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778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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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2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77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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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2日
第778(199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各項有關決議,尤其是1991年8月15日第706(1991)和1991年9月19日第712(1991)號決議,

注意到1992年7月15日秘書長就伊拉克遵守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號決議及其後各項決議所規定義務的情況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

譴責伊拉克繼續不履行它根據各有關決議承擔的義務,

重申關注伊拉克平民的營養和健康狀況及此種狀況有進一步惡化的危險,為此並回顧制定了向伊拉克人民提供人道主義救濟辦法的第706(1991)號712(1991)號決議及為伊拉克的人道主義救濟工作提供基礎的1991年4月5日第688(1991)號決議

注意到第706(1991)第712(1991)號決議中所稱的六個月期間已於1992年3月18日屆滿,

惋惜伊拉克拒絕在執行第706(1991)第712(1991)號決議方面進行合作,使其平民面臨危機,並導致伊拉克不履行根據安理會決議承擔的義務,

回顧第706(1991)第712(1991)號決議所規定的代管帳戶,包括由秘書長管理的將用於付給聯合國賠償基金的伊拉克款、執行第687(1991)號決議C節核准的工作的全部費用、聯合國為促使歸還伊拉克所掠奪的一切科威特財產而承擔的全部費用、伊拉克—科威特標界委員會的一半費用、聯合國執行第706(1991)號決議和在伊拉克境內其他必要人道主義活動的費用,

回顧第687(1991)號決議第16段所述,伊拉克應負責賠償因其入侵和占領科威特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損害,但不影響伊拉克在1990年8月2日以前所負債務和義務,這些債務和義務將通過正常辦法解決,

回顧其1991年5月20日第692(1991)號決議決定,關於伊拉克向賠償基金繳款的規定,不但適用於1991年4月3日之後從伊拉克出口的一切伊拉克石油和石油產品,也適用於1991年4月3日之前從伊拉克出口的某些伊拉克石油和石油產品,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決定所有國家,如其境內有因出售伊拉克石油或石油產品而由購買者或代表購買者在1990年8月6日或其後付給伊拉克政府或其國家機關、公司或代理商的款項,應使這些款項(或等同數額)儘快轉入第706(1991)第712(1991)號決議所規定的代管帳戶,但本段規定不得要求任何國家促使轉移超過2億美元的此類款項,或促使轉移超過根據本決議第1至第3段轉移或繳付的款項總額的50%;而且各國可將在本決議通過前已經釋放給索償者或供應商的任何款項,或在本決議通過時屬於或必須用來滿足第三方權利的任何其他款項,排除在本段的執行範圍以外;

2.又決定所有國家,如其境內有伊拉克政府或其國家機關、公司或代理商擁有的石油或石油產品,應採取一切可行步驟,以公平市場價格購買或安排出售這些石油或石油產品,然後儘快將貨款轉入第706(1991)第712(1991)號決議規定的代管帳戶;

3.敦促所有國家儘快從其他來源向代管帳戶提供款項;

4.並決定所有國家應向秘書長提供為有效執行本決議所需的任何資料,並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銀行和其他機關和人士提供一切必要資料,以查明上面第1和第2段述款項,並提供與此種款項或上述石油或石油產品有關的任何交易的細節,以期所有國家和秘書長運用這些資料有效執行本決議;

5.秘書長:

(a)利用在聯合國賠償委員會主持下已經完成的工作,查明上述石油與石油產品的儲藏地點與數量以及本決議第1和第2段所稱的貨款,並儘快將向安理會提出報告結果;

(b)查明聯合國關於銷毀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在伊拉克提供人道主義救濟、以及第706(1991)號決議第2和第3段指明的聯合國其他工作的費用;

(c)採取下列行動:

(一)從上文第1和第2段所稱的款項中,按下文第10段所稱的百分比,轉移款項給聯合國賠償基金;
(二)用上文第1至3段所稱的款項的其餘部分,支付聯合國關於銷毀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在伊拉克提供人道主義救濟、以及第706(1991)號決議第2和第3段所指明的聯合國其他工作的費用,但應考慮到轉移款項或提供款項給基金的國家對這類款項在各種用途之間的分配辦法所表示的意願;

6.決定:在按照第706(1991)第712(1991)號決議所規定的辦法出售石油或按照第687(1991)號決議第22段最後撤銷制裁時,上文第1至第5段應中止執行,出口石油所得一切貨款應由秘書長以存入代管帳戶時所用的貨幣立即轉移給曾經按照上文第1至第3段提供款項的帳戶或國家,但以全部償還所提供的款項(加應付利息)為限度;並且,為此目的如有必要,代管帳戶中餘下的任何其他款項也應同樣地轉給上述的帳戶或國家,但秘書長可以保留並使用為上文第5段(c)(二)指明的各種用途緊急需要的任何款項;

7.決定:本決議的執行不影響在款項轉入代管帳戶之前對此種款項存在的權利、債務和賠償要求;這些款項轉出的帳戶應予保留,以供此種款項再行轉入;

8.重申本決議所稱的代管帳戶,如賠償基金,享有聯合國的特權與豁免,包括免受法律訴訟,或任何形式的查封、扣押或執行;任何人或團體對按照本決議或執行本決議所採取的任何行動提出的索賠要求均不得受理;

9.秘書長:如果他在任何時候調查發現根據本決議轉移的任何款項不在本決議的適用範圍內,應提取代管帳戶中任何可用的款項,將這筆轉移的款項還給原來轉出的帳戶或國家;這種調查的要求可由原來款項轉出的國家提出;

10.證實:為本決議的目的,並對根據第692(1991)號決議第6段出口的石油和石油產品的而言,從伊拉克出口的石油與石油產品價值中撥交賠償基金的百分比,應與安全理事會1991年8月15日第705(1991)號決議第2段中決定的百分比相同,直至賠償基金理事會另有決定為止;

11.決定:不得為了第687(1991)號決議第20段規定的目的進一步釋放伊拉克資產,除非是撥交按照第712(1991)號決議第8段開立的代管帳戶分帳戶,或直接撥交聯合國用於在伊拉克境內的人道主義活動;

12.決定:為本決議和其他有關決議的目的,「石油產品」不包括石油化工衍生物;

13.籲請所有國家全力合作執行本決議;

14.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3117次會議以14票對零票、1票棄權(中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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