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91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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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90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910號決議
1994年4月14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911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4年4月14日
第910(199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1994年4月6日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給秘書長的信(S/1994/402)和1994年4月13日乍得常駐聯合國代表給秘書長的信(S/1994/424)及兩信中的附件,

歡迎1994年4月4日乍得政府和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政府在蘇爾特簽訂的國際法院1994年2月3日關於奧祖地帶的判決的實際執行方式協定,

審議了1994年4月13日秘書長的信(S/1994/432),其中說明他打算派出一個勘察隊前往該地區,就可能部署聯合國觀察員監測利比亞撤出該地區的問題,對當地情況進行調查,

認識到該勘察隊需要乘聯合國飛機前往利比亞,因此對1992年3月31日第748(1992)號決議第4段的規定需要例外處理,並為此,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決定1992年3月31日第748(1992)號決議第4段不適用於載運秘書長的勘察隊往返利比亞的聯合國飛機;

2.秘書長將根據本決議往返利比亞的航班通知第748(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第336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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