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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二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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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案二八三(一九七〇)
一九七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安全理事會,

  再度重申納米比亞人民享有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大會決議案一五一四(十五)所承認自由獨立之不可剝奪權利,

  重申安全理事會一九六九年三月二十日決議案二六四(一九六九)及一九七〇年一月三十日決議案二七六(一九七〇),內中安全理事會承認大會決定結束西南非委任統治並對該領土逕負直接責任至其獨立爲止,並宣告南非當局繼續留駐納米比亞、以及該國政府在委任統治結束後以納米比亞名義或對納米比亞所作一切行爲,均屬非法無效,

  重申其一九六九年八月十二日決議案二六四(一九六九)

  察悉南非政府繼續公然拒不遵行安全理事會要求南非立卽撤出該領土之決議,至爲關切,

  鑒於南非仍繼續侵犯該領土之國際性地位,在領土內施行南非法律及司法程序,至深憂慮,

  重申其對南非政府禁運武器之一九七〇年七月二十三日決議案二八二(一九七〇),及該決議案對納米比亞領土及人民之重要,

  念及安全理事會於一九七〇年一月三十日決定依暫行議事規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設立安全理事會專設小組委員會,商同秘書長,負責研究鑒於南非公然拒絕撤出納米比亞,應如何使理事會之有關決議案包括決議案二七六(一九七〇)在內得以根據憲章適當規定切實執行之方法,並向理事會提具建議,

  業已審議專設小組委員會提出之報告書,及該報告書所載之建議,

  鑒於聯合國對納米比亞領土及人民負有特殊責任,

  一.請所有國家避免與南非政府維持任何暗示承認南非政府對納米比亞領土享有權力之外交、領事或其他關係,

  二.促請尙與南非維持外交或領事關係之各國向南非政府提出正式聲明,宣告不承認南非對納米比亞之任何權力並認爲南非繼續留駐納米比亞係屬非法;

  三.促請尙維持此等關係之各國結束推及納米比亞之現有外交領事代表關係,撤回駐該領土之任何外交或領事機關或代表;

  四.促請所有國家務使其國有或受國家直接控制之公司及其他工商企業停止與納米比亞工商企業或特許權有關之一切交易;

  五.促請所有國家不給與其國民或不受政府直接控制之各該國國籍公司可用以增進對納米比亞貿易或商業之政府貸款、信用保證及其他方式之資金支援;

  六.促請所有國家務使其國有或受國家直接控制之公司及其他商業企業在納米比亞停止一切進一步之投資活動,包括特許權在內;

  七.促請所有國家勸阻其國民或不受政府直接控制之各該國國籍公司在納米比亞投資或獲取特許權,並爲此目的不保障此種投資對抗納米比亞未來合法政府之要求;

  八.請所有國家立卽從事詳細研究並檢討其本身與南非之間載有規定適用於納米比亞領土之所有雙邊條約;

  九.請聯合國秘書長立卽從事詳細研究並檢討南非爲締約國且約中直接提及適用於納米比亞領土或依照國際法有關規定可認爲適用於納米比亞領土之所有多邊條約;

  一〇.請聯合國納米比亞理事會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其關於發給納米比亞人護照及簽證之研究結果及提議,並就各國爲其公民前往納米比亞旅行應採之特殊護照及簽證辦法從事研究並作成提議;

  一一.促請所有國家勸阻促進前往納米比亞觀光及移民之工作;

  一二.請大會於第二十五屆會設置聯合國納米比亞基金,對遭受迫害之納米比亞人提供協助,並辦理範圍廣大之納米比亞人敎育及訓練方案,尤着重於助其擔負該領土將來之行政責任;

  一三.請所有國家向秘書長報告爲實施本決議案規定而採取之措施;

  一四.決定依照暫行議事規則第二十八條續設納米比亞問題專設小組委員會,並請專設小組委員會進一步研究鑒於南非公然拒絕撤出納米比亞應如何使理事會之有關決議案得以根據憲章適當規定切實執行之方法,提出有效之建議;

  一五.請專設小組委員會研究各國政府依照本決議案正文第十三段向秘書長提出之答覆,並妥予具報理事會;

  一六.請秘書長對專設小組委員會辦理工作,給予一切協助;

  一七.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一事項。


第一五五〇次會議以十三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二(法蘭西、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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