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59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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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月15日
第594(1987)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第425(1978)、426(1978)、501(1982)、508(1982)、509(1982)和520(1982)號決議以及所有關於黎巴嫩局勢的決議,
研究了秘書長1987年1月12日關於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的報告,並注意到其中表達的意見,
注意到黎巴嫩常駐聯合國代表1987年1月6日給秘書長的信,
應黎巴嫩政府的請求,
1.決定將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目前的任務期限再臨時延長六個月零十二天,即至1987年7月31日為止;
2.重申堅決支持黎巴嫩在其國際公認疆界內的領土完整、主權和獨立;
3.再次強調秘書長1978年3月19日報告中所述並經第426(1978)號決議核可的聯黎部隊的職權範圍和總指導方針,並要求所有有關各方同該部隊通力合作,使其能充分執行任務;
4.重申聯黎部隊應充分執行第425(1978)、426(1978)號決議及所有其他有關決議中給它規定的任務;
5.請秘書長繼續同黎巴嫩政府及其他直接有關各方就本決議的執行問題進行協商,並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第273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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