會通過的第316(1972)號決議

2.惋惜安全理事會儘管作了這些努力,但一個事實,即對於以色列軍隊在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自黎巴嫩領土綁去的一切敘利亞和黎巴嫩軍事安全人員應在最短期間釋放的強烈願望,仍然沒有實現;

3.要求以色列立即遣回上述人員,不得遲延;

4.安全理事會主席和秘書長重新努力,使本決議得以實現。


第一六五三次會議以十四票對零票,一票棄權(美利堅合眾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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