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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929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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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92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929号决议
1994年6月22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930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4年6月22日
第929(199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往关于卢旺达局势的所有决议,特别是1994年4月21日第912(1994)号、1994年5月17日第918(1994)号和1994年6月8日第925(1994)号决议,其中规定了联合国卢旺达援助团(联卢援助团)的任务和兵力,

决心协助恢复根据《阿鲁沙和平协定》的政治解决进程,并鼓励秘书长及其卢旺达问题特别代表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继续并加倍努力,促进这些目标,

强调当事各方的合作对实现联合国在卢旺达的目标的重要性,

审议了秘书长1994年6月19日的信(S/1994/728),

考虑到为有效部署按第918(1994)号第925(1994)号决议扩大的联卢援助团需要有时间去征集必要资源,

注意到会员国提议同秘书长合作,以求实现联合国在卢旺达的目标(S/1994/734),并强调这种行动纯属人道主义性质,将以公正和中立的方式进行,并且不应成为双方之间的隔离部队,

欢迎联合国、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和各邻国彼此合作,为卢旺达带来和平,

深为关切在卢旺达继续发生有计划、普遍杀害平民的事件,

认识到卢旺达当前局势是一种独特情况,需要国际社会紧急作出反应,

确认卢旺达境内人道主义危机的严重性对该区域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1.欢迎秘书长1994年6月19日的信(S/1994/728)并同意在联卢援助团达到必要的兵力以前,可以为卢旺达境内的人道主义目的发起一项多国行动;

2.又欢迎会员国提议同秘书长合作(S/1994/734),发起一项在国家指挥和控制下的临时行动,旨在以公正的方式促进卢旺达境内流离失所者、难民和面临危险的平民的安全并给予保护,借以实现联合国在卢旺达的目标,但有一项了解,即执行这项提议的费用将由有关会员国承担;

3.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授权同秘书长合作的会员国进行上文第2段所载行动,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实现第925(1994)号决议第4(a)和(b)分段规定的人道主义目标;

4.决定同秘书长合作的会员国的任务期限限于本决议通过后的两个月,除非秘书长提早确定扩大的联卢援助团已能执行任务;

5.赞扬会员国已经表示愿意提供部队参加扩大的联卢援助团;

6.呼吁所有会员国紧急响应秘书长的请求,提供资源,包括后勤支援,使扩大的联卢援助团得以尽快有效完成其任务,并请秘书长指明和协调供应派往参加扩大的联卢援助团的部队所需的基本装备;

7.在这方面,喜见会员国已经表示愿意提供装备给联卢援助团的部队派遣国,并吁请其他会员国提供这种支援,包括可能全面提供装备给特定的部队派遣国,以加速部署联卢援助团的扩大部队;

8.同秘书长合作的会员国同联卢援助团密切协调,并请秘书长为此目的建立适当的机制;

9.要求冲突各方和其他有关方面在其控制地区内立即制止一切屠杀平民行为,并允许同秘书长合作的会员国充分执行上文第3段规定的任务;

10.各有关国家和秘书长酌情定期向安理会报告这项行动的执行情况和在实现上文第2和第3段提到的目标方面的进展;第一份报告至迟应于本决议通过后15天提出;

11.又请秘书长,在他按照第925(1994)号决议第17段至迟应于1994年8月9日提出的报告内,报告扩大的联卢援助团完成部署的进展情况和恢复根据《阿鲁沙和平协定》的政治解决进程的进展情况;

12.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392次会议以10票对零票、5票弃权(巴西、中国、新西兰、尼日利亚和巴基斯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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