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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678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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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67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678號決議
1990年11月29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679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0年11月29日
第678(199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並重申其1990年8月2日第660(1990)號、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號、1990年8月9日第662(1990)號、1990年8月18日第664(1990)號、1990年8月25日第665(1990)號、1990年9月13日第666(1990)號、1990年9月16日第667(1990)號、1990年9月25日第670(1990)號、1990年10月29日第674(1990)號和1990年11月28日第677(1990)號決議,

注意到伊拉克悍然蔑視安全理事會,雖然聯合國作出種種努力,仍拒不遵守其應當執行第660(1990)號決議及上述隨後各有關決議的義務,

銘記其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維持和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職務與責任,

決心確保其各項決定獲得完全遵守,

茲根據《憲章》第七章,

1.要求伊拉克完全遵守第660(1990)號決議及隨後的所有有關決議,並決定,在維持其所有各決定的同時,為表示誠意,而暫緩一下,給予伊拉克最後一次遵守決議的機會;

2.授權同科威特政府合作的會員國,除非伊拉克在1991年1月15日或之前按上面第1段的規定完全執行上述各決議,否則可以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維護並執行第660(1990)號決議及隨後的所有有關決議,並恢復該地區的國際和平與安全;

3.所有國家對根據上面第2段採取的行動,提供適當支援;

4.有關國家將根據上面第2段和第3段所採行動的進展情況,隨時通報安全理事會;

5.決定繼續處理本案。


第2963次會議以12票對2票(古巴和也門)、1票棄權(中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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