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87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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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874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875號決議
1993年10月16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876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3年10月16日
第875(199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3年6月16日第841(1993)號、1993年8月27日第861(1993)號、1993年8月31日第862(1993)號、1993年9月23日第867(1993)號和1993年10月13日第873(1993)號決議,

注意到美洲國家組織外交部長通過的MRE/RES.1/91、MRE/RES.2/91、MRE/RES.3/92和MRE/RES.4/92號決議以及美洲國家組織常設理事會通過的CP/RES.594(923/92)號決議及CP/Dec.8(927/93)號、CP/Dec.9(931/93)號、CP/Dec.10(934/93)號和CP/Dec.15(967/93)號聲明,

深感不安的是,根據第867(1993)號決議派遣聯合國海地特派團(聯海特派團)一事繼續受到阻礙,海地武裝部隊沒有負起責任,讓特派團着手工作,

譴責刺殺讓-貝特朗·阿里斯蒂德總統合法政府官員的行徑,

注意到阿里斯蒂德總統1993年10月15日給秘書長的信,他在信中請安理會要求各成員國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安全理事會第873(1993)號決議的各項規定,

銘記秘書長1993年10月13日的報告,其中通知安理會說,海地軍事當局,包括警察在內,沒有充分遵守《加弗納斯島協定》,

重申確認在這種獨特而例外的情況下,海地軍事當局沒有履行該協定規定的義務,對該地區的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和第八章採取行動

1.要求各會員國,以國家名義或通過區域機構或安排,與海地合法政府合作,根據安全理事會授權,按具體情況的需要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嚴格執行第841(1993)號第873(1993)號決議中關於供應石油或石油產品或武器及各類有關物資的規定,特別是在必要時攔截海上駛入船隻,以便檢查並核實船隻所載貨物和目的地;

2.確認安理會準備考慮採取進一步的必要措施,確保其有關決議的規定得到充分遵守;

3.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329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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