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70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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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69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700號決議
1991年6月17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701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1年6月17日
第700(199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號、1990年8月25日第665(1990)號、1990年9月25日第670(1990)號和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號決議,

注意到秘書長1991年6月2日根據安全理事會第687(1991)號決議第26段提出的報告,

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的規定採取行動

1.表示讚賞秘書長1991年6月2日的報告;

2.核可為便於國際上充分執行安全理事會第687(1991)號決議第24、25和27段的準則;

3.再次呼籲所有國家和國際組織遵照「準則」採取行動;

4.所有國家遵行「準則」第8段,在四十五天內向秘書長匯報其履行第687(1991)號決議第24段規定的義務而制定的措施;

5.委託安全理事會關於伊拉克和科威特間局勢的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負責根據「準則」監測第687(1991)號決議第24段規定的禁止出售或供應武器給伊拉克及執行其他有關制裁的情況;

6.決定繼續審議這個事項,並於根據第687(1991)號決議第28段審查該決議第22至25段時同時審查「準則」。


第2994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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