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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61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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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61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617號決議
1988年7月29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618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88年7月29日
第617(198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78年3月19日第425(1978)426(1978)、1982年2月25日第501(1982)、1982年6月5日第508(1982)、1982年6月6日第509(1982)和1982年9月17日第520(1982)號決議以及所有關於黎巴嫩局勢的決議,

研究了秘書長1988年7月25日關於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的報告,並注意到其中表示的意見,

注意到黎巴嫩常駐聯合國代表1988年7月13日給秘書長的信,

黎巴嫩政府的請求,

1.決定將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目前的任務期限暫時再延長六個月,至1989年1月31日止;

2.重申堅決支持黎巴嫩在其國際公認疆界內的領土完整、主權和獨立;

3.再次強調秘書長1978年3月19日的報告中所述並經第426(1978)號決議核可的臨時部隊職權範圍和總指導方針,並呼籲所有有關各方同聯黎部隊通力合作,使其能充分執行任務;

4.重申聯黎部隊應充分執行第425(1978)426(1978)號決議及所有其他有關決議給它規定的任務;

5.秘書長繼續同黎巴嫩政府及其他直接有關各方就本決議的執行問題進行協商,並就此事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第2822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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