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二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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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二六三(一九六九)
一九六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安全理事會,

  業已審議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駐聯合國常任代表(S/8967)及西班牙駐聯合國常任代表來函(S/8968),

  鑒於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大會決議二四七九(二十三)稱聯合國使用數種語文足使工作更趨美滿,且爲一種達到聯合國憲章所定目標之方法,因此大會認爲宜增列西班牙文及俄文爲安全理事會應用語文,

  決議增列俄文及西班牙文爲安全理事會應用語文,並爲此照本決議附件所載修改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第四十一、第四十二、第四十三及第四十四各條。


附件

  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第四十一、第四十二、第四十三及第四十四條訂正本。

第四十一條

  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同爲安全理事會之正式語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爲應用語文。

第四十二條

  以應用語文中任何一種發表之演辭應譯成其他應用語文。

第四十三條

  以正式語文發表之演辭應譯成應用語文。

第四十四條

  代表得用正式語文以外之任何語文發表演說,遇此情形,該代表應自備傳譯,譯成應用語文之一。秘書處傳譯員將演說傳譯爲其他應用語文時,得以第一種應用語文之傳譯文爲準。


第一四六三次會議通過。1


1 未經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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