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81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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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26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815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3年3月26日
第814(199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2年1月23日第733(1992)號、1992年3月17日第746(1992)號、1992年4月24日第751(1992)號、1992年7月27日第767(1992)號、1992年8月28日第775(1992)號和1992年12月3日第794(1992)號決議

銘記1992年12月18日大會第47/167號決議,

讚揚會員國根據第794(1992)號決議採取行動,努力為索馬里人道主義救濟行動建立安全的環境,

確認必須從聯合特遣部隊迅速、順利、分階段過渡到擴大的聯合國索馬里行動,

惋惜索馬里境內繼續發生暴力事件,對和解進程構成威脅,

痛惜代表聯合國、各國和非政府組織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人員遭受到暴力行為,

深為遺憾及關切地注意到據繼續不斷的報道,索馬里境內普遍發生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事件,法治蕩然無存,

認識到索馬里人民對本國的民族和解與重建工作負有根本責任,

確認以一項全面有效方案解除索馬里各黨派、包括各個運動和派系的武裝,至關重要,

注意到需要繼續提供人道主義救濟援助並恢復索馬里的政治機關和經濟,

關切索馬里境內的嚴重饑荒和乾旱,加上內戰,對該國的生產資料和自然資源以及人力資源造成巨大的破壞,

感謝非洲統一組織、阿拉伯國家聯盟、伊斯蘭會議組織和不結盟國家運動對聯合國在索馬里的努力提供合作與支持,

又感謝第794(1992)號決議第11段所設基金捐款的各個會員國以及向索馬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所有各方,

讚揚第751(1992)號決議設立的初期聯合國索馬里行動在艱巨情況下所作的努力,

還感謝各鄰國對國際社會努力恢復索馬里境內的和平與安全提供了寶貴的協助,並且收容了因衝突而流離失所的大量難民,並且注意到難民在鄰國境內給鄰國造成種種困難,

深信恢復索馬里全國的法律和秩序將會有助於人道主義救濟行動、和解與政治解決,並有助於恢復索馬里的政治機關和經濟,

還深信必須進行廣泛的協商和審議才能夠達成和解,並就設立過渡性的政府機構達成協議,以及就導致建立代議制民主機構的基本原則和步驟,取得協商一致的意見,

認識到重新建立地方和區域行政機構是恢復國內穩定的必要條件,

鼓勵秘書長及其特別代表在國家、區域及地方各級繼續並加緊工作,包括並鼓勵索馬里社會各階層廣泛參與,以促進政治解決和民族和解的進程,並幫助索馬里人民恢復其政治機關和經濟,

表示隨時準備酌情在地方、區域或國家一級協助索馬里人民參加自由公正選舉,以便達成和執行政治解決辦法,

欣見由聯合國主持的1993年1月4日至15日在亞的斯亞貝巴舉行的索馬里政治和解問題非正式籌備會議取得了進展,特別是在該會議上索馬里各黨派,包括各個運動和派系,締結了三項協定,並且還欣見1993年3月15日在亞的斯亞貝巴開始舉行的民族和解會議所取得的任何進展,

強調索馬里人民,包括各個運動和派系,均須為實現安全、和解與和平表現出政治決心,

注意到有關國家1992年12月17日的報告和1993年1月19日的報告,及秘書長關於第794(1992)號決議執行情況的1992年12月19日的報告和1993年1月26日的報告,

審查了1993年3月3日、11日和22日秘書長的進一步報告,

欣悉秘書長打算爭取最大的節約和效率,並將聯合國派駐的軍事和文職人員保持在履行任務所需的最低人數,

斷定索馬里局勢繼續威脅到該區域的和平與安全,


A


1.核可1993年3月3日、11日和22日秘書長的進一步報告;

2.讚揚秘書長按照1993年1月在亞的斯亞貝巴舉行的索馬里政治和解問題非正式籌備會議期間所達成的協議,召開索馬里民族和解會議,在導致索馬里政治和解方面所取得的進展,以及他努力酌情確保所有索馬里人,包括各個運動、各個派系、社區領袖、婦女、專業人士、知識分子、老年人和其他代表團體在這些會議上都有適當的代表;

3.欣見第三次聯合國索馬里人道主義援助問題協調會議於1993年3月11日至13日在亞的斯亞貝巴舉行,而且各國政府表示願意通過這一進程,在可能的地點和時間協助索馬里境內的救濟和恢復工作;

4.秘書長通過其特別代表,並酌情在聯合國各個有關實體、辦事處和專門機構的協助下,按照其1993年3月3日的報告中的建議,向索馬里人民提供人道主義及其他援助,以恢復其政治機關和經濟,並促進政治解決和民族和解,其中特別包括:

(a)根據對明確、優先需要的評估,並酌情考慮到秘書處人道主義事務部擬訂的1993年索馬里救濟和重建方案,協助提供救濟和協助索馬里的經濟恢復;

(b)協助遣返難民和索馬里境內流離失所者;

(c)通過索馬里社會各階層的普遍參與及重建全國的國家和地區機關以及民政管理機構,協助索馬里人民推動和促進政治和解;

(d)酌情在地方、區域和國家各級協助重建索馬里警察,以協助恢復與維持和平、安定、法律及秩序,包括調查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和協助起訴;

(e)協助索馬里人民制訂一項連貫、綜合的方案,來清除索馬里全國各地的地雷;

(f)發展適當的新聞活動來支持聯合國在索馬里境內的活動;

(g)創造條件,使索馬里的公民社會在各個層次的政治和解進程以及擬訂和實現恢復與重建方案方面得以發揮作用;


B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5.決定按照1993年3月3日秘書長的報告第56段至88段所載建議和本決議的規定,擴大聯合國索馬里行動部隊的編制及任務;

6.核可擴大的聯合國索馬里行動最初的任務期限至1993年10月31日止,除非安全理事會在此以前予以延長;

7.強調根據1993年3月3日秘書長的報告第56至第69段,亟須解除武裝,並迫切需要以聯合特遣部隊工作為基礎,作出進一步的努力;

8.要求索馬里各黨派、包括各個運動和派系充分遵守它們在亞的斯亞貝巴索馬里政治和解問題非正式籌備會議締結的協議內所作的承諾,尤其是關於執行停火和關於解除武裝方式的協議;

9.又要求索馬里各黨派、包括各個運動和派系採取一切措施,確保為索馬里人民提供人道主義及其他援助以恢復其政治機關和經濟並促進政治解決和民族和解的聯合國及其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和政府間組織及非政府組織的工作人員的安全;

10.秘書長在可能時酌情利用本決議所核可的擴大的聯合國索馬里行動部隊,從索馬里內部支持執行第733(1992)號決議規定的武器禁運,並就這個問題連同關於必要時採取更有效措施的任何建議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11.要求所有國家、特別是鄰國合作執行第733(1992)號決議規定的武器禁運;

12.又請秘書長酌情利用聯合國索馬里行動部隊提供安全,協助遣返難民,協助重新安置流離失所者,特別注意重大動亂繼續威脅到區域和平與安全的地區;

13.重申要求索馬里各黨派、包括各個運動和派系立即停止並且不再發生一切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並重申負有這種行為責任的人應個人為此承擔責任;

14.進一步請秘書長通過他的特別代表,指示聯合國索馬里行動部隊指揮官負責按照他1993年3月3日的報告所載建議,並考慮到各地的特殊環境,加速鞏固、擴大和維持索馬里全國的安全環境,並在這方面安排從聯合特遣部隊迅速、順利、分階段過渡到擴大的聯合國索馬里行動;


C


15.秘書長維持第794號(1992)決議所設的基金,另外接受捐款,以供在聯合特遣部隊撤走之後維持擴大的聯合國索馬里行動部隊,並建立索馬里警察,並呼籲各會員國除攤款外,另向該基金捐款;

16.感謝聯合國各機構、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以及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貢獻和協助,並請秘書長要求他們繼續為索馬里全國各地區的人民提供財政、物質和技術上的支助;

17.又請秘書長酌情向各國和其他方面爭取認捐和捐款,以協助籌措索馬里的政治機關和經濟所需的經費;

18.進一步請秘書長隨時向安全理事會詳細報告為執行本決議所採取的行動,特別是儘快向安理會提出一份報告載列關於建立索馬里警察部隊的建議;其後至少每九十天報告在實現本決議目標方面的進展情況;

19.決定至遲在1993年10月31日正式審查在實現本決議目標方面的進展情況;

20.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3188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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