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34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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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四年一月十七日
第345(197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審議了關於將中文列為安全理事會工作語文的問題,
念及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大會第3189(XXVIII)號決議,
考慮到大會在該項決議中注意到五種正式語文中四種均已列為大會和安全理事會的工作語文,並確認為了提高聯合國的工作效能,中文也應具有與其他四種正式語文同等的地位,因此決定將中文列為大會的工作語文,並認為宜將中文列為安全理事會的工作語文,
決定將中文列為安全理事會的工作語文,並依此將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第八章和第九章內的有關規定按照本決議附件加以修正。
附件
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第四十一至四十七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訂正條文
第四十一條
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同為安全理事會的正式語文和工作語文。
第四十二條
以安全理事會五種語文中的任何一種語文所作的發言,應譯成其他四種語文。
第四十三條
(刪去)
第四十四條
任何代表得用安全理事會語文以外的一種語文發言。在此情況下,他應自行安排,譯成安全理事會語文之一。秘書處口譯人員得根據最先譯出的安全理事會語文,將發言譯成其他的安全理事會語文。
第四十五條
安全理事會會議的逐字記錄,應以安全理事會語文寫成。
第四十六條
所有決議和其他文件,都應以安全理事會的各種語文發行。
第四十七條
安全理事會的文件,如經安全理事會決定,得以安全理事會語文以外的任何語文發行。
第四十九條
除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外,安全理事會每次會議的逐字記錄,應不遲於開會的次一工作日上午十時,向安全理事會內的代表和參加會議的任何其他國家代表提供。
第一七六一次會議未經投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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