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二七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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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二七〇(一九六九)
一九六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安全理事會,
業已審議文件S/Agenda/1498/Rev.1所載議程,
業已閱悉黎巴嫩臨時代辦來函(S/9383)之內容,
業已聽取黎巴嫩代表及以色列代表之陳述,
痛悉平民生命及財產之慘重損失,
嚴重關切因違反安全理事會迭次決議之結果,致使情勢日趨惡劣,
覆按一九四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以色列與黎巴嫩之全面停戰協定,以及依一九六七年六月六日決議二三三(一九六七)及一九六七年六月七日決議二三四(一九六七)所確定之停火,
覆按理事會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決議二六二(一九六八),
鑒於理事會依聯合國憲章有關規定所負之責任,
一.譴責以色列違背依憲章及安全理事會各決議所負之義務,對黎巴嫩南部若干鄕村施行預謀之空襲;
二.痛惜違反停火之一切暴力亊件;
三.痛惜戰鬭地區之擴大;
四.茲宣吿對於此種軍事報復及其他嚴重違反停火之行爲不能容許,安全理事會勢須考慮採取憲章所定其他更有效之步驟,以防杜此種行爲之再度發生。
第一五〇四次會議通過。1
1 未經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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