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82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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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5月20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827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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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5月20日
第826(199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0年9月20日第668(1990)号、1992年2月28日第745(1992)号、1993年3月8日第810(1993)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

注意到秘书长1993年5月3日的报告和1993年5月15日的报告,

表示坚决支持将近五百万柬埔寨人民,他们不顾暴力与恐吓,仍然登记要在选举制宪会议中投票,并广泛和积极地参加竞选运动,

确认极其重要的是,全国最高委员会主席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殿下在柬埔寨继续作出宝贵的努力,以实现民族和解并恢复和平,

1.核可秘书长1993年5月3日的报告和1993年5月15日的报告;

2.秘书长1993年5月15日报告所述联合国为举行柬埔寨制宪会议的选举所作的安排表示满意

3.要求所有各方遵守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签署的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并按照协定的要求给予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全力合作;

4.赞扬为使柬埔寨人民有机会自由选择自己的政府而不顾暴力和恐吓按照巴黎协定参加竞选的人;

5.惋惜对巴黎协定采取的一切不合作行为,并谴责一切基于政治和种族原因而犯下的暴力行为以及对联柬权力机构人员的恐吓和攻击;

6.表示完全支持权力机构为保护其人员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并强调权力机构必须在这方面继续努力;

7.要求所有各方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在柬埔寨全境保护联柬权力机构人员的生命和安全,并且不对权力机构人员进行任何威胁或恐吓,也不干涉他们执行任务;

8.表示赞赏权力机构虽在困难的条件之下,为筹备选举,在登记候选人与政党和举行竞选活动两方面积极努力并取得成就;

9.全力支持秘书长的决定,即按照经安全理事会第810(1993)号决议赞同的全国最高委员会决定,如期举行选举;

10.要求权力机构按照第810(1993)号决议继续工作,确保一种有利于举行自由公正选举的中立政治环境;

11.重申倘经联合国证实确为自由公正的选举,则决心核可制宪会议的选举结果;

12.提醒柬埔寨所有各方,根据巴黎协定,它们有义务完全遵守选举结果;

13.警告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义务,安理会将作出适当反应;

14.重申准备充分支持制宪会议以及为柬埔寨全国起草宪法和成立新政府的进程,并支持随后促进民族和解与建立和平的努力;

15.确认柬埔寨人民本身对巴黎协定的执行和自己国家的政治前途与幸福负有主要责任,并重申期望柬埔寨各方遵守根据巴黎协定所负的义务,积极、和平地参加选举后的政治进程;

16.秘书长迅速向安理会报告选举的进行情况和结果,包括各方遵守根据巴黎协定所负义务的情况,必要时并建议有助于确保所有各方充分遵守义务的任何倡议和(或)措施;

17.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213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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