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47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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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472號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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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再次回顧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特別是第二十七條,其中特別規定:
- 「被保護人之人身......在一切情形下均應予以尊重。無論何時,被保護人均須受人道待遇,並應受保護,特別使其免受一切暴行,或暴行的威脅;」,
重申《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適用於1967年以來被以色列占領的阿拉伯領土,包括耶路撒冷在內,
又回顧其第468(1980)和469(1980)號決議,
重申第465(1980)號決議,其中安全理事會確定「以色列為改變巴勒斯坦和1967年以來占領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內的其他阿拉伯領土或其任何部分的實際面貌、人口組成、體制結構或地位而採取的一切措施都無法律效力,而以色列將其部分人口和新來移民移居到被占領領土的政策和措施悍然違反《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並對達成中東全面、公正持久和平構成一項嚴重障礙」,並且強烈痛惜「以色列繼續頑固推行這種政策與措施」,
對企圖暗殺納布盧斯、拉馬拉和比雷三市市長的行為,感到震驚,
對允許在被占領的阿拉伯領土的猶太移民攜帶武器,使他們能夠對阿拉伯平民行兇,深表關切,
1.譴責企圖暗殺納布盧斯、拉馬拉和比雷三市市長的行為,並要求立即將罪犯逮捕並起訴,
2.對占領國以色列沒有按照《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的規定適當保護被占領領土的平民,深表關注;
3.要求以色列政府充分賠償這些罪行對受害者造成的損失;
4.又要求以色列政府尊重和遵守《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的規定,以及安全理事會的各項有關決議;
5.再度要求各國不向以色列提供任何具體用於被占領領土內的移民點的援助;
6.重申絕對必須終止以色列從1967年以來對包括耶路撒冷在內的阿拉伯領土的長期占領;
7.請秘書長就本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出報告。
第2226次會議以14票對0票,1票棄權(美利堅合眾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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