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688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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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4月5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68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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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4月5日
第688(199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銘記着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維持世界和平與安全的義務和責任,

回顧《憲章》第二條第七項規定,

嚴重關切對伊拉克境內許多地方平民的鎮壓,包括最近對庫爾德人地區的鎮壓,導致大量難民流向並越過國際疆界,而且導致越界事件,從而威脅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

對於人們苦難深重深感不安

注意到土耳其和法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分別於1991年4月2日和4月4日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

還注意到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於1991年4月3日和4日給秘書長的信,

重申所有會員國承諾尊重伊拉克及該地區所有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

銘記着秘書長1991年3月20日轉交的報告,

1.譴責對伊拉克境內許多地區伊拉克平民的鎮壓,包括最近對庫爾德人地區的鎮壓,其後果威脅到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

2.要求伊拉克,為了有助於消除對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立即停止此種鎮壓,並希望為同樣目的舉行分開對話,以確保伊拉克所有公民的人權和政治權利受到尊重;

3.堅持伊拉克立即允許國際人道主義組織與伊拉克境內所有地區一切需要援助的人們接觸,並為這些人道主義組織的活動提供一切必要便利;

4.秘書長在伊拉克盡其人道主義努力,並斟酌情況根據派去該區域其他特派團的報告,立即就伊拉克平民,特別是庫爾德族人,在伊拉克當局所施加的一切形式鎮壓下的苦難情況提出報告;

5.又請秘書長運用他所掌握的一切資源,包括聯合國各有關機構的資源,緊急處理難民以及流離失所的伊拉克人民的迫切需要;

6.呼籲所有會員國及一切人道主義組織為此人道主義救濟工作作出貢獻;

7.要求伊拉克為這些目的與秘書長合作;

8.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2982次會議以10票對3票(古巴、也門、津巴布韋)、兩票棄權(中國、印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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