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70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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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8月15日
第705(199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審議了秘書長根據其1991年5月2日的報告第13段提出的1991年5月30日的說明,該說明列為1991年5月30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的附件,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表示讚賞秘書長1991年5月30日的說明;
2.決定根據秘書長的說明第7段的建議,伊拉克按照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號決議E節規定支付賠償的數額不應超出伊拉克每年石油和石油產品出口價值的30%;
3.也決定根據秘書長的說明第8段,參照秘書長1991年5月30日的信內載的數據和假設以及其它有關的發展,不時審查第2段確定的數字。
第3004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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