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51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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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7月4日
第513(198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對黎巴嫩南部和貝魯特西區的黎巴嫩和巴勒斯坦的平民繼續遭受苦難感到震驚,
參照1949年《日內瓦公約》的各項人道主義原則和由1907年《海牙公約》所附各項規約所產生的義務,
重申其第508(1982)、509(1982)和512(1982)號決議,
1.要求毫無歧視地尊重平民的各項權利,並指責施加於這些平民的一切暴力行為;
2.進一步要求恢復諸如水、電力、食品和醫藥等必要設施的正常供應,尤其是在貝魯特的正常供應;
3.讚揚秘書長為減輕平民的苦難而作的努力,以及各國際機構為此採取的行動,並請他們繼續努力以保證獲得成功。
第2382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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