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一一三
安全理事會,
覆按其一九五五年三月三十日決議案一〇七(一九五五)、一九五五年九月八日決議案一〇八(一九五五)及一九五六年一月十九日決議案一一一(一九五六),
追憶在各該決議案中,理事會曾請聯合國巴勒斯坦休戰監察組織參謀長及全面停戰協定有關各方,負責執行某種特殊步驟,其目的在保證沿停戰分界線上之緊張形勢得趨和緩,
鑒於雖經參謀長之種種努力,建議之步驟迄未執行,事屬嚴重,至感關切,
一.認爲在執行停戰協定及遵守上述理事會各決議案一事上,雙方間目前情勢如繼續存在,大足危害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
二.請秘書長認此爲迫切事項,負責調查四項全面停戰協定與上引理事會決議案爲當事各方實際執行與遵守之情形;
三.復請秘書長與當事各方洽定辦法,凡任何措施,經秘書長與當事各方及參謀長討論後認爲能減輕沿停戰分界線上目下緊張形勢者,即予採用,其中包括下列各點:
(甲)當事各方,將軍隊撤離停戰分界線;
(乙)沿停戰分界線及在非武裝區與防禦區內,觀察員得完全自由往來;
(丙)成立地方辦法,防止事件之發生,並使任何違反停戰協定之情形,得立被發覺;
四.促請全面停戰協定之當事各方,在本決議案之實施上,與秘書長合作;
五.請秘書長自行酌奪,隨時將本決議案之實施情形,向理事會具報,俾理事會考慮需採何種進一步之行動時有所協助,但此項報吿之提出,從實施本決議案之日起算,不得遲於一個月。
第七二二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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