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82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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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5月20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82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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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5月20日
第826(199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0年9月20日第668(1990)號、1992年2月28日第745(1992)號、1993年3月8日第810(1993)號決議和其他有關決議,

注意到秘書長1993年5月3日的報告和1993年5月15日的報告,

表示堅決支持將近五百萬柬埔寨人民,他們不顧暴力與恐嚇,仍然登記要在選舉制憲會議中投票,並廣泛和積極地參加競選運動,

確認極其重要的是,全國最高委員會主席諾羅敦·西哈努克親王殿下在柬埔寨繼續作出寶貴的努力,以實現民族和解並恢復和平,

1.核可秘書長1993年5月3日的報告和1993年5月15日的報告;

2.秘書長1993年5月15日報告所述聯合國為舉行柬埔寨制憲會議的選舉所作的安排表示滿意

3.要求所有各方遵守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簽署的柬埔寨衝突全面政治解決協定,並按照協定的要求給予柬埔寨過渡時期聯合國權力機構全力合作;

4.讚揚為使柬埔寨人民有機會自由選擇自己的政府而不顧暴力和恐嚇按照巴黎協定參加競選的人;

5.惋惜對巴黎協定採取的一切不合作行為,並譴責一切基於政治和種族原因而犯下的暴力行為以及對聯柬權力機構人員的恐嚇和攻擊;

6.表示完全支持權力機構為保護其人員安全而採取的措施,並強調權力機構必須在這方面繼續努力;

7.要求所有各方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在柬埔寨全境保護聯柬權力機構人員的生命和安全,並且不對權力機構人員進行任何威脅或恐嚇,也不干涉他們執行任務;

8.表示讚賞權力機構雖在困難的條件之下,為籌備選舉,在登記候選人與政黨和舉行競選活動兩方面積極努力並取得成就;

9.全力支持秘書長的決定,即按照經安全理事會第810(1993)號決議贊同的全國最高委員會決定,如期舉行選舉;

10.要求權力機構按照第810(1993)號決議繼續工作,確保一種有利於舉行自由公正選舉的中立政治環境;

11.重申倘經聯合國證實確為自由公正的選舉,則決心核可制憲會議的選舉結果;

12.提醒柬埔寨所有各方,根據巴黎協定,它們有義務完全遵守選舉結果;

13.警告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義務,安理會將作出適當反應;

14.重申準備充分支持制憲會議以及為柬埔寨全國起草憲法和成立新政府的進程,並支持隨後促進民族和解與建立和平的努力;

15.確認柬埔寨人民本身對巴黎協定的執行和自己國家的政治前途與幸福負有主要責任,並重申期望柬埔寨各方遵守根據巴黎協定所負的義務,積極、和平地參加選舉後的政治進程;

16.秘書長迅速向安理會報告選舉的進行情況和結果,包括各方遵守根據巴黎協定所負義務的情況,必要時並建議有助於確保所有各方充分遵守義務的任何倡議和(或)措施;

17.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321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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