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748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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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3月31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74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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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3月31日
第748(199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2年1月21日第731(1992)號決議

注意到1992年2月11日和1992年3月3日秘書長根據安全理事會第731(1992)號決議第4段提出的報告,

深為關切利比亞政府仍然沒有就第731(l992)號決議中的要求提出充分和有效的答覆,

深信制止國際恐怖主義行為,包括制止那些由國家直接間接參與的國際恐怖主義行為,對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至關緊要,

回顧安全理事會1992年1月31日舉行的安理會成員國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所發表的聲明指出,他們對國際恐怖主義行為深表關切,並強調國際社會必須有效對付所有這種行為,

重申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中揭示的原則,各會員國有義務不組織、鼓動、協助或參與在另一個國家境內的恐怖主義行為,或默許在其領土上組織以從事這種行為為目的的活動,只要這種行為涉及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決定在這方面,利比亞政府未能以具體行動證明其棄絕恐怖主義,特別是繼續未能對第731(1992)號決議中的要求作出充分和有效的答覆,構成了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

決定消除國際恐怖主義,

回顧根據《憲章》第五十條,任何國家遇有因防止或執行辦法的執行而引起的特殊經濟問題者,應有權與安全理事會會商,

按《憲章》第七章的規定行事

1.決定利比亞政府必須就法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向利比亞當局提出的要求不再拖延地立即遵行第731(1992)號決議第3段的規定;

2.又決定利比亞政府必須明確承諾終止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行動和停止向恐怖主義團體提供任何援助,且必須迅速以具體行動表明其擯棄恐怖主義;

3.決定在1992年4月15日所有國家均應採取下列措施,直至安全理事會決定利比亞政府已遵行第1和第2段;

4.又決定所有國家均應:

(a)拒絕准許任何目的地為利比亞領土或從利比亞領土起飛的飛機在本國領土起飛、降落或飛越,除非下文第9段所設委員會以重大人道主義需要為由批准該次飛行;

(b)禁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向利比亞供應任何飛機或飛機組件對利比亞飛機或飛機組件提供工程和維修服務,給利比亞飛機出具適飛證,根據現有保險合同支付新的索賠要求,以及向利比亞飛機提供新的直接保險;

5.又決定所有國家均應:

(a)禁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向利比亞供應任何類型的武器和相關的物資,包括出售或轉讓武器與彈藥、軍用車輛與裝備、準軍事警察裝備和上述裝備的備件,以及為製造或維修上述裝備安排提供任何類型的設備、用品和頒發許可證;

(b)禁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向利比亞提供與供應、製造、維修或使用上文(a)段所述項目有關的任何技術諮詢、援助或培訓,

(c)撤出目前在利比亞向利比亞當局提供軍事方面諮詢意見的任何本國官員或人員;

6.決定所有國家均應:

(a)大大裁減利比亞外交使團和領館人員的數目和降低其級別,並限制或控制所有留下人員在其領土內的行動;就各國際組織而言,東道國在認為必要時可就執行本分段所需措施與有關組織協商;

(b)取締所有阿拉伯利比亞航空公司辦事處的營業;

(c)採取一切適當步驟,對曾因涉及恐怖主義活動而被他國禁止入境或驅逐出境的利比亞國民,不准其入境或將其驅逐出境;

7.要求所有國家,包括非聯合國會員國的國家,以及所有國際組織,嚴格依照本決議的規定行事,而毋需顧及任何國際協定、或1992年4月15日前所簽訂的任何合同或頒發的任何執照或許可證所賦予或規定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8.所有國家在1992年5月15日前向秘書長提出報告為履行上文第3至7段所規定的義務而實施的措施;

9.決定根據暫行議事規則第28條設立一個安全理事會委員會,由安理會全體成員組成,執行下列任務,並就其工作連同其意見和建議向安理會提出報告:

(a)審查依照上文第8段提出的報告;

(b)從各國徵收集關於為有效執行上文第3至7段規定的措施所採取的行動的進一步資料;

(c)審議各國提請委員會注意的關於違反上文第3至7段所規定措施的事件的任何資料,並在這方面向安理會提出關於如何提高這些措施效力的建議;

(d)對於違反第3至第7段規定措施的行為,提出採取適當措施的建議,並定期向秘書長提供資料,以普遍分發給會員國;

(e)依照上文第4段,審議和迅速決定各國出於重大人道主義需要請求批准飛行的任何申請;

(f)對於因執行第3至第7段規定的措施而可能遇到特殊經濟問題的任何鄰國或其他國家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五十條提出的任何來文給予特別注意;

10.籲請所有國家與委員會在履行其任務方面充分合作,包括提供委員會為貫徹本決議可能要求的資料;

11.秘書長向委員會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並為此目的在秘書處內作出必要安排;

12.秘書長繼續第731(1992)號決議第4段所規定的任務;

13.決定安全理事會每120天,或局勢需要時提前,參照利比亞政府遵行第1和2段的情況,適當時考慮到秘書長就第731(1992)號決議所規定的作用提出的任何報告,審查上文第3至7段規定的措施;

14.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3063次會議以10票對零票、5票棄權(佛得角、中國、印度、摩洛哥、津巴布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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