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二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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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二六三(一九六九)
一九六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安全理事會,
業已審議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駐聯合國常任代表(S/8967)及西班牙駐聯合國常任代表來函(S/8968),
鑒於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大會決議二四七九(二十三)稱聯合國使用數種語文足使工作更趨美滿,且爲一種達到聯合國憲章所定目標之方法,因此大會認爲宜增列西班牙文及俄文爲安全理事會應用語文,
決議增列俄文及西班牙文爲安全理事會應用語文,並爲此照本決議附件所載修改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第四十一、第四十二、第四十三及第四十四各條。
附件
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第四十一、第四十二、第四十三及第四十四條訂正本。
第四十一條
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同爲安全理事會之正式語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爲應用語文。
第四十二條
以應用語文中任何一種發表之演辭應譯成其他應用語文。
第四十三條
以正式語文發表之演辭應譯成應用語文。
第四十四條
代表得用正式語文以外之任何語文發表演說,遇此情形,該代表應自備傳譯,譯成應用語文之一。秘書處傳譯員將演說傳譯爲其他應用語文時,得以第一種應用語文之傳譯文爲準。
第一四六三次會議通過。1
1 未經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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