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八十二
一九五〇年六月二十五日,理事會第四七三次會議決定依暫行議事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邀請大韓民國代表於審議本問題期間列席理事會議席。
安全理事會,
覆按大會於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決議案二九三(四)所獲結論,認大韓民國政府為合法成立之政府,在聯合國韓國問題臨時委員會所能視察及資詢及大多數韓國人民居住之韓國部分行使有效管制與管轄;該政府係經該部分韓國選民依法自由表達意願且在臨時委員會監視下選出;又該政府為韓國境內唯一具有此種資格之政府,
深悉大會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決議案一九五(三)及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決議案二九三(四)對可能後果所表關切,認為除非會員國對聯合國促成韓國完全獨立與統一所求成果勿作損害行為,則後果或將隨至;又悉該兩決議案對聯合國韓國問題委員會報告書註1內所陳情勢威脅大韓民國及其人民隻安全與福利甚或導致公開之軍事衝突一節亦表關切,
鑒悉北朝鮮部隊對大韓民國施行武裝攻擊至深關切,
斷定此種行為構成對和平之破壞;
要求立即停止敵對行動;
促請北朝鮮當局立即將其軍隊撤至北緯三十八度;
請聯合國韓國問題委員會:
(a)儘速將該委員會對此項情勢週詳考慮後之建議具報,勿事積延;
(b)監視北朝鮮軍隊撤至北緯三十八度;
(c)將本決議案執行情形隨時向安全理事會具報;
促請全體會員國盡力協助聯合國執行本決議案,勿予北朝鮮當局任何援助。
第四三七次會議以九票對零票通過,棄權者一(南斯拉夫)。註2 |
註1:參閱安全理事會正式記錄,第五年,第十五號,第四七三次會議,第二頁,註二(文件S/1496/Corr.1改正)
註2:一理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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