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94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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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回顧以前所有有關決議,並重申1990年11月29日第678(1990)號、1991年3月2日第686(1991)號、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號、1991年4月9日第689(1991)號和1993年5月27日第833(1993)號決議,特別是第678(1990)號決議第2段,
回顧伊拉克接受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七章通過的第687(1991)號決議是停火的根據,
注意到伊拉克過去對其鄰國的威脅和實際使用武力的事例,
確認伊拉克政府對其鄰國的任何敵對或挑釁行動都對該區域的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欣見為解決這一危機而作出的一切外交努力和其他努力,
決定阻止伊拉克對其鄰國和聯合國進行威脅和恐嚇,
強調它認為伊拉克應對不履行本決議要求的嚴重後果負全部責任,
注意到伊拉克已申明願意以積極的態度解決承認科威特的主權及其經第833(1993)號決議核可的邊界的問題,但強調伊拉克必須以全面和正式的憲法程序,明確保證按照第687(1991)和第833(1993)號決議的要求,尊重科威特主權、領土完整和邊界,
重申各成員國保證科威特和伊拉克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
重申其1994年10月8日的聲明(S/1994/PRST/58),
注意到1994年10月6日科威特常駐代表關於1994年10月6日伊拉克革命指揮委員會聲明的來信(S/1994/1137),
又注意到1994年10月10日伊拉克常駐代表的來信(S/1994/1149),其中宣布伊拉克政府決定撤出最近部署在朝科威特邊境方向的軍隊,
遵照《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譴責伊拉克最近在朝科威特邊境方向的軍事部署;
2.要求伊拉克立即完成將最近部署到伊拉克南部的所有軍隊撤至原來的陣地;
3.要求伊拉克不再以敵對或挑釁的方式利用軍事或任何其他力量威脅其鄰國或聯合國在伊拉克的行動;
4.因此要求伊拉克不在南部重新部署上文第2段所提的部隊,也不採取任何其他行動加強其在伊拉克南部的軍事能力;
5.要求伊拉克與聯合國特別委員會充分合作;
6.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3438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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