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92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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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930號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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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盧旺達局勢的所有決議,特別是1994年4月21日第912(1994)號、1994年5月17日第918(1994)號和1994年6月8日第925(1994)號決議,其中規定了聯合國盧旺達援助團(聯盧援助團)的任務和兵力,
決心協助恢復根據《阿魯沙和平協定》的政治解決進程,並鼓勵秘書長及其盧旺達問題特別代表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繼續並加倍努力,促進這些目標,
強調當事各方的合作對實現聯合國在盧旺達的目標的重要性,
審議了秘書長1994年6月19日的信(S/1994/728),
考慮到為有效部署按第918(1994)號和第925(1994)號決議擴大的聯盧援助團需要有時間去徵集必要資源,
注意到會員國提議同秘書長合作,以求實現聯合國在盧旺達的目標(S/1994/734),並強調這種行動純屬人道主義性質,將以公正和中立的方式進行,並且不應成為雙方之間的隔離部隊,
歡迎聯合國、非洲統一組織(非統組織)和各鄰國彼此合作,為盧旺達帶來和平,
深為關切在盧旺達繼續發生有計劃、普遍殺害平民的事件,
認識到盧旺達當前局勢是一種獨特情況,需要國際社會緊急作出反應,
確認盧旺達境內人道主義危機的嚴重性對該區域的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歡迎秘書長1994年6月19日的信(S/1994/728)並同意在聯盧援助團達到必要的兵力以前,可以為盧旺達境內的人道主義目的發起一項多國行動;
2.又歡迎會員國提議同秘書長合作(S/1994/734),發起一項在國家指揮和控制下的臨時行動,旨在以公正的方式促進盧旺達境內流離失所者、難民和面臨危險的平民的安全並給予保護,藉以實現聯合國在盧旺達的目標,但有一項了解,即執行這項提議的費用將由有關會員國承擔;
3.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授權同秘書長合作的會員國進行上文第2段所載行動,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實現第925(1994)號決議第4(a)和(b)分段規定的人道主義目標;
4.決定同秘書長合作的會員國的任務期限限於本決議通過後的兩個月,除非秘書長提早確定擴大的聯盧援助團已能執行任務;
5.讚揚會員國已經表示願意提供部隊參加擴大的聯盧援助團;
6.呼籲所有會員國緊急響應秘書長的請求,提供資源,包括後勤支援,使擴大的聯盧援助團得以儘快有效完成其任務,並請秘書長指明和協調供應派往參加擴大的聯盧援助團的部隊所需的基本裝備;
7.在這方面,喜見會員國已經表示願意提供裝備給聯盧援助團的部隊派遣國,並籲請其他會員國提供這種支援,包括可能全面提供裝備給特定的部隊派遣國,以加速部署聯盧援助團的擴大部隊;
8.請同秘書長合作的會員國同聯盧援助團密切協調,並請秘書長為此目的建立適當的機制;
9.要求衝突各方和其他有關方面在其控制地區內立即制止一切屠殺平民行為,並允許同秘書長合作的會員國充分執行上文第3段規定的任務;
10.請各有關國家和秘書長酌情定期向安理會報告這項行動的執行情況和在實現上文第2和第3段提到的目標方面的進展;第一份報告至遲應於本決議通過後15天提出;
11.又請秘書長,在他按照第925(1994)號決議第17段至遲應於1994年8月9日提出的報告內,報告擴大的聯盧援助團完成部署的進展情況和恢復根據《阿魯沙和平協定》的政治解決進程的進展情況;
12.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3392次會議以10票對零票、5票棄權(巴西、中國、新西蘭、尼日利亞和巴基斯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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